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11:21:36 PM起寫 擬於調解期日時親遞之
致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
副本:台中市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秘書、承辦人
台中市大雅區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夏稱:道成汽車供司)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04-252261025#223、
案號:111z000646)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之經過與記事論述書: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垕 歸璞 東方白
UUANUS 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LTH&COMMOMEARTH !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 ~~ 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垕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興國之道~~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如夏: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 ~~ 您就器重我 )、 ( 0 5 4 4 7 4 ~~ 您我是是七四 ~~ 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釋義如夏:「 0 5 」( 您我 \ 您吾 )、「 4 4 」( 是是 )、「 7 4 」(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其中「 4 4 」( 是是 )解做『 D O T H I N G R I G H T ! 』( 作對的事 )、『 D O R I G H T T H I N G !』 (把事情做好作對)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一、詳參100年05月30日~~06月10日期間,本人夏興國以親自交付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或洽請其同事轉交支各件書狀及附件資料之『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不另一一列述之:
說明:
一、本件係因拙愚夏興國(夏稱本人)100年06月15日(三)早上約10:00,以電話至(04)25569998轉204(道成汽車公司)呂小姐轉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夏稱對造):『
關於本人06\10所交付陳順全的書面資料,請陳順全及其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擇定本人所建議的時間地點踐行調解程序,決定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本人…。』,呂小姐答應轉達陳順全員;對造陳順全員於06\15約11:42以(886928)333687的電話傳簡訊與本人夏興國之手機(0975)054474,內容為:『夏先生您好,您上次的信件(按:應指06\10者)我有看過了,但因為警察已經送調解了,過幾天我們會收到調解通知書,等待收到通知書後再看和解的時間吧!』;本人則在收到上開簡訊後很快就以簡訊回覆之,內容為:『警察不會主動送調解,請問這是何人主張,請賜知!』,本人為了日後調解期日所做的準備及釐清事實與事件經過發展~~算是收到陳順全員前述簡訊後的調解準備;容本人指摘與論述如夏:
1. 本件是否警察主動送調解,俟調解期日參閱調解案卷後就可以得知,以案卷及事實為據;亦即,倘若陳順全員的上開簡訊所述為真,此係「警察依據職權 主動送調解」(按:本件並非強制調解案件,警方應無權如此為之)、若是陳順全或關係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的主張聲請警方送調解,則是「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2. 本件不論是陳順全員主動「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或被動「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之聲請調解案~~既然陳順全員主張「等待調解期日為之」,那就是以「調解」程序為之,「調解」VS.「和解」是不同的程序;前者係依據鄉鎮市區調解條例及民事訴訟法官關於「調解」的相關法條,由~~3位調解委員參與兩造當事人\關係人的調解程序、後者則是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及兩造關係人的合意與讓步所達致的和解條款為據,無庸由調解委員參與,具有當事人自主權\處分權的性質與機能,亦有「契約自由原則」的內涵;尤其本人還讓對造陳順全員試擬和解書條款的最大讓步,陳順全員竟不知掌握珍惜,真是搞不懂為何有如此的行止?!
3. 調解程序之調解書需呈報轉送法官核閱確定後生效、和解程序之和解書則不需呈報轉送法官核閱就生效;調解書或合解書「生效後」有拘束兩造當事人及關係人之效力。
4. 其他(按:本件不是法律學術文章探討,故不必詳予論述)
二、緣: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按:詳細時間以救護車接獲報案時間之前約一分鐘左右為據),本人夏興國騎乘LAU-899機車,行經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入口處時,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先生駕駛之OQ-9372號自小客車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轉、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LAU-899機車,本人當時車速不快(約30公里)、發現上情時即時煞車,車速急降至10公里以下(後述),仍因無法閃避而發生上開交通事故,致使手腳及鼻樑處有輕微皮肉擦傷,經道成汽車公司某員工迅速通報救護車,若干時間後救護車抵達現場載赴大雅區之清泉醫院(雅潭路178號)急診處急診療治之,因為傷勢不嚴重,當日就離開該急診處,其後由道成汽車公司乙位男性員工將本人載返道成汽車公司等候員警前來處理,其後經由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調查與訊問後做成相關書類文件並交付兩造當事人一份之豐原分局編號:0152583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案可稽證之!
