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為復鈞院:1 . 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 2 . 100年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請將拙愚所請救濟的系爭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1:36:55 AM起寫  擬於 0 6 1 3 )遞寄

   北院吳水木院長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復鈞院:1 . 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 2 . 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請將拙愚所請救濟的系爭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詳卷、
2 . 原個案裁判之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枉法裁判官、書記官等)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緣:1000610日收悉  鈞院1 . 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 2 . 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本人對於系爭函覆認有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分項指摘駁斥,請將拙愚所請救濟的系爭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本人夏興國1000530之行政救濟案,關於寄致吳水木院長者是:『7 . 狀請吳水木院長對劉坤典枉法官等人踐行公務監督權義(871503號者)(0530寫、2頁)』,此係訴願行政救濟權之行使,貴座之吳水木院長應依據被害人之聲請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公務員懲戒法的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以資救濟。

三、關於北院刑事庭系爭個案枉法官成審之自(8816號)~~(9997號)~(100聲再34號)、(1001378號)涉及認識用法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濫權不審判處罰….等違憲違法犯行,本人會依據(27692)、(89台非219)判例之旨,以再提自訴~~第N次為之~~踐行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關於(88795號)陳德民枉法官者:
1.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政治大學藍色恐怖鬼火行動隊成員之鄭丁旺以降者、犯法瀆職之警員之李平生以降者係蹈犯刑法第169173213304….等條犯行、
2.           新聞媒體記者及冤獄一、二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則是蹈犯法院組織法第90條、刑法第304..等條犯行、
3.           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之公務監督權人者則是蹈犯刑法第304…等條犯行
上開之個案,北院陳德民枉法官(88795號)均以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之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刑法第124125條之犯罪犯法犯行為之,當然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五、關於(8816號)黃呈暉枉法官者:
以本人991223日郵寄中院之個案,該院分案室以分案「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為之,同年月30日製發1000119日調解期日通知書、本人1000106收到。
鈞院日前函覆稱:『871220~~31日全院停止分院』云云,此乃公開大謊言;再者,(871503號)案卷係在同年月中旬檢送台高院接審等情,劉無恥坤典卻是以刑法第138304…等條犯行予以留扣等情,亦為抵觸憲法第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2113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

六、關於(89491號)鄭佾瑩枉法官者、民一庭陳邦豪枉法官(91)等個案者:
查: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刑事訴訟法第56條、2項之規定係專就監所矯正機關收容人的特別規定,應該要將系爭裁判書類送達受送達人者才算是合法送達,此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382)、(69台上2770)、(44台抗三)….等判例可稽證之。
本人9108211000已經移至台南冤獄了,如何可能在同年月22日於台中冤獄收受鈞院民一庭的相關裁判書類呢? 台中冤獄徒眾\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在系爭送達證書不實登載(刑法213條)、妨害本人收受裁判書類權(刑法第304條),此係(釋499535)重大明顯的違憲違法犯行,鈞院應予依據法定程序救濟之,至少應該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檢送民一庭之受命法官或和議庭法官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審酌裁判及實體救濟之!
關於(91北國小上2 )、(91訴救 55)之民一庭陳邦豪審判長者:
關於"台中"徒眾91年08/21未有送達北院(91國小上2)(91救55)的裁判書類正本:
本人91年08/21約10:00已移入"台南",如何可能在同年月22日在台中冤獄收受任何裁判書類呢? 吳水木等院長明知此節涉有刑事犯罪卻不告不發,包庇犯罪行為人及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應予查辦吳水木等院長的相關責任亦屬當然.。 再者,本人91年9月以後向北院民一庭所做的個案救濟均不救不濟,應予認定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及前述相關犯罪。

