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9/03(五)的訪談,本人是被動甚至被迫~~戴壽南典獄長裝模作樣找了大約10位收容人充數,彭南元法官與自稱耶魯大學龔姓教授、臺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稱是政大心理系第一屆、史丹福大學心裡學博士)一同上台 其後喚本人上了台後其他九人就演完戲回到原場舍,戴壽南典獄長跟著上台,本人指控綠島栽贓本人改郵包單涉及刑法169、171條誣告罪、偽造宮文書罪… 彭南元此時主動提議要找其大學同學為本人義務辯護(引用12/16、12/24拙函) 93年11/23以前在綠島所寄給彭南元(當時誤為蘭元)法官的資料均既不出去,且在0913違法退回09/07擬寄彭南員的信的同時由凌虐科長林榮泰、隔離舍殺手黃次佐毆打本人 …至於93年1124~~94年04/18因中院93國10號借提於台中期間,本人所寄給彭南元法官的資料卻由家事庭退回(參附件),亦即,彭南元所拿到的本人資料均不是本人提供,而是綠島人員以洩密罪、私遞物品方式為之;最簡單的是:老師經彭南元告知『當時有拿夏興國的資料給律師研究,律師稱沒有機會』云云,那麼究竟是哪些夏興國的資料呢?敢不敢公開呢? 再者,本人在此之前不曾與彭南元接觸過,為何該三人專程到綠島找本人呢? 耶魯大學的龔姓教授乙節本人無法查證,然而台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乙節,本人99年09/20親赴該系查證,該系稱『沒有這位老師』,以信函問候,則以「查無此人」退回 那麼政大心理系第一屆畢業的校友果真有此號人物嗎? 若連身份也用詐欺方式(電話詐欺犯行亦是假冒OO官員云雲)深入綠島來脅誘本人,其中涉及不可告人的陰魔鬼計,那就很恐怖了!
相信老師與彭南元有相當交情,熟悉其為人處事~~然而有太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往往就這麼發生~~很多富豪權貴(男女皆有)卻以鬧市店面竊取物品為樂,他們很有錢,不缺錢,卻以竊取物品作為成就之一 那麼,彭南元等員的意圖與真正目的何在? 敢說出真話嗎?
本人將北院家事庭退回的書信影印供老師參考,彭南元會有何應付之詞呢? 說實在的,單單三名女性深入綠島指明找夏興國乙事,就讓本人感到不可思議了;至於其後的發展,彭南元所拿到夏興國的資料,有無涉及犯罪違法呢? 老師有偵探柯南的好奇心嗎? 就算有,時間精力也不見得挪的出來。
五、關於彭南元家事法官乙事~~倘若彭南元所拿到關於夏興國的資料室涉及刑法的洩密罪犯行,當然也就不敢公開,老師也不可能知道所謂關於夏興國的案情資料拿給退休律師和法官研究的內容真相真實了;既然不是本人所遞寄的資料(本人所遞寄者係遭退回等情),本人也就無法進一步的就實體內容提出陳述意見(稱不上答辯)
只能請彭南元法官將系爭資料提供老師參考後,老師才能認定彭員所述有相當的可信度;亦即,彭員提不出相關資料或相關資料涉及洩密罪,事情就嚴重了代誌也就大條了。(本人也不太想追究彭南元,如果超過本人的忍耐程度,本人也忍不下去了)
2. 關於彭南元律師者:因為所謂『政治大學心理系第一屆畢業、臺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心理學博士』經台師大心理系函覆『查無此人』、本人99年09\20亦親赴台師大心理系查證同上情『查無此人』、彭南元家事法官又以假身份之『台大法學院劉姓教授之妻』來隱瞞真實身份,讓本人以為遭到詐欺般的誘騙(按:社會上的電話詐欺案件就是以不實的官方\公務員身份作為犯罪主體所遂行的犯罪),更簡單的檢證參驗方式是『所謂彭南元法官所收到關於夏興國案件的資料卷證係綠島徒眾以洩密罪~~刑法138….等條~~與私遞物品資料方式的違憲違法犯行,相信彭南元法官不敢公開系爭卷證資料也不敢提供給老師參閱,如此行徑於憲於法有違。
君可見:97年爆發的前調查局長葉盛茂陳水扁的吃案吃狀私遞犯罪通報資料交予陳水扁之犯行
, 一審係重判十年的有期徒刑;再者,所謂『關於夏興國案件的卷證資料』竟然不敢對夏興國公開(按:本人夏興國迄今仍不知道上開卷證資料的內容),單單以此觀之,彭南元員已是犯罪行為人了~~或許彭南元願意作污點證人的話,本人基於尊重老師(如果算是本人償還與達報老師的恩情、彭南元員欠下對老師的大恩情)可以不把彭南元列為被訴人,也就不會有任何的形式訴追了(按:若是當污點證人後發現有刑法168條的偽證罪犯行,本人會依據刑訴法第、265條的相牽連案件予以追加起訴之);這是本人對彭南元員的最大讓不了,彭員若不領情,本人也不會把熱臉貼冷灶的一廂情願如此爾爾,請察鑑之!