三、茲將該交通事件的時間處所記事以表列概述如夏:(視個案進行情形隨時或及日更新註記之)
項次 | 期日 | 時間 | 處所 | 概要記事 |
1 | 05\26 0 5月\ | 約08:40 | 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之道成汽車公司之地下室員工停車場入口處 | 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 |
2 | 05\26 | 約08:50~~09:20 | 通報救護車及載赴清泉醫院急診處 | 做急診療治 |
3 | 05\26 | 約09:30~09:50 | 清泉醫院~~道成汽車公司 | 由道成汽車公司某位男性員工自清泉醫院將本人夏興國載至道成汽車公司等候員警前來處理 |
4 | 05\26 | 約10:00~~10:30 | 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大廳 | 員警之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 及兩造當事人之夏興國、陳順全製作筆錄書類文件並交付兩造當事人一份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聯單 |
5 | 05\26 | 約10:30~~10:35 | 道成汽車公司之地下室員工停車場 | 陳順全引導夏興國至該公司地下室員工停車場確認該車的右前門為當時的碰撞處,有平滑輕微的凹陷,僅需稍事鈑金即可修復 |
6 | 05\26 | 約16:30~~17:00 | 道成汽車公司的營業大廳 | 陳順全先行交付新台幣二千元給夏興國用作體傷醫藥費及修理機車費,該二千元從日後和解金額扣抵之 |
7 | 05\26 | 約17:30~18:00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 本人夏興國將系爭機車騎至后里之福聯車業行(文明路101號、消防隊斜對面) 洽請估價及修復,此期間本人電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接洽就該交通事故之機車修理費的理賠內容 |
8 | 05\27 | ****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 賴逸祥的某位同事赴后里之福聯車業行確認車損情形及提列修理金額$6930元 |
9 | 05\27 | 約17:30~18:00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 本人夏興國在后里之福聯車業行電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先生接洽就該交通事故之機車修理費的理賠內容、本人亦電洽道成汽車公司呂小姐將上情告知並請轉達陳順全先生之(按:據呂小姐告知陳順全已下班,故請呂小姐轉達之) |
10 | 05\28 | 約08:40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將第八款的修車估價單傳真給陳順全先生 |
11 | 05\28 | 約09:50~10:10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 本人夏興國在后里之福聯車業行接洽修車事宜,陳順全打電話來,分別與該車行老闆娘及本人通電話,本人洽請其本日下班後前來該車行支付$6930元修車費,惟其(陳順全先生)以『等到週一詢問保險公司人員…』云云 |
(按照該事件發展逐自接續更新註記概要記事者_
12 | 05\28 | 約17:50 | 后里之福聯車業行 | 系爭機車已修復,費用$6930元,因為對造陳順全不願前來后里支付該款項,本人先向家姐借支金錢支付該修車款項 | |
13 | 05\30 | 約08:40 |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三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當面交付陳順全員 | |
14 | 05\31 | 約14:00 | ###*** | 陳順全撥打(0975)054474電話與本人,轉達對於本件事故的關心並請本人先把傷勢醫治調養為要,至於和解等情找時間處理 | |
15 | 06\03 | 約08:40 |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一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交付呂小姐轉交陳順全員(請陳順全員試擬和解書條款等情) | |
16 | 06\03 | 17:26 | ###*** | 陳順全撥打(0975)054474傳簡訊予本人,內容:『夏先生您好:因為撥打您的電話您沒有接聽,所以傳簡訊給你,您說要先擬一份和解書,可是沒有資料無法擬,可否和你約各時間當面談談呢? | |
