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一日星期五10:31:27 PM起寫 擬於07\04(一)~母難日誌記~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副本: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為請 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就貴局所轄制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處理「05\26交通事故」應依據法定程序更正錯誤並針對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並應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及影印案卷之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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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說明:
一、引用本人夏興國自100年06月21日~~07月01日親自將系爭05\26交通事件之五件書狀及附件證據遞致大雅小隊之所請救濟事項,07\01約16:40~~17:20期間,本人是親自將書狀交付該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並將06\30調解期日由對造當事人陳順全所提出之監視錄影光碟片由陳小隊長洽請某員警拷貝存卷,本人並親自在播放該監視錄影光碟片就系爭案發時間之05月26日08:39::40~~08:39:43(四秒鐘)以定格播放方式具體指摘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交通事故,並請大雅小隊應將:由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有錯誤的內容應予更正之。 此期間,本人言詞聲請閱卷及自費影印,惟:陳清國小隊長只准閱卷、卻不准影印等情,是有本件的所請救濟事項,聲請 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就貴局所轄制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處理「05\26交通事故」應依據法定程序更正錯誤並針對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並應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及影印案卷之:
二、資請予救濟事項:
1. 本人夏興國在案發日之05\26早上約10:00,在大雅小隊之陳志達警員及另位警員訊問製作筆錄時,看到陳順全提供之相片之同時就當場表明:『從相片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詳參該筆錄),佐以本人從貴大雅小隊所提供的檔案相片、陳順全06\30調解期日提出的監視錄影光碟片來看,陳順全所駕駛的自小客車並無打右轉方向燈的燈號閃爍明亮,證明是:「並未打右轉方向燈」、「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2. 另請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3. 本人比對由陳志達員警所製作「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甲車角度~~道路白線及車體~~約是30度、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角度卻是約60度,應以後者為據並佐以甲車前輪並無轉向角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情,亦即,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05\26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陳順全駕駛者)的角度有誤,應予更正;連帶亦應將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的正確行車路線予以調查屬實後並與更正之。
4.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年06月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5. 查:本人只有在05\26約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之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檢諭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倘若大雅小隊仍不予更正,請以書面通知本人: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以資本人夏興國另依據雙訴~~訴願及訴訟~~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之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檢諭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倘若大雅小隊仍不予更正,請以書面通知本人: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以資本人夏興國另依據雙訴~~訴願及訴訟~~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三、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4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星期五11:12:52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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