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3日 星期二

為對100年06月30日早上調解期日及第二次調解期日的聲明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星期三10:54:50 PM起寫  擬於第二次調解期日言詞聲明後遞致之

    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副本: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交付送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台中市大雅區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夏稱:道成汽車供司)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案號:111z000646

案由:為對1000630日早上調解期日及第二次調解期日的聲明:

被害人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本人因素雙訴救濟案太多(四位數以上),不想在本件(0526交通事件)耗費時間,才會在0528~~是發第二天~~在手痛無力的狀況下繕打三份文件,於0530(一)親自交付陳順全員,系爭三份書狀書面文件均有提及「夏興國主動讓陳順全主導和解」等情,摘錄內容如夏:
²         案由:資就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之交通事件洽請台端審酌參辦:
四、關於和解書的條款內容,請台端亦提供相關擬議論述供參,只要本人可以接受、保險公司及貴公司不反對,就依照兩造合意做成合解協議之~~讓事件早日落幕!
²         ***  和解書擬議草稿  ***
案由: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合解書擬議草稿:
二、茲將雙方同意依據夏列的條款生效後,乙方受領相關款項後,乙方不得對甲方續為任何的民事或刑事訴訟救濟的情事:
七、關於和解部分,應由陳順全先生及所任職之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責;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查:陳順全係任職道成汽車公司的修車師傅,在開車上班途中的道成汽車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入口處的肇致交通事件,依據民法第188條之規定,道成汽車公司應有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復且道成汽車公司是規模很大的汽車公司,兼有販售、被授權之一級保養廠、被授權的檢驗場、汽車附屬用品販售(如汽車露營用品…..),據告知是原台中縣最大的汽車公司云云,即使公司內部亦應有所謂『提撥互助金的機制』(按:此係拙愚曾任專業報社記者對企業界的認知),綜上所述:道成汽車公司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陳順全卻是一方面在0607向警方聲請送調解、另一方面還在060706090610分別以簡訊傳遞予本人,內容詳參六月十五日所撰的書狀表列各事項~~自06070615~~甚至本人在0610撰寫的書面文件提及:
3.  本人0609的簡訊係因台端0607早上所堅持『產物保險公司人員告知,我(陳順全)沒有權力與你夏先生簽訂和解書的權利』、『要洽談和解時,要有保險公司人員在場』云云,本人「順」著成「全」台端前開主張,讓台端與保險公司人員接洽後選擇洽談和解的時間與地點等情,台端又以簡訊回覆本人,『要本人來決定洽談和解的時間、地點,請在系爭期日之兩、三天以前通知台端云云。』~~此係台端順著保險公司人員的告知所做的堅持,本人願意讓你們來決定時間、地點,結果你們依舊糟蹋本人的好意與設想;那好吧,本人已提出複式選擇方式讓你們(台端及保險公司人員)決定之:
期日:1000617日(五)或20日(一)之下午1630以後(按:職訓課程1600下課,約1630可抵達預定地點)
地點:貴公司之大雅區道成汽車公司或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或豐原區\大雅區的適當處所
上開擬議的期日時間、地點,請你們(台端及保險公司人員)決定後通知本人之! 
三、請台端對0530早上所收受三份文件確認或表示意見。』
亦即,陳順全0607向警方聲請送調解、卻又佯裝強烈和解的情事,,一直到0615才以簡訊通知本人「警方送調解」云云。    沒錯,陳順全有權利聲請調解,基於禮貌與基本尊重,也應該請警方通知本人該案送調解或陳順全通知本人之;本人收到通知就會之「準備調解」的程序為之;卻是由陳順天如此的隱瞞等情(拖了八天才簡訊通知)。

二、沒錯,陳順全有權利聲請調解~~陳順全只有針對民事損害賠償的內容有權利聲請調解~~此觀警員陳志達05261020在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廳交付兩造當事人之NO0152583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的「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第三點:….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車輛毀損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逕向發生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這也是本人0630(四)調解期日多次洽請陳順全依據調解條例第15條之法定程序「補正」關於聲請人陳順全應將調解聲請書經由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夏稱大雅調解會)送達本人夏興國的程序。
然而陳順全還是不願意補正、如果第二次調解期日仍不補正,是代表調解程序不合法定程序,即使調解成立送請法官核定也照樣「駁回來」,本人沒有時間耗費如此的無益又無意義的不合法調解程序,也不可能進入實體的調解理賠程序,特此聲明。

三、不論是自0526事故當日至0630調解期日,本人均堅持認為「陳順全係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本件0526交通事故」,在0621由大雅小隊提供現場檔案相片及影印黑白相片亦如此的證實上情(車體與白線係60度、前輪沒有轉彎角度)、0630調解期日,陳順全仍然堅持是從右車道右轉,本人基於尊重法治與事實當場提出『勘驗錄影帶來溯證之』竟然想不到,保險公司(旺旺友聯)的賴逸祥說出『這是夏興國挖陷阱給陳順全跳』~~錄影帶是道成汽車公司(陳順全任職的公司)所錄製者,藉由勘驗錄影帶還原事實竟然會從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賴逸祥口中說出『這是夏興國挖陷阱給陳順全跳』~~這是什麼盜理?!  天理道理何在?

四、0630調解期日,陳順全是在賴逸祥的同意下「確認道成公司還保存系爭錄影母帶後」將該監視錄影光碟片當場交付本人、本人亦在0630晚間拷貝後於0701親自交付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再次由警方拷貝之、0701郵寄台中市交通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勘驗鑑定之,本人多次審閱該錄影帶後更加確認陳順全是自「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0526交通事故」
本人會如此堅持需要確認與查證事實的理由:
1.          陳順全在06月上中旬的一方面佯裝和解、另一方面請警方送調解(詳參說明一)
2.          本人在05260527跟賴逸祥通了兩通電話,賴逸祥一直強調「陳順全右轉、你夏興國直行,我們保險公司最多理賠70%」、「要我們保險公司理賠100%,需證明是被保險人陳順全的100%肇事責任」。
3.          本人主動放手洽請陳順全主導和解的最大善意竟然是由陳順全主動放棄、竟然要本人夏興國被動走調解程序,本人當然依據調解條例第2123條之「勘驗」、「審究事實真相」、「必要之調查」辦理救濟

五、茲因陳順全、賴逸祥的上開事實事例,本人夏興國以正當正確正義調解程序來對治之:
原本在0526當日的警方製作筆錄時,本人還保留保全陳順全的顏面沒有向警方提及「道成汽車公司0830上班營業,陳順全應該在0825就應該趕到該公司,如今0840發生本件0526交通事故,很明顯的是陳順全上班遲到趕時間超車等情所肇致的本件0526交通事故」,另例證0526交通事故的事實如夏: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按:從相片與隨身碟檔案相片、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光碟片的陳順全轎車車輛角度、前輪並無轉向、左前輪與左後輪\左邊車體在中間車道、右車道之間據以溯究是從中間車到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2.          陳順全進行前述之右轉時沒有打方向燈(錄影光碟片可證明)
3.          其他(引用0530~~0706各件書狀)
至於是甲車(陳順全駕駛轎車)超越乙車(夏興國騎乘機車),抑或乙車行駛於甲車右後方,乙車煞車不及等情,則需由崑藤公司\加油站之車道監視錄影帶來還原之。

六、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中華民國1000707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星期四00:10:2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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