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為不符貴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及厚里村辦事處的否准系爭救濟事項,爰依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事: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星期六9:06:13 AM擬於01/04(二)遞寄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訴願審議委員會   鈞鑑:
副本: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
案由:為不符貴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及厚里村辦事處的否准系爭救濟事項,爰依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事:
訴願行政救濟事項:
1.
應與准發拙愚(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1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但須醫療之清寒\無收入證明書、
2.
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改列「榮眷」並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3. .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申請提高補助之個案救濟~~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4.
后里區公所承辦人洪淑玲承辦本訴願人相關救濟個案之不救不濟任適用法的違誤,應有督飭改進
5.
本人9909/15經后里鄉公所轉呈台中縣政府訴願會之訴願按應速予審議決定並准為訴願行政救濟事項之所請個案救濟事

    說明:

一、9912/31(五)收悉  后里區公所以秋文宏區長署名~~雖有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字樣~~之9912/28后區社字第099021316號函,救本人9912813日的個案申請救濟事項予以否准及駁回等情云云,惟查:
邱文宏區長係因台中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於991225(六)生效及上任,12/27(一)正式上班,翌日之12/28就決行本件個案,據此可證明前鄉長陳義貞因為任滿待退而有所延擱,邱區長上任後未經縝密審辦就敷衍應付函覆後就吃案,如此情事行徑核予依法行政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悖違
二、關於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應與准發拙愚(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1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但須醫療之清寒\無收入證明書:
引用9912/09交付厚里村林幹事之個案書狀及附件(1208林幹事因公外出故於12/09再次遞出)
茲因目前仍是無工作、無收入、負債/付資產之不情陷狀,惟因厚里村(現為厚里里)陳前村長慶龍、林幹事明亮稱需倒臥病床或不能行走等情才能至發罹患重病亟待醫療的證明書,顯然現行相關規定(行政命令)抵觸憲法172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的本旨~~要人民病情惡化到那種地步後,承辦公務員才會依令行政形式之行事辦事,亦不符憲法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
綜上,請准予本項救濟事項,以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三、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改列「榮眷」並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即目前之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對於本人申請以「榮眷」身份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乙案均互相推諉以致沒有承辦單位/承辦公務員踐行依法行政的本旨,如此的公務體制積弊沿襲有賴胡市長上任後積極革弊清污才是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改列「榮眷」並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個案救濟乃是很簡單的事實認定及申請異動,應屬即到及辦的個案申請事項,卻是推託互不辦理,是請依據訴願審議行政救濟方式辦理之

四、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申請提高補助之個案救濟~~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查:國民年金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均是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所開辦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與一體適用性,只有法定之特定對象排除適用之列,此關憲法第1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明憲(憲法保留)規定可稽o   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針對高齡就診對象(大多數為老榮民)提供整合性醫療,讓就診對象(俗稱病患)從每日服用兩位數藥物減至各位數且成效良好頗獲佳評o 再從國家保護暨救濟義務須有: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之旨,更應對於弱勢族群提供效能性與即時救濟性的保護救濟與濟助扶助,俾符國家位人民存在及服務的至憲行憲本旨o
再查:憲法課則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會鑑核  准為所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  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 

五、關於后里區公所承辦人洪淑玲承辦本訴願人相關救濟個案之不救不濟任適用法的違誤,應有督飭改進
后里區公所9912/28后區社字第099021316號函之承辦人洪淑玲在該函說明五提及『爾後如因同一事由陳情協助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不予處理』云云
本人係依據新適時所提出的個案申請(請願)必無所稱的情形,復且洪淑玲本身承辦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相關業務,明知本人相關訴願按仍未做成審議決定,本人當然可以依據法定程序救濟,就算訴願審議否准所請救濟事項,仍有行政訴訟司法救濟、聲請釋憲憲法救濟,再者洪淑玲承辦的本人相關個案均是「敷衍應付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
就以12/09的個案為例,相關救濟事項至少有三向以尚未與查辦查復,就要「以後不予處理」云云,倘若相關承辦人現在及以後涉及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之憲法24條違憲侵權行為者,本人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此亦憲法16條所保障之訴願/訴訟救濟權之踐行
洪淑玲所檢還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以附件方式請予審議審辦,俾符國家救濟義務與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六、關於本人9909/15經后里鄉公所轉呈台中縣政府訴願會之訴願按應速予審議決定並准為訴願行政救濟事項之所請個案救濟事
本人9909/15訴願行政救濟按已超過三鉻月台中縣政府仍未審議決定之,目前由台中市政府訴願會承受接辦請速與審議決定及救濟,以符訴願行政救濟效能原則之踐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訴願審議委員會   鈞鑑:
副本: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



