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3日 星期二

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就拙愚夏興國於100年06月21日~~07月08日期間所親自遞致之七份書狀及附件卷證資料,就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星期日1:32:44 PM起寫  擬於0711(一)親自遞致或郵寄為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    檢諭   貴局所轄制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夏稱大雅小隊)
                    
案由: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就拙愚夏興國於1000621日~~0708日期間所親自遞致之七份書狀及附件卷證資料,就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

夏興國:詳卷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g m a I l . c o m  ( 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查:「100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本人原本放手讓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主導「和解」等情,然而在0530~~06月中旬期間,陳順全員一方面佯裝「和解」等準備事項(詳參上開期間之陳順全員所傳給本人的簡訊、本人的回應書狀與聲明)、另一方面透過貴機關(大雅分隊)陳志達警員送請調解(按: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本人為了撥出時間準備調解,是請
局長鑑核,檢諭大雅小隊書面查復夏列所循各問題:
1.          依據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1電話中告知,本件是陳順全於0607日聲請警方送調解。  此節若為真實,請大雅小隊書面函覆本人並將聲請書依據調解條例第15條之程序辦理送達程序。
2.          貴大雅小隊是管轄區域之交通警察機關,本應依據職權調查證據查明真正事實;至少也應依據當事人之本人夏興國以言詞&書狀多次聲請後,遵依法定程序調查證據查明真正事實。
3.          本人夏興國在案發日之0526早上約1000,在貴大雅小隊之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訊問製作筆錄時,看到陳順全提供之相片之同時就當場表明:『從相片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詳參該筆錄),佐以本人從貴大雅小隊所提供的檔案相片、0630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本人0701提供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拷貝並轉為定格相片來看,,陳順全所駕駛的自小客車並無打右轉方向燈的燈號閃爍明亮,證明是「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情。
4.          依據0630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本人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帶拷貝本,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發生在1000526日早上083940(八時3940秒)本人夏興國業已多次查看該監視錄影光碟片,並且描繪當時的道路現場圖及還原陳順全的駕車路線,本人以連續播放、定格為之(083940(八時3940秒)、083941(八時3941秒)、083942(八時3942秒)等),可以確認的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在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以:『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此觀上開定格及連續播放,該車的左半部介於中間車道及右車道之間。 (按:若是右車道右轉之正常情形,整台車均是位於右車道偏右處)
5.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6.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
二、貴大雅小隊應更正原先的錯誤事:0526交通事故承辦人陳志達員警所製作之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係以陳順全之甲車從右車道右轉、角度30度云云,核予系爭監視錄影光碟片所還原的事實不符合,是請貴大雅小隊應更正原先的錯誤事(詳參0621~~0628之四件書狀所列述相關救濟事項)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檢諭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倘若大雅小隊仍不予更正,請以書面通知本人: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以資本人夏興國另依據雙訴~~訴願及訴訟~~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查:大雅小隊為0526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區的交通警察機關,需在綜合相關當事人說法、人證、物證、勘驗鑑定等法定程序調查證據程序後分別完成現場圖、研判表;亦即,系爭個案的現場圖、研判表示交通警察機關\承辦警察所做的調查審酌判斷,應該依據相關證據來溯證並對證據真實正確的詮釋評價(讓證據講話)。
本人已經多次以言詞、書面向大雅小隊聲明聲請在案,0701下午約1700亦向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當面聲請書面答覆(言詞、書面並行),然而經過一星期了,大雅小隊仍然未予書面答覆及更正錯誤,是請
局長鑑核,准為本件的檢諭大雅小隊書面答覆的救濟個案,以明真實,以資救濟。


三、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    檢諭   貴局所轄制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夏稱大雅小隊)公鑑:
中華民國1000711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星期日1:55:0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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