本人9112月下旬第二次拒絕收受(89491)第二次囑託送達之判決正本,台南冤獄徒眾之蘇建安、楊碧壽卻在系爭送達證書不實登載(刑法213條)、妨害本人收受裁判書類權(刑法第304條),此係(釋499535)重大明顯的違憲違法犯行,鈞院應予依據法定程序救濟之,至少應該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檢送刑事庭\祥股民一庭之受命法官或和議庭法官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審酌裁判及實體救濟之!
引用本人92年1月以後就(89自491)的相關聲明聲請狀之指述批駁。
以99年10/14北院木文人自第09906184號函說明四為例,"台南、徒眾就是91年12月以後不敢送達(89自491)判決正本予本人,本人才會聲請[補發],惟北院卻是不敢告發,故有本節之個案救濟之踐行。
9112月下旬的第二次囑託送達的判決書,台南徒眾之蘇建安、楊碧壽根本不敢送達本人,本人在9202月以後的書狀詳述在案;93年收受判決正本之10日期間內上訴卻已超過期間之程序上裁判云云,核為(釋1357271)、(302838)之情形
1. 9108211000已經移入台南,如何可能0822在台中收受任何裁判書類呢?
    2. 本人9108210800在台中仁九工拒收兩件北院裁判書類,台中徒眾之宋永宏、鍾明火….等人並未留置送達,且公務侵佔與妨害本人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八、北院分案室分案錯,成審之刑事和議庭法官\受命法官繼而枉法裁判之多元「魔」式:
1.           鈞院(96189)、(9876114)、(9924394456626597)將本人聲請法官踐行法律扶助之個案,卻以分案錯誤以「自訴案之自自案」為之;其中只有李英豪審判長者之(9956號)依據院內程序銷案,其後改分(991568號)為之。(按: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三(一)4之:『99年度自字第67號非  台端之案件,負此說明。』,核係(9997號)之筆誤\打字按錯鍵,鈞院應予查復及救濟之)
2.           本人10005月之個案,鈞院分案室卻又以(100聲再31323334號)、(1001375137613771378號)分案錯誤等情(引用系爭個案之抗告救濟狀之旨摘駁斥)(按:鈞院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說明二(四)誤以(100年度聲字第1376號)為之)
如此的北院乃是悖願(悖違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與被怨(被人民怨憎),是請依據法定程序銷除原先分案錯誤的個案,並以重新分案實體裁判為之!

九、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
本件係指摘控訴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關於自88~~100年的系爭自訴案\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救濟案的個案裁判核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之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自88~~100年的系爭自訴案\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救濟案的個案裁)亦應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原先之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0808~~9909月中下旬之相關釋憲案之指摘控訴,資不贅述。

十一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   誌 

北院吳水木院長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公鑑
附件附狀:

中華民國1000613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2:40:48 AM 

補充:查:鈞院(北院)871208日之(872352號)「夏興國聲請據保停止羈押」調查訊問期日(鈞院調取及參驗該案的卷證筆錄及庭訊錄音),本人當庭駁斥劉無恥坤典故鑄夏興國冤獄等犯行,並當庭提示本人871204「再審反訴」書狀~~鈞院以自訴案分案~~亦即,不論是自訴案、抑或再審反訴案(按:本人並將劉無恥坤典等人列為被訴人在案),都不能將系爭書狀分到寅股劉無恥坤典的手上,鈞院分案室卻以「陳水扁葉盛茂吃案模式」將系爭書狀郊遊劉無恥坤典積壓隱匿延擱超過一個月等情,蹈犯刑法138304..等條、憲法1624778081…等條犯行。  甚至以「871220日~~31日之全院停止分案」的天大地大的謊言來包庇縱容劉無恥坤典等徒眾,進而以「自訴不受理」遂行吃案大公開\濫權不敢審問處罰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鈞院(吳水木院長)身為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人,當然應該依據本人夏興國以被害人身份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的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
本人1000530日之個案書狀係指摘控訴劉無恥坤典等徒眾涉及諸多違憲違法犯行之個案救濟;寄致鈞院(北院吳水木院長)當然是聲請鈞院踐行前述之應為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的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倘若鈞院依舊以『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之說明二第二句:『…..。來函未具體載明,本院無從辦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之函覆後就吃案\吃案大公開\包庇系爭被訴人等情,蹈犯前述刑法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憲法第1624…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者,那就「公親變事主」,本人會將自鈞院(吳水木院長)以至文書科人股的決行人~~承辦人以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踐行雙訴救濟\罪刑罰定主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
倘若鈞院依舊遂行『本院無從辦理。』吃案大公開等情,請將本人系爭之1000530日書狀及附件寄返本人之;本人會踐行前述的雙訴救濟\罪刑罰定主義之救濟!
請勿自誤又害人害己!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9:42:00 AM 



