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三9:20:47 AM起寫 擬於07\27(三)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張姓調解委員
副本: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交付送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案由:為對100年07月26日下午約18:00~18:20期間,對大雅調解委員會張姓調解偉員的來電,爰以書面聲明\聲請如夏:
被害人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緣:100年07月26日下午約18:00~18:20期間,乙位大雅調解委員會張姓調解偉員的來電,基於禮貌與尊重,本人當場提及:『當調解委員執行調解事件是在做善事基功德,少許的津貼不足支應相關支出開銷….』;張姓調解委員就系爭05\26交通事件周旋兩造當事人(陳順全VS.夏興國)之間,期能早日圓滿落幕云云。
一、緣:100年07月26日下午約18:00~18:20期間,乙位大雅調解委員會張姓調解偉員的來電,基於禮貌與尊重,本人當場提及:『當調解委員執行調解事件是在做善事基功德,少許的津貼不足支應相關支出開銷….』;張姓調解委員就系爭05\26交通事件周旋兩造當事人(陳順全VS.夏興國)之間,期能早日圓滿落幕云云。
對於張姓調解委員的來電與陳述等情,基於禮貌與尊重,本人靜觀事件發展,爰以書面聲明\聲請如夏:
二、任何的調解\訴願\訴訟事件均以『先程序、後實體』為之。 本件的程序事項計有:
1. 本人夏興國在05\28~~是發第二天~~在手痛無力的狀況下繕打三份文件,於05\30(一)親自交付陳順全員,06\03亦交付乙份書狀到道成汽車公司尤其同事轉交陳順全,系爭書狀書面文件均有提及「夏興國主動讓陳順全主導和解」等情,為何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在07\08與本人通電話時提及:『根據陳順全的告知,是你夏興國不願意與陳順全調解?』,對於上開說法,陳順全有何陳述?(本人07\19調解期日詢問陳順全,陳員均不回答)
2. 根據警員陳志達07\08電話中告知:『本件是陳順全在06\07聲請警方送請調解』云云。 果真如是,陳順全願不願意依據調解條例第15條之程序補正,將調解聲請書經由大雅調解委員會送達夏興國?
陳順全若是依舊不願意補正,是代表調解程序不合法定程序,即使調解成立送請法官核定也照樣「駁回來」,本人沒有時間耗費如此的無益又無意義的不合法調解程序,也不可能進入實體的調解理賠程序,特此聲明。
3 . 06\30調解期日,陳順全仍然堅持是從右車道右轉,本人基於尊重法治與事實當場提出『勘驗錄影帶來溯證之』竟然想不到,保險公司(旺旺友聯)的賴逸祥說出『這是夏興國挖陷阱給陳順全跳』~~錄影帶是道成汽車公司(陳順全任職的公司)所錄製者~~、07\19第二次調解期日,本人本人多次審閱該錄影帶後更加確認陳順全是自「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05\26交通事故」、「右轉未打方向燈」、「右轉並未減速」「上班遲到趕時間以致發生05\26交通事故」,賴逸祥竟稱:「這是你夏先生自己說的」。
對於上開之賴逸祥一、二次調解期日的說法,本人當場質問陳順全有何意見? 陳順全均不回答。 請張調解委員就此事詢問陳順全的說法,以資憑據。
4 . 至於是甲車(陳順全駕駛轎車)超越乙車(夏興國騎乘機車),抑或乙車行駛於甲車右後方,乙車煞車不及等情,則需由崑藤公司\加油站之車道監視錄影帶來還原之。 本人05\26約10:00已經聲請勘驗錄影帶確認行車路徑、06\21以後向管轄交通警察機關多次以書面及言詞聲請在案。
5 . 關於調解金額與內容,是由當事人兩造合意,(陳順全因以其妻名義投保意外險,則需經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同意或不反對),此部分,張調解委員應讓兩造當事人交涉合意為之。
以上的程序事項應先解決後,才能夠進入實體內容。
三、貴大雅調解委員會的案卷有本人的若干份書狀及書面聲明聲請救濟事項、本人05\30~~06月上中旬亦送到道成汽車公司親交或轉交陳順全若干書狀及書面聲明聲請救濟事項、06\21~~07月下旬已經送給交通警察機關08份書狀及及書面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請以上開書狀及及書面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作為本人的陳述與事實主張,亦請陳順全答辯並提供其主張內容之。
四、爰以書面聲明\聲請!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張姓調解委員
副本:台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交付送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7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三09:52:2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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