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3日 星期二

倘若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00:34:41AM起寫  擬於0624(五)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副本: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倘若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引用(附件一)之0624擬寄致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之聲請勘驗鑑定書狀。(按:係台端與本人06232100通電話時的建議)

二、本人夏興國實際比對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30度、進而比對檔案相片之、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60度,當然應以後者為據;亦即,倘若台端(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三、至於陳順全右轉並未打方向燈….等事項,則由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拙愚夏興國(附狀一)之聲請依據法定程序勘驗鑑定之,藉以釐清與確認事實!
另請貴座\警方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四、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 
 5 8 0 7 0 4 日母難日 L 1 2 0 9 9 4 0 1 2 ( 0 4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 8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五、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0624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五00:0127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六9:35:55 PM起寫  擬於0627(一)親自遞致或郵寄為之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
副本: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陳清國小隊長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夏稱1000526交通事件),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倘若發現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經核對查驗後有錯誤,貴交通警察機關(夏稱大雅小隊)應予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並請查復所詢問之事項:

夏興國: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查:「100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本人原本放手讓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主導「和解」等情,然而在0530~~06月中旬期間,陳順全員一方面佯裝「和解」等準備事項(詳參上開期間之陳順全員所傳給本人的簡訊、本人的回應書狀與聲明)、另一方面透過貴機關(大雅分隊)陳志達警員送請調解(按: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本人為了撥出時間準備調解,才會向貴交通警察機關踐行本項救濟、0624(五)亦具狀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勘驗鑑定在案,合先陳明。

二、以0621(二)~~0624(五)期間,本人夏興國與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的接觸互動概述如夏:
l          本人1000621向貴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值班員警及某位替代役調取: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0526交通事件檔案拷貝COPY至隨身碟及洽請該小隊人員影印檔案相片
l          0622(三)親自遞致第一份書狀)至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
l          06232100承辦陳志達員警與本人夏興國通過電話,本人就附件一書狀表達意見並對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表示意見與異議疑義,陳員警建議本人向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就該0526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之,是有本件之聲請事:
l          06241640,本人親自遞致第二份書狀至貴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請予就「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發現錯誤請予更正
l          06241800陳志達警員VS.本人夏興國通了第二次電話,陳警員堅持所繪製之現場圖無誤,沒有更正之必要、並建議本人若有異議可以向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之。
亦因為上開的接觸與互動,本人以踐行本件之聲請貴交通警察機關(夏稱大雅小隊)應予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並請查復所詢問之事項:
三、茲將聲請貴大雅小隊更正與查復的救濟事項列述如夏:
**(附件一)係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0526    (附件二)則是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06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0526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1000~~1020見過陳志達警員及陳清國小隊長、再來就是06230624與警員陳志達通電話,且通電話期間,兩人的通話內容並無交集(按:只有陳警員建議本人聲請鑑定乙節,本人為了確認與釐清事實需要業已在0624郵寄書狀聲請在案,此係唯一有交集的事項)
05
261000~~1020在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大廳由陳志達警員及陳清國小隊長同時讓兩造當事人之陳順全及本人夏興國一起製作筆錄,本人在看過陳順全員提供的現場相片後,當場質疑「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且本人在答覆陳警員訊問問題之:「對方涉及傷害罪,….,你在六個月期間之內有告訴權,,你是否瞭解?。」(概意)、本人答覆:『瞭解』。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關於對造陳順全員是以「自右邊車道右轉」  亦或「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則應由貴交通警察機關之大雅小隊勘驗錄影帶查證之~~此係科學辦案,目前警方\檢方所常用的辦案方式,也是查明真相的利器~~本人也願意以勘驗錄影帶後所確認的事實為依據,若是仍然不予勘驗鑑定錄影帶等情,應有刑法第165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之法律效果認定與相關責任之。
**本人夏興國實際比對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30度(附件一、附件二)、進而比對檔案相片之(附件三、附件四)、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約是60度,當然應以後者為據;亦即,貴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為對1000526日早上約0840分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車體VS.道路白線的角度有誤,請予更正並送請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0630調解期日使用之:
倘若仍不予更正,請以書面通知本人貴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以資本人夏興國另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另請貴大雅小隊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依據本人夏興國0620下午在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閱卷時之該卷宗首頁之聲請人為「陳順全」來看,本件調解事件是由「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所聲請者;請貴大雅小隊查復:陳順全是哪一日向貴大雅小隊(承辦之陳志達警員)聲請送調解者?

四、說明三所列之各事項,倘若貴大雅小隊不願更正或查復,本人夏興國會另依據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五、基於分權原則與掌理權限,需要由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依據本人0624聲請勘驗鑑定事件者,由該會為之;至於應由貴大雅小隊所辦理救濟與查復\更正之事項,則應由貴大雅小隊依據職權與依據聲請為之,請察鑑!

六、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 
 5 8 0 7 0 4 日母難日 L 1 2 0 9 9 4 0 1 2 ( 0 4 2 5 5 8 6 6 4 6    0975054474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 3 8 8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七、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中華民國1000627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六10:40:0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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