補充:查:鈞院(北院)871208日之(872352號)「夏興國聲請據保停止羈押」調查訊問期日(鈞院調取及參驗該案的卷證筆錄及庭訊錄音),本人當庭駁斥劉無恥坤典故鑄夏興國冤獄等犯行,並當庭提示本人871204「再審反訴」書狀~~鈞院以自訴案分案~~亦即,不論是自訴案、抑或再審反訴案(按:本人並將劉無恥坤典等人列為被訴人在案),都不能將系爭書狀分到寅股劉無恥坤典的手上,鈞院分案室卻以「陳水扁葉盛茂吃案模式」將系爭書狀郊遊劉無恥坤典積壓隱匿延擱超過一個月等情,蹈犯刑法138304..等條、憲法1624778081…等條犯行。  甚至以「871220日~~31日之全院停止分案」的天大地大的謊言來包庇縱容劉無恥坤典等徒眾,進而以「自訴不受理」遂行吃案大公開\濫權不敢審問處罰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鈞院(吳水木院長)身為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人,當然應該依據本人夏興國以被害人身份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的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
本人1000530日之個案書狀係指摘控訴劉無恥坤典等徒眾涉及諸多違憲違法犯行之個案救濟;寄致鈞院(北院吳水木院長)當然是聲請鈞院踐行前述之應為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的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倘若鈞院依舊以『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之說明二第二句:『…..。來函未具體載明,本院無從辦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之函覆後就吃案\吃案大公開\包庇系爭被訴人等情,蹈犯前述刑法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憲法第1624…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者,那就「公親變事主」,本人會將自鈞院(吳水木院長)以至文書科人股的決行人~~承辦人以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踐行雙訴救濟\罪刑罰定主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
倘若鈞院依舊遂行『本院無從辦理。』吃案大公開等情,請將本人系爭之1000530日書狀及附件寄返本人之;本人會踐行前述的雙訴救濟\罪刑罰定主義之救濟!
請勿自誤又害人害己!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9:42:00 AM 

100聲再31323334號)、(1001375137613771378號)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1:36:55 AM起寫  擬於 0 6 1 3 )遞寄

   北院吳水木院長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復鈞院:1 . 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 2 . 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請將拙愚所請救濟的系爭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詳卷、
2 . 原個案裁判之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枉法裁判官、書記官等)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緣:1000610日收悉  鈞院1 . 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 2 . 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本人對於系爭函覆認有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分項指摘駁斥,請將拙愚所請救濟的系爭個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本人夏興國1000530之行政救濟案,關於寄致吳水木院長者是:『7 . 狀請吳水木院長對劉坤典枉法官等人踐行公務監督權義(871503號者)(0530寫、2頁)』,此係訴願行政救濟權之行使,貴座之吳水木院長應依據被害人之聲請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公務員懲戒法的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以資救濟。

三、關於北院刑事庭系爭個案枉法官成審之自(8816號)~~(9997號)~(100聲再34號)、(1001378號)涉及認識用法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濫權不審判處罰….等違憲違法犯行,本人會依據(27692)、(89台非219)判例之旨,以再提自訴~~第N次為之~~踐行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關於(88795號)陳德民枉法官者:
1.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政治大學藍色恐怖鬼火行動隊成員之鄭丁旺以降者、犯法瀆職之警員之李平生以降者係蹈犯刑法第169173213304….等條犯行、
2.           新聞媒體記者及冤獄一、二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則是蹈犯法院組織法第90條、刑法第304..等條犯行、
3.           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之公務監督權人者則是蹈犯刑法第304…等條犯行
上開之個案,北院陳德民枉法官(88795號)均以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之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刑法第124125條之犯罪犯法犯行為之,當然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五、關於(8816號)黃呈暉枉法官者:
以本人991223日郵寄中院之個案,該院分案室以分案「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為之,同年月30日製發1000119日調解期日通知書、本人1000106收到。
鈞院日前函覆稱:『871220~~31日全院停止分院』云云,此乃公開大謊言;再者,(871503號)案卷係在同年月中旬檢送台高院接審等情,劉無恥坤典卻是以刑法第138304…等條犯行予以留扣等情,亦為抵觸憲法第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2113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

