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
、陳清國小隊長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依據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及相關事證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並請交付更正後的現場圖影印本及交通安全組做成研判表副本與本人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本件~05\26交通事故~~業已經過了06\30、07\19的兩次調解期日,竟然都是由對造陳順全所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夏稱賴逸祥)來主打,並且就本人自05\26交通事故案發日就主張陳順全是由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者,並且以兩造當事人對於行車路徑互不相容的堅持以聲請勘驗錄影帶來證明,賴逸祥在06\30調解期日答稱:『這是你(夏興國)挖陷阱給陳順全跳』。
一、本件~05\26交通事故~~業已經過了06\30、07\19的兩次調解期日,竟然都是由對造陳順全所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夏稱賴逸祥)來主打,並且就本人自05\26交通事故案發日就主張陳順全是由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者,並且以兩造當事人對於行車路徑互不相容的堅持以聲請勘驗錄影帶來證明,賴逸祥在06\30調解期日答稱:『這是你(夏興國)挖陷阱給陳順全跳』。
拙愚夏興國07\19調解期日則是將查閱道成汽車公司05\26案發時點監視錄影帶(按:06\30陳順全交付本人拷貝本、本人07\01交付貴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由另為員警拷貝、台端07\01就已經將系爭影像定格及輸出影印、07\08由台端洽請值勤員警交付本人影印本)所查證的事實:
1.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2. 陳順全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3. 陳順全右轉沒有打方向燈
4. 陳順全右轉沒有減速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賴逸祥則在07\19調解期日答稱:『這是你(夏興國)自己說的。』
本人則在賴逸祥提出上開說法後責問陳順全是否認可賴逸祥的說法?要不要更正? 陳順全則均不答話。 亦即,關於陳順全的行車路徑就是調解無法繼續進行的主因~~和解與調解的事實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既然調解難能成立,本人會在取得研判表、貴大雅小隊應職權更正原先錯誤現場圖之更正後現場圖,踐行訴訟程序以資救濟。
至於本人將07\08台端以電話中所告知:『陳順全稱是夏先生(夏興國)自己不要和解….。』
至於本人將07\08台端以電話中所告知:『陳順全稱是夏先生(夏興國)自己不要和解….。』
乙事向陳順全查證,陳順全答稱:『不是這樣的…。』,茲將當時情形告知台端之!
二、附件是本人將<警察百科權書之交通警察卷>關於交通事故調查的相關資料予以影印提供台端參考。
須知:現場草圖VS.現場圖乃是不同的書證~~前者是兩造當事人的各自說法與現場證人的見聞事實、後者則是管轄交通警察機關\承辦交通警察(本件是指貴大雅小隊\陳志達員警等)綜合相關事證所做的調查審酌判斷。 若是將前者直接套用後者乃是很不負責的作法(連最基本的調查審酌判斷也省略之違法)~~以本件而論,已經有監視錄影帶的相關影像及陳順全駕駛的甲車在碰撞當時與內側車道白線成60度…等情,
貴大雅小隊\台端應該將「與事實不符的現場圖」予以更正之(按:不能直接抽取或湮滅,故需註記及更正,以備查考),並將更正後的現場圖附卷及提供影印本予本人及對造陳順全。
貴大雅小隊是事發地的管轄交通警察機關,兩造當事人當時所述的行車路徑不一定真正確實~~出於突然…等情,至於台端身為承辦警員,依法所製作的現場圖、研判表及相關案卷卷證等作業程序,係職責所在的應為事項,當然應以真正事實為之;至少在發現錯誤後應該更正之。
三、誠如前述,現場草圖VS.現場圖是不同的書證~~本人有在現場草圖簽名亦就本人當時騎機車的行車路徑的陳述;但本人06\21才經由對大雅小隊值勤員警\乙位替代役提供現場圖,在此之前,本人並未看過系爭現場圖,惟查: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年06月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約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之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之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弟N次聲明:本人已經多次以言詞\書面\當場當面(07\01向陳清國小隊長提及)\電話(六月下旬以後本人VS.陳志達警員的通電話)聲明聲請貴大雅小隊\台端應該要更正;若是仍然不更正,涉及刑法第213條等相關犯罪,等到本人踐行憲法第十六條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時,那就來不及了。(按:本人有以書狀函請櫃臺中市警察局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等情,尚只是憲法第十六條的請願)(不要把事情搞到翻天覆地不可收拾)(在請願\聲請的程序無法獲致救濟,本人當然會以前開雙訴救濟為之)
四、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1.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應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依據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及相關事證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2. 並請交付更正後的現場圖影印本及交通安全組做成研判表副本與本人之:
是請台端針對本件所述及先前各函索請救濟事項予以書面答覆,以資救濟之。
五、收到本件書面聲請,請台端與拙愚電話確認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1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三11:28:5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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