              100                4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星期六10:18:51 AM  寫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擬於01/26(三)遞寄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后里里黃里長金益、林幹事明亮  轉呈
   
台中市后里區邱區長文紅   鈞鑑:
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相關雙願「請願與訴願」個案之陳請救濟並請准為急難救助社會救助事:

   
說明:

一、查:拙愚於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冤獄劫難12年~~目前的不情陷狀非筆墨能夠形容(以類同苦行僧的清貧自持)。9909/15的訴願行政救濟案,台中縣政府及合併升格後的台中市政府均尚未做成訴願審議決定,請予調取該個案訴願書瞭解真實的不情陷狀之!
二、民法總則關於「住所」、「居所」的規定參照~~每個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以定權利義務關係、至於居所則視事實需要而有異動等情。
以貴后里鄉公所/后里區公所的認定,要本人居無定所成為街頭遊民才可能受到低收入戶認定與社會救助之濟貧救助云云。  果真如是,那也太殘民以逞了吧!

三、冤獄劫難12年,目前仍在準備『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的N件個案救濟~~本人暫留后里,一方面珍惜與雙親相處的時光,期能彌補冤獄期間所造成的缺憾、另方面也是最節省的生活方式開銷支應。  以后里區之單人房的每月房租約20003000之譜,水電費另記,加上三餐等情,至少需一萬元的支出,其他尚有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的支出;本人目前已積欠若干的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了,雖說仍在訴願行政救濟階段,然而已告拮据用窖的不情陷狀又要向誰喊冤呢?(歌曲之凡人歌之歌詞)

四、本人每日工作超過14小時~~整理案卷及打字撰狀….~~要找一個小夜班兼職的工作均尋覓無著、亦在豐原區與后里區的就業服務站登記謀職,迄今以多月仍無媒合成功….凡此種種難以言喻
五、年關已近,年關難過、即使過了年關亦是難以過關;關於聲請以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支應國民年金保險費、健保費及維持生存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后里里黃里長金益、林幹事明亮  轉呈
   
台中市后里區邱區長文紅   鈞鑑:勞工保險局
              100               26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星期日8:14:36 PM起寫  擬於0321(一)遞寄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訴願會、國家賠償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案由:為就台中市政府訴願會對本人998訴願案之不救不濟:1. .送達之訴願決定書的參與審議訴願會委員未有簽名或蓋章,2. 以受請求訴願行政救濟之事項卻不就不濟之違憲違法犯行,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與相關的行政救濟事項:

*** 國家賠償及行政救濟案之聲明與救濟事項: ***
1、台中市政府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50萬元整,並自1000310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台中市政府應就(案號:099253)、(案號:100005)的訴願決定書,所參與審議的委員應一律簽名蓋章以證明真實之

訴願行政救濟人即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台中市政府  407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新市政大樓)
法定代表人:胡志強市長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二、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三、本人99年的訴願案,在台中縣政府與合併後的大台市政府的訴願會曾經就訴願書僅有打字之『夏興國』乙節為由,以函示方式諭令本人補正簽名或蓋章云云;是此,依據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之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之釋示,台中市政府應就(案號:099253)、(案號:100005)的訴願決定書,所參與審議的委員應一律簽名蓋章以證明真實之
查:本人在訴願書以打字之『夏興國』方式為之係與一般的法院裁判書類、公務機關訴願審議決定書的訴願會委員人別係相同的作法,既然貴台中縣政府與合併改制後的台中市政府訴願會部訴願會以前述書函要本人補正,那麼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的訴願審議決定書的訴願會委員的簽名亦必須以簽名或蓋章程序為之,以符合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本人在收到貴台中市政府的補正後的訴願決定書後作為踐行行政訴訟司法救濟的起算期間。(釋43號解釋參照)

