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內政部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50萬元整,並自100年03\15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星期日7:44:28 PM起寫  擬於0321(一)遞寄

  內政部江宜樺部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案由:為就內政部訴願會對本人991108訴願案之不救不濟,單單程序上補正簽名蓋章就拖了四個多月,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事:

*** 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之聲明與救濟事項: ***
1、內政部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50萬元整,並自1000315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內政部日後就本人991108訴願案~~內政部訴願案號:0990110173號~~.之訴願決定書的參與審議的委員應一律簽名蓋章以證明真實之

訴願行政救濟人即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內政部  台北市中正區徐州陸五號.
法定代表人:江宜樺部長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二、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三、1000318(五)收悉貴內政部1000315之台內訴字第0990227408號函,將本人991108的訴願案以為簽名或蓋章為由寄回本人補正後寄送內政部憑辦云云;單單如此的程序上簽名或蓋章的補正就拖了四個多月云云,違反訴願法所定之三個月內實體審議決定的規定,應認有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再者,本人991108訴願按有打字的夏興國字句,與一般的法院裁判書類、公務機關訴願審議決定書的訴願會委員人別係相同的作法,既然貴部訴願會以前述書函要本人補正,那麼日後內政部訴願會的訴願審議決定書的訴願會委員的簽名亦必須以簽名或蓋章程序為之,以符合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五、綜上所述,經濟部訴願會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內政部江宜樺部長、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  公鑑
引用附件相關證據
                    100      03       21   
拙愚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星期日8:06:02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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