六、關於(89491號)鄭佾瑩枉法官者、民一庭陳邦豪枉法官(91)等個案者:
查: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刑事訴訟法第56條、2項之規定係專就監所矯正機關收容人的特別規定,應該要將系爭裁判書類送達受送達人者才算是合法送達,此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382)、(69台上2770)、(44台抗三)….等判例可稽證之。
本人9108211000已經移至台南冤獄了,如何可能在同年月22日於台中冤獄收受鈞院民一庭的相關裁判書類呢? 台中冤獄徒眾\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在系爭送達證書不實登載(刑法213條)、妨害本人收受裁判書類權(刑法第304條),此係(釋499535)重大明顯的違憲違法犯行,鈞院應予依據法定程序救濟之,至少應該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檢送民一庭之受命法官或和議庭法官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審酌裁判及實體救濟之!
關於(91北國小上2 )、(91訴救 55)之民一庭陳邦豪審判長者:
關於"台中"徒眾91年08/21未有送達北院(91國小上2)(91救55)的裁判書類正本:
本人91年08/21約10:00已移入"台南",如何可能在同年月22日在台中冤獄收受任何裁判書類呢? 吳水木等院長明知此節涉有刑事犯罪卻不告不發,包庇犯罪行為人及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應予查辦吳水木等院長的相關責任亦屬當然.。 再者,本人91年9月以後向北院民一庭所做的個案救濟均不救不濟,應予認定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及前述相關犯罪。

本人9112月下旬第二次拒絕收受(89491)第二次囑託送達之判決正本,台南冤獄徒眾之蘇建安、楊碧壽卻在系爭送達證書不實登載(刑法213條)、妨害本人收受裁判書類權(刑法第304條),此係(釋499535)重大明顯的違憲違法犯行,鈞院應予依據法定程序救濟之,至少應該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檢送刑事庭\祥股民一庭之受命法官或和議庭法官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審酌裁判及實體救濟之!
引用本人92年1月以後就(89自491)的相關聲明聲請狀之指述批駁。
以99年10/14北院木文人自第09906184號函說明四為例,"台南、徒眾就是91年12月以後不敢送達(89自491)判決正本予本人,本人才會聲請[補發],惟北院卻是不敢告發,故有本節之個案救濟之踐行。
9112月下旬的第二次囑託送達的判決書,台南徒眾之蘇建安、楊碧壽根本不敢送達本人,本人在9202月以後的書狀詳述在案;93年收受判決正本之10日期間內上訴卻已超過期間之程序上裁判云云,核為(釋1357271)、(302838)之情形
1. 9108211000已經移入台南,如何可能0822在台中收受任何裁判書類呢?
    2. 本人9108210800在台中仁九工拒收兩件北院裁判書類,台中徒眾之宋永宏、鍾明火….等人並未留置送達,且公務侵佔與妨害本人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八、北院分案室分案錯,成審之刑事和議庭法官\受命法官繼而枉法裁判之多元「魔」式:
1.           鈞院(96189)、(9876114)、(9924394456626597)將本人聲請法官踐行法律扶助之個案,卻以分案錯誤以「自訴案之自自案」為之;其中只有李英豪審判長者之(9956號)依據院內程序銷案,其後改分(991568號)為之。(按: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三(一)4之:『99年度自字第67號非  台端之案件,負此說明。』,核係(9997號)之筆誤\打字按錯鍵,鈞院應予查復及救濟之)
2.           本人10005月之個案,鈞院分案室卻又以(100聲再31323334號)、(1001375137613771378號)分案錯誤等情(引用系爭個案之抗告救濟狀之旨摘駁斥)(按:鈞院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81號函說明二(四)誤以(100年度聲字第1376號)為之)
如此的北院乃是悖願(悖違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與被怨(被人民怨憎),是請依據法定程序銷除原先分案錯誤的個案,並以重新分案實體裁判為之!

