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7:14:09 PM起寫 擬於07\14(四)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致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依據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07\11有將乙件書狀寄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 檢諭 貴局所轄制之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夏稱大雅小隊)」係因07\01與貴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談話後過了一星期仍未收到貴大雅小隊的書面查復所做的個案救濟,係針對陳清國小隊長的不作為\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等情所踐行的洽請上級監督機關首長踐行公務監督權的個案救濟,與台端(陳志達警員)無涉,請察鑑!
一、拙愚夏興國07\11有將乙件書狀寄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 檢諭 貴局所轄制之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夏稱大雅小隊)」係因07\01與貴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談話後過了一星期仍未收到貴大雅小隊的書面查復所做的個案救濟,係針對陳清國小隊長的不作為\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等情所踐行的洽請上級監督機關首長踐行公務監督權的個案救濟,與台端(陳志達警員)無涉,請察鑑!
二、台端07\08將「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致謝。
資請台端亦就前開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就算貴大雅小隊身為交通警察機關不願意就上開事實背書云云(後述)~~至少也應該就系爭監視錄影帶所還原及確認之事實:「陳順全所駕駛的OQ-9372號自小客車,(以甲車稱之)的左前輪及左後輪\駕駛座方向的左半部車體係介於中間車道、右側車道之間」,此部分業經台端定格播放及列印後附卷,07\08下午本人收到影印本,應該在現場圖予以據實登載之。 亦即,台端在05\26事發當日所製作的現場圖,因前開的新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台端身為承辦警員應該依據職權及依據本人夏興國的多次聲請(自06\21以後多次)更正原先的錯誤,據實登載經勘驗察看錄影帶所還原的真正事實之。(按:陳順全所駕駛的甲車出現監視錄影帶的影像時,右前輪並無右轉角度\跡象、車體已經是有角度斜線行駛中,當然可以據以還原溯證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致,如果陳順全還要堅持主張是從右側車道右轉云云,就算試車神舒馬赫也不可能有如此的開車技術,也相信全國的交通警察、汽車駕駛人也無法有類此的開車駕駛技術~~難道在繁忙的早上上班尖峰時刻\路段,陳順全駕駛甲車是以S型蛇行方式超級危險駕駛嗎? 亦即在監視錄影範圍以前的五~~十公尺是可以依據前開的證據來判斷陳順全駕駛甲車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台端若不願意就此部分背書,本人也不勉強台端,至少台端應將系爭監視錄影所還原的事實將原先現場圖的錯誤認知予以更正,並將真正事實據實登載在更正後(應稱查證後)的現場圖之。(按:如果台端認為本人夏興國05\26所述機車\乙車行車路徑有誤,也請台端更正後據實登載之)
2. 研判表示本人身為當事人一造之被害人所能依法獲得的書證資訊,亦在前函(07\11郵寄,諒悉)聲請在案,台端業已將系爭監視錄影察看若干次,亦證明:「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請在研判表審酌前開的事實據以研判肇事責任歸屬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就算是憲法第77條的民事\刑事\行政\懲戒四式訴訟也有『再審』的程序。
本人洽請台端\貴大雅小隊在現場圖更正錯誤、在研判表加入系爭監視錄影代還原的真實,是讓證據講話的真正事實,且因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賴逸祥一直以『保險公司只願意陪70%』等情主張,若依據原先台端05\26返回大雅小隊所製作的現場圖,本人日後還要承負30%的肇事責任~~被撞已經很倒楣了,難道還要承負30%肇事責任嗎?~~是請台端准為本件救濟事項,並在完成後電洽本人,本人依據約定時間前來貴大雅小隊索取之。
本人洽請台端\貴大雅小隊在現場圖更正錯誤、在研判表加入系爭監視錄影代還原的真實,是讓證據講話的真正事實,且因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賴逸祥一直以『保險公司只願意陪70%』等情主張,若依據原先台端05\26返回大雅小隊所製作的現場圖,本人日後還要承負30%的肇事責任~~被撞已經很倒楣了,難道還要承負30%肇事責任嗎?~~是請台端准為本件救濟事項,並在完成後電洽本人,本人依據約定時間前來貴大雅小隊索取之。
二、貴大雅小隊是事發地的管轄交通警察機關,兩造當事人當時所述的行車路徑不一定真正確實~~出於突然…等情,至於台端身為承辦警員,依法所製作的現場圖、研判表及相關案卷卷證等作業程序,係職責所在的應為事項,當然應以真正事實為之;至少在發現錯誤後應該更正之。
本人有在現場草圖簽名亦就本人當時騎機車的行車路徑的陳述;但本人06\21才經由對大雅小隊值勤員警\乙位替代役提供現場圖,在此之前,本人並未看過系爭現場圖,惟查: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年06月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約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之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之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
此部分應該予以注意~~日後不要再有類此的情事。
三、對於07\08早上的通電話(約09:40),資就系爭05\26交通事故之洽請貴大雅小隊救濟及書面函覆事:(07\08約16:40已交付手寫稿)(07\11則將打字稿以郵寄貴大雅小隊,諒悉)。
台端在07\08的電話中提及並轉述陳順全所陳述:『是夏興國不願意坐下來談調解』等語句;本人亦馬上回應與聲明:倘若陳順全日後(如:第二次調解期日)在本人夏興國面前提及:『是夏興國不願意坐下來談調解』等語句,本人一定行使刑事\民事訴訟救濟權云云。 放心,本人夏興國會給予陳順全想清楚再回答的機會,如果陳順全願意更正,本人也會網開一面、留三分退路;同理,陳順全若仍執誤不悟,造謠生非又生事,本人一定行使刑事\民事訴訟救濟權。並請貴大雅小隊針對陳順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依法開立罰單處罰之!
四、再次聲明:07\11郵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的個案救濟係針對貴打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的07\01情事等情,與台端無涉。 但是:本人多次言詞及書面洽請貴大雅小隊的個案救濟(如本件所請的救濟事項),若是依舊沒有更正等情,本人夏興國日後以貴大雅小隊的不作為等情所踐行的訴願行政救濟,台端身為承辦員警會有若干的書面作業~~本人不願增加台端的日後困擾,是請台端針對本件所述的救濟事項予以書面答覆,並交付更正後的現場圖及研判表之。
五、收到本件書面聲請,請台端與拙愚電話確認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5\26交通事故承辦員警)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4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8:11:32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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