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9:24:47 PM起寫 擬於07\11(一)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04-25662054)
案由:為對07\08早上的通電話(約09:40),資就系爭05\26交通事故之洽請貴大雅小隊救濟及書面函覆事:(07\08約16:40已交付手寫稿)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100年07\08約08:40將二份書狀\書面文件交由貴大雅小隊值勤警員轉交台端,諒悉。 亦在約09:40期間之台端與本人通電話在案,合先陳明。
二、自06\21~~07\08,本人夏興國已有七份書狀\書面文件交付貴大雅小隊在案;請貴大雅小隊就職掌範圍內應予書面函覆本人並職權更正錯誤;若仍不書面函覆,本人會以貴大雅小隊不作為、不函覆等情,以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
三、依據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100年06月30日之中市車鑑字第10003701號函說明三,貴大雅小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請貴大雅小隊將系爭05\26交通事故之研判表郵寄本人,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或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夏興國君親收。 另請函覆:陳順全員哪一期日聲請警方將05\26交通事故送調解?(按:依據警員陳志達07\01電話中告知,陳順全是06\07申請警方送調解;是請貴大雅小隊以書面查復此節。)
四、倘若陳順全日後(如:第二次調解期日)在本人夏興國面前提及:『是夏興國不願意坐下來談調解』等語句(按:警員陳志達07\08約09:40的電話中如是提及轉述)、
(本人夏興國給予陳順全想清楚再回答的機會),本人一定行使刑事\民事訴訟救濟權,並請貴大雅小隊針對陳順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依法開立罰單處罰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9:40:0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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