七、容拙愚將當年的<吊頸領瘋狗邵宗海事件> 做一概述及對照彭南元事件:
相信老師與彭南元有相當交情,熟悉其為人處事~~然而有太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往往就這麼發生~~很多富豪權貴(男女皆有)卻以鬧市店面竊取物品為樂,他們很有錢,不缺錢,卻以竊取物品作為成就之一 那麼,彭南元等員的意圖與真正目的何在? 敢說出真話嗎?
本人將北院家事庭退回的書信影印供老師參考,彭南元會有何應付之詞呢? 說實在的,單單三名女性深入綠島指明找夏興國乙事,就讓本人感到不可思議了;至於其後的發展,彭南元所拿到夏興國的資料,有無涉及犯罪違法呢? 老師有偵探柯南的好奇心嗎? 就算有,時間精力也不見得挪的出來。
五、關於彭南元家事法官乙事~~倘若彭南元所拿到關於夏興國的資料室涉及刑法的洩密罪犯行,當然也就不敢公開,老師也不可能知道所謂關於夏興國的案情資料拿給退休律師和法官研究的內容真相真實了;既然不是本人所遞寄的資料(本人所遞寄者係遭退回等情),本人也就無法進一步的就實體內容提出陳述意見(稱不上答辯)
只能請彭南元法官將系爭資料提供老師參考後,老師才能認定彭員所述有相當的可信度;亦即,彭員提不出相關資料或相關資料涉及洩密罪,事情就嚴重了代誌也就大條了。(本人也不太想追究彭南元,如果超過本人的忍耐程度,本人也忍不下去了)
2. 關於彭南元律師者:因為所謂『政治大學心理系第一屆畢業、臺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心理學博士』經台師大心理系函覆『查無此人』、本人99年09\20亦親赴台師大心理系查證同上情『查無此人』、彭南元家事法官又以假身份之『台大法學院劉姓教授之妻』來隱瞞真實身份,讓本人以為遭到詐欺般的誘騙(按:社會上的電話詐欺案件就是以不實的官方\公務員身份作為犯罪主體所遂行的犯罪),更簡單的檢證參驗方式是『所謂彭南元法官所收到關於夏興國案件的資料卷證係綠島徒眾以洩密罪~~刑法138….等條~~與私遞物品資料方式的違憲違法犯行,相信彭南元法官不敢公開系爭卷證資料也不敢提供給老師參閱,如此行徑於憲於法有違。
君可見:97年爆發的前調查局長葉盛茂陳水扁的吃案吃狀私遞犯罪通報資料交予陳水扁之犯行
, 一審係重判十年的有期徒刑;再者,所謂『關於夏興國案件的卷證資料』竟然不敢對夏興國公開(按:本人夏興國迄今仍不知道上開卷證資料的內容),單單以此觀之,彭南元員已是犯罪行為人了~~或許彭南元願意作污點證人的話,本人基於尊重老師(如果算是本人償還與達報老師的恩情、彭南元員欠下對老師的大恩情)可以不把彭南元列為被訴人,也就不會有任何的形式訴追了(按:若是當污點證人後發現有刑法168條的偽證罪犯行,本人會依據刑訴法第、265條的相牽連案件予以追加起訴之);這是本人對彭南元員的最大讓不了,彭員若不領情,本人也不會把熱臉貼冷灶的一廂情願如此爾爾,請察鑑之!