四、本人的100年元月上旬的訴願案之訴願行政救濟事項,就后里區公所社會課承辦人洪淑玲涉及憲法第24條之違憲侵權行為等情,台中市政府及其訴願會竟不就不濟,抵觸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訴願法第8284100條之相關規定,而有憲法24條及國家賠償法之釋用與救濟。

五、綜上所述,台中市政府及訴願會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內政部江宜樺部長、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  公鑑
引用附件相關證據
                    100      03       21   
拙愚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星期日8:33:47 PMM寫畢



     ***          ***
一、台中市政法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系爭違法公務員在100年、2月的各期日違法侵害本人的個案情事,本人在10002月中下旬以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方式踐行救濟,貴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及相關單位亦是不就不濟等情,亦屬構成違法侵害訴願行政救濟權,故有本件之個案救濟之踐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星期六3:09:04 PM起寫  擬於0406(三)遞寄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社會局長王秀燕\承辦人陳佳慧
副本:台中市政府后里區邱文洪區長\社會課\厚里里黃金益里長、林明亮幹事

案由:為就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000331之中市社助字第100020966號函涉及抵觸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的保障….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公務監督及審查,辦理救濟事:

訴願行政救濟人即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台中市政府  407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新市政大樓)
法定代表人:胡志強市長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本人(陷溺在不情陷狀之夏興國)1000401(五)約1330收悉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王秀燕局長署名\承辦人陳佳慧)之1000331之中市社助字第100020966號函,認有涉及抵觸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的保障….等違憲違法犯行,茲此提出指摘駁斥與證明,請予公務監督及審查,辦理救濟事:

二、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王秀燕局長署名\承辦人陳佳慧)之1000331之中市社助字第100020966號函以檢附該局(王秀燕局長署名\承辦人陳佳慧)之1000315之中市社助字第100018009號函,作為『已經回復在案』依據,並以副本副知:內政部及其社會絲、勞工保險局、臺中市厚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等單位~~如此大費周章公告天下,本人亦應『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來讓公眾知道該函(承辦人陳佳慧)涉及抵觸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的保障….等違憲違法犯行之事實內容。

三、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四、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五、人民的基本人權是由國家\政府(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負有保障與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並非由家庭成員來負擔,違背此義務或任何的不做為\懈怠\辭卸者即構成憲法24條之違憲侵權行為,而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綜上所述,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社會局長王秀燕\承辦人陳佳慧
副本:台中市政府后里區邱文洪區長\社會課\厚里里黃金益里長、林明亮幹事  公鑑

引用附件相關證據

                    100      04       06   

拙愚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星期六3:33:28 PM寫畢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星期六3:04:27 PM起寫  擬於0411(一)遞寄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案由:為就台中市政府1000330之府授法賠字第100052346號函係以指鹿為馬公然說謊之指摘駁斥之:

訴願行政救濟人即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台中市政府  407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新市政大樓)
法定代表人:胡志強市長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拙愚1000408收悉台中市政府1000330之府授法賠字第100052346號函,主旨及說明三諭令本人收到函文後20日內就0321國家賠償請求書上簽名或蓋章云云,並在說明四以檢附本人國家賠償請求疏影印本乙份供補正之用。
惟查:本人0321之國家賠償請求狀之末頁明明有簽名及蓋章,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卻有如此的函覆及諭令本人補正程序,係以指鹿為馬公然說謊,應予指摘駁斥之!

二、本件寄由貴座(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請依據公務監督權予以督飭所屬公務員不得再有如此行徑;貴座若仍舊不監不督,本人會以貴座為被訴人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  請勿傚顰東施又紂助為虐為惡!

三、綜上所述,台中市政府及法制局、訴願會、國賠會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訴願會、國家賠償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公鑑

引用附件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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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星期六3:16:34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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