17 | 06\07 | 約08:40 |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大門口 | 本人當面請陳順全就06\03的書面洽請事項予以查復與確認(關於試擬和解書條款),陳順全以:『保險公司人員嘱諭本人陳順全不能跟你夏先生和解….』,不久後,陳順全的某位男同事亦出面表示聲稱:『陳順全有買意外險,這件事會由保險公司人員出面一起處理…』,本人則正式聲明:『和解是兩造當事人的合意與讓步,陳順全有自主和解權與處分權,…., 本人讓你試擬和解書條款是最大讓步了,你陳順全卻搬出保險公司人員云云這般,本人無法認同…。』 | |
18 | 06\09 | 約10:30 | ###*** | 陳順全撥打(0975)054474傳簡訊予本人,內容:『夏先生您好:不知夏先生合麼時間比較有空,時間就由夏先生決定,盡量找星期醫治星期五白天的時間,夏先生決定好時間後,請提前二、三天告知。謝謝! | |
19 | 06\09 | 約11:00 | ###*** | 本人很快回覆陳順全的第18項之簡訊,並請陳順全及保險公司人員決定洽談和解的時間地點 | |
20 | 06\09 | 約11:07 | ###*** | 陳順全再次以簡訊為之,內容與第18項者類同 | |
21 | 06\09 | 約11:10 | ###*** | 本人很快回覆陳順全的第20項之簡訊,並請陳順全及保險公司人員決定洽談和解的時間地點(第19項之簡訊再傳一次之) | |
22 | 06\10 | 約08:40 | 道成汽車公司的辦公室 | 本人將本件(05\26交通事件)的一份書面書狀及資料,在前開地點交付06\07的男性員工洽請轉交陳順全員(關於洽談和解的時間與地點的擬議事:) | |
23 | 06\15 | 約10:00 | ###*** | 本人以電話至(04)25569998轉204(道成汽車公司)呂小姐轉達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夏稱對造):『關於本人06\10所交付陳順全的書面資料,請陳順全及其投保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擇定本人所建議的時間地點踐行調解程序,決定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本人…。』,呂小姐答應轉達陳順全員 | |
24 | 06\15 | 11:42 | ###*** | 陳順全員於06\15約11:42以(886928)333687的電話傳簡訊與本人夏興國之手機(0975)054474,內容為:『夏先生您好,您上次的信件(按:應指06\10者)我有看過了,但因為警察已經送調解了,過幾天我們會收到調解通知書,等待收到通知書後再看和解的時間吧!』 | |
25 | 06\15 | 約11:50 | ###*** | 本人很快回覆陳順全的第24項之簡訊,內容為:『警察不會主動送調解,請問這是何人主張,請賜知!』 | |
26 | 06\15 | 約23:40起寫 | 本人夏興國的工作室\房間 | 本人為了日後調解期日所做的準備及釐清事實與事件經過發展~~算是收到陳順全員前述簡訊後的調解準備;容本人指摘與論述如夏: |
四、任何的交通事件都是很令人遺憾、意料之外的『意外』,通常會認為倒楣、劫數難逃….等情;本人夏興國因本事件所肇致的體傷不嚴重、腦部及胸部臟器並無受創或致傷等情車損狀況的修復費用也僅是數千元之列,大體而言,本件算是輕微的交通事件;復因本人目前正在中區職訓中心內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建築工場接受「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職訓課程、且有若干件雙訴救濟案之踐行,沒有時間耗在本件交通事件之上,所以展現最大讓步洽請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書條款,期能在『和解』程序終究能夠獲致兩造雙方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合意』,讓事件早日落幕! 惟查:
對造陳順全員在第14、16、18、20、22、24項次的電話與簡訊卻是大大地不相同\不相容的主張與聲明,從「和解」到「調解」的轉折\轉換程序,變化之大,本人感到很意外
~~意料之外~~當然,對造陳順全員有權利選擇「和解」或「調解」,亦因上開的轉折轉換程序,本人還要播出時間精力進行較複雜的「調解」程序,本人也會有所主張與對治之!
五、期予察鑑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四00:43:01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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