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3日 星期二

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據悉是06\30(四)早上調解,聲明與聲請調查證據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5:48:22 PM起寫  擬於0621(二)親自遞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由該會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由該會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副本: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請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案由: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據悉是0630(四)早上調解,聲明與聲請調查證據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緣:拙愚夏興國1000620日下午約1620親赴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向承辦人洽請查復:「本件(0526交通事件)~~是否已送貴會(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何人聲請?」、「有無收到本人0616所寄的明信片及聲請查復事項?」等情。   貴會承辦人~~乙位女性承辦人~~則答覆:
1.          今天(0620)早上已經將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寄出去了
2.          早上收到夏先生你的明信片時,本會已經將已經將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寄出去了
3.          本件是何人送聲請調解,請向承辦員警訊問
本人當時向貴會借電話打給承辦員警陳志達,接電話的員警稱「陳志達排休假、明天1300以後上班」、本人經貴會承辦人給閱案卷,在卷宗首頁的聲請人是「陳順全」~~本人會在0621下午再次電洽陳志達員警查明本件的聲請人~~本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二、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在0630調解期日勘驗錄影帶以明事實:0530早上,本人親自遞送三份文件交付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夏稱對造)時,陳順全員表示:「我已經調取道當時的錄影帶了」,資請在0630調解期日勘驗錄影帶以明事實
2.          茲將本人夏興國以親自遞寄或郵寄送達的方式所交付陳順全的相關拙函拙狀與附件摘錄如夏:(0526交通事件的表列記事)
l          13  0530  0840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三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當面交付陳順全員
l          15  0603  0840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一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交付呂小姐轉交陳順全員(請陳順全員試擬和解書條款等情)
l          22  0610    0840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一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交付0607的男性員工洽請轉交陳順全員(關於洽談和解的時間與地點的擬議事:)
本人已將相關書狀及附件證據以親自遞致或郵寄方式為之在案,對造陳順全員亦表示收到並看過無訛,請察照!
3.   對造陳順全員在0630調解期日若要委任代理人(律師或其他法定人士者)者,法律規定的上限是3人;請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後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承辦人附卷之,本人會在0630調解期日閱卷確認之;若無合法代理者,其他人亦可在場旁聽(需徵得調解委員及兩造當事人同意),但不得表示意見。亦即,對造陳順全員若要委任代理人,請依據法定程序為之。
4.   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復因本人目前正在中區職訓中心內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建築工場接受「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職訓課程、且有若干件雙訴救濟案之踐行,沒有時間耗在本件交通事件之上,所以展現最大讓步洽請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書條款,期能在『和解』程序終究能夠獲致兩造雙方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惟查:
對造陳順全員在自0531~~0615的電話與簡訊卻是大大地不相同\不相容的主張與聲明,從「和解」到「調解」的轉折\轉換程序,變化之大,本人感到很意外
~~意料之外~~當然,對造陳順全員有權利選擇「和解」或「調解」,亦因上開的轉折轉換程序,本人還要播出時間精力進行較複雜的「調解」程序,本人也會有所主張與對治之!
三、期予察鑑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由該會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副本: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請將副本轉寄致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

中華民國1000621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6:33:4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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