七、容拙愚將當年的<吊頸領瘋狗邵宗海事件> 做一概述及對照彭南元事件:
當年邵宗海稱夏興國誣指『邵宗海所教授「民族主義專題研究」課程會PASS及格,不會當掉夏興國』(夏稱A案)逼中山所所務會議以決議方式將本人送到學生獎懲會,並建議開除學籍;
A案在程序上是邵宗海違反當事人迴避原則且不准本人參加緊急所務會議、實體上是邵宗海說謊又栽贓夏興國的誣告罪犯行~~堅持讓本人受到懲戒處分。
本人將邵宗海在85年12月下旬或86年元月上旬所允諾「PASS及格」的錄音及譯文等情並寫了一份<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拙文與聲明分別交付鄭丁旺前校長、王春源所長與中山所的專任教授\副教授等人,並且將吊頸領瘋狗送交教師獎懲\評議委員會(夏稱B案)
本人將邵宗海在85年12月下旬或86年元月上旬所允諾「PASS及格」的錄音及譯文等情並寫了一份<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拙文與聲明分別交付鄭丁旺前校長、王春源所長與中山所的專任教授\副教授等人,並且將吊頸領瘋狗送交教師獎懲\評議委員會(夏稱B案)
結果A案因為本人有確實證據而不成案、政大卻因B案將本人記一大過~~在一個大學校園竟然因為學生發表真實的文章而被記大過,這只有共產國家之紅色中國、北韓、蘇聯、古巴…..才會有的情形;本人的對A、B兩案的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釋憲憲法訴訟….迄今十多年仍不救不濟。 此係當年的鄭丁旺違法包庇邵宗海、不擇手段誅殺夏興國的真正事實。
本人對彭南元員的指控,不是針對其所允諾找律師義務協助乙事因為情事變更而中止或終止、
而是因為涉及「違法私遞物品」、93年09月07~~同年11月23日期間之在綠島冤獄擬寄彭南元的書信與資料卻寄不出去,甚至凌虐科長林榮泰在93年09\13違法退回本人09\06擬寄彭『蘭』元法官的書信時卻教唆凌虐舍黃次佐凌虐員毆打本人,亦即戴壽南典獄長當時(93年09\03)當場允諾『可以通信與電見』乃是一場謊言與恐怖凌虐的前奏曲;相同的個案亦有本人97年10\07與老師電見、96年02\09本人與家母電見、95年05\22綠島徒眾違法取消家姐夏春湘與本人的預約電見….,綠島徒眾均對本人發動及施加遂行報復性恐怖凌虐…..,
而是因為涉及「違法私遞物品」、93年09月07~~同年11月23日期間之在綠島冤獄擬寄彭南元的書信與資料卻寄不出去,甚至凌虐科長林榮泰在93年09\13違法退回本人09\06擬寄彭『蘭』元法官的書信時卻教唆凌虐舍黃次佐凌虐員毆打本人,亦即戴壽南典獄長當時(93年09\03)當場允諾『可以通信與電見』乃是一場謊言與恐怖凌虐的前奏曲;相同的個案亦有本人97年10\07與老師電見、96年02\09本人與家母電見、95年05\22綠島徒眾違法取消家姐夏春湘與本人的預約電見….,綠島徒眾均對本人發動及施加遂行報復性恐怖凌虐…..,
請老師易地而處、同理心~~如果老師是夏興國,會認為上開的93年09月~~11月的各種恐怖凌虐與彭南元毫無關係嗎? 再者,所謂『關於夏興國的案情資料』卻不敢對夏興國公開,相信老師也沒有機會看過,證明是以違法管道傳遞…等情。
本人已經將彭南元員『有條件不列入被訴人』,而作證義務是民訴法、刑訴法、行政訴訴法所法定的義務,讓彭南元真實證述就可以享受夏興國對其『有條件不列入被訴人』的寬容與優待,
這已經是很大的讓步了,更何況彭南元員還不見得領情,本人當然也不會熱臉貼冷灶。
這已經是很大的讓步了,更何況彭南元員還不見得領情,本人當然也不會熱臉貼冷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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