九、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
本件係指摘控訴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關於自88~~100年的系爭自訴案\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救濟案的個案裁判核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之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自88~~100年的系爭自訴案\聲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救濟案的個案裁)亦應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原先之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0808~~9909月中下旬之相關釋憲案之指摘控訴,資不贅述。

十一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   誌 

北院吳水木院長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公鑑
附件附狀:

中華民國1000613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2:40:48 AM 

補充:查:鈞院(北院)871208日之(872352號)「夏興國聲請據保停止羈押」調查訊問期日(鈞院調取及參驗該案的卷證筆錄及庭訊錄音),本人當庭駁斥劉無恥坤典故鑄夏興國冤獄等犯行,並當庭提示本人871204「再審反訴」書狀~~鈞院以自訴案分案~~亦即,不論是自訴案、抑或再審反訴案(按:本人並將劉無恥坤典等人列為被訴人在案),都不能將系爭書狀分到寅股劉無恥坤典的手上,鈞院分案室卻以「陳水扁葉盛茂吃案模式」將系爭書狀郊遊劉無恥坤典積壓隱匿延擱超過一個月等情,蹈犯刑法138304..等條、憲法1624778081…等條犯行。  甚至以「871220日~~31日之全院停止分案」的天大地大的謊言來包庇縱容劉無恥坤典等徒眾,進而以「自訴不受理」遂行吃案大公開\濫權不敢審問處罰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鈞院(吳水木院長)身為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人,當然應該依據本人夏興國以被害人身份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的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
本人1000530日之個案書狀係指摘控訴劉無恥坤典等徒眾涉及諸多違憲違法犯行之個案救濟;寄致鈞院(北院吳水木院長)當然是聲請鈞院踐行前述之應為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的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倘若鈞院依舊以『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之說明二第二句:『…..。來函未具體載明,本院無從辦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之函覆後就吃案\吃案大公開\包庇系爭被訴人等情,蹈犯前述刑法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憲法第1624…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者,那就「公親變事主」,本人會將自鈞院(吳水木院長)以至文書科人股的決行人~~承辦人以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踐行雙訴救濟\罪刑罰定主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
倘若鈞院依舊遂行『本院無從辦理。』吃案大公開等情,請將本人系爭之1000530日書狀及附件寄返本人之;本人會踐行前述的雙訴救濟\罪刑罰定主義之救濟!
請勿自誤又害人害己!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9:42:00 AM 



補充:查:鈞院(北院)871208日之(872352號)「夏興國聲請據保停止羈押」調查訊問期日(鈞院調取及參驗該案的卷證筆錄及庭訊錄音),本人當庭駁斥劉無恥坤典故鑄夏興國冤獄等犯行,並當庭提示本人871204「再審反訴」書狀~~鈞院以自訴案分案~~亦即,不論是自訴案、抑或再審反訴案(按:本人並將劉無恥坤典等人列為被訴人在案),都不能將系爭書狀分到寅股劉無恥坤典的手上,鈞院分案室卻以「陳水扁葉盛茂吃案模式」將系爭書狀郊遊劉無恥坤典積壓隱匿延擱超過一個月等情,蹈犯刑法138304..等條、憲法1624778081…等條犯行。  甚至以「871220日~~31日之全院停止分案」的天大地大的謊言來包庇縱容劉無恥坤典等徒眾,進而以「自訴不受理」遂行吃案大公開\濫權不敢審問處罰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鈞院(吳水木院長)身為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人,當然應該依據本人夏興國以被害人身份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的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
本人1000530日之個案書狀係指摘控訴劉無恥坤典等徒眾涉及諸多違憲違法犯行之個案救濟;寄致鈞院(北院吳水木院長)當然是聲請鈞院踐行前述之應為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的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倘若鈞院依舊以『1000608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號函』之說明二第二句:『…..。來函未具體載明,本院無從辦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之函覆後就吃案\吃案大公開\包庇系爭被訴人等情,蹈犯前述刑法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憲法第1624…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者,那就「公親變事主」,本人會將自鈞院(吳水木院長)以至文書科人股的決行人~~承辦人以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踐行雙訴救濟\罪刑罰定主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
倘若鈞院依舊遂行『本院無從辦理。』吃案大公開等情,請將本人系爭之1000530日書狀及附件寄返本人之;本人會踐行前述的雙訴救濟\罪刑罰定主義之救濟!
請勿自誤又害人害己!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9:42:00 AM 

100聲再31323334號)、(1001375137613771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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