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為請馬場姨丈閱後以當面或電話向家君曉諭及勸說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三1:46:39 AM起寫  擬於0 7 2 6(三)遞寄

    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  鈞鑑:

案由:為請馬場姨丈閱後以當面或電話向家君曉諭及勸說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茲因馬場姨丈全家人北上后里之機緣,容拙愚洽請姨丈就系爭土地爭議事件,在閱後本件拙函後以當面或日後回屏東枋寮後以電話向家君曉諭及勸說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關於系爭土地爭議事件,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黃渙文法官審理之)之(100年度豐簡字第166號)事件訂於0804日早上1000分在豐原簡易庭(潭子豐豐興路一段139號、鄰近慈濟豐原醫院)「辯論」期日(按:係被訴人張煇芳者之個案)。
被訴人張煇芳一直以870722日之家君VS.張煇芳已經在后里鄉調解委員會完成調解等情來辯駁拙愚的起訴與訴訟聲明等情。  前述之調解則是家君僭用拙愚夏興國的名義為之,事前均未告知拙愚、拙愚直到1000119日之台中地方法院就系爭土地爭議事件之調解期日時,張煇芳提出給主持調解的蔡律師及影印本交付拙愚時,拙愚才知情之。  此節是本件的最大關鍵之一,亦因家君的作為涉及刑法的偽造文書罪等情(並未事先徵得拙愚同意或取得授權代理),拙愚透過母親及兩位姊姊向家君勸說曉諭『如果0804到法庭後要如何解釋,才不會被張煇芳反噬,讓家君立於不敗之地。』,然而家君始終反覆無常、顛倒事實,如此行止言詞反應,到了法院不但會敗訴,家君日後還有可能吃上刑事官司等情;亦因此,拙愚擬以由家君書面寫下相關陳述後,由拙愚打字並0804當庭提供法官審辦之,這是最保險的方式。
請馬場姨丈准為閱後以當面或電話向家君曉諭及勸說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所謂870722日達成調解云云~~實情是家君夏公宗璠因為張煇芳故意不讓家君接水電,家君迫於無奈,洽請當時后里鄉調解委員會趙書貴調解委員主持調解,張煇芳的行徑乃是趁人之危從中訛詐前述溢領的土地價款,亦是本人以991224日聲請調解、1000411日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等救濟案尋求解決之對治之道!再者,在1000110日早上的土地複丈期日,家君夏公宗璠仍舊在眾人面前指責張煇芳溢收系爭.05平方公尺土地價款計有新台幣16多萬元云云,亦可證明870722日的調解成立乃是家君迫於無奈所簽下的不公平\不平等的調解筆錄,鈞院應依據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據以裁判如起訴人夏興國的訴訟聲明,以資救濟之!
張煇芳卻將原先的附條件買賣事項用作抵銷系爭土地$162400元價款,顯是錯誤且欺誘家君夏宗璠,此係本人前狀的主張要旨,請察鑑!

三、至於洽請家君以書面聲明陳述的事項尚有:
1.      83年、6月間,張煇芳如何欺騙誘拐家君將『原先已經談妥以拙愚夏興國的生日\母難日830704日作為土地買賣登記基準日,為何卻是提前四日成為830630日呢?』
原先拙愚VS.張煇芳所談妥的土地買賣基準日是830704日,張煇芳如何導家君使之提前到0630日,是否以當時的「會計年度截止日」作為「說法」致使家君陷於錯誤呢?
2.      請家君交出:8384年間,當時家君夏宗璠君、張煇芳、本人夏興國均在場之台中縣后里鄉內埔(現為台中市后里區)之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筆錄。  該筆錄係就被訴人張煇芳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只交付112平方公尺的土地,尚有五平方公尺的土地未有交付之;復且一直拖到87年云云,更證明張煇芳侵佔與不當得利等情。
只有當年在陳三慶代書事務所所做的前開筆錄可以證明系爭個案事件之事實,是請
馬場姨丈洽請家君交出前開筆錄讓拙愚影印後,正本就返還家君之
3 . 張煇芳在83年間以收受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卻是給付不足之僅交付111.95平方公尺的土地云云,,一直到87年間因為房屋興建之接水電事項,致使家君夏宗璠在870722日調解筆錄簽下權益重大受損的情事。
土地買賣基準日後之土地所有權狀面積是117平方公尺,且豐原地政事務所840712日的土地複丈成果圖的「12點為鋼筋界樁處」亦是以「16.5公尺」、「16.6公尺」為之;據此可以證明:即使土地買賣過了一年多,你張煇芳仍舊是一方面收了117平方公尺的土地價款、卻一方面僅給付111.95平方公尺的土地,才會有系爭土地買賣爭議,一直到了今日(十多年了)你仍然不願意拿出誠意具體解決,本人才會在冤獄劫難期間即脫離冤獄狀態後踐行調解與民事訴訟救濟。
請家君把張煇芳種種惡劣行止具體事例詳細敘述後,寫成書面陳述,本人另行打字及呈庭之!
四、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1000804日辯論應該是最後的辯論了,家君要去,請慎思慎行對於前開事項對治為之;若以家君日前在家發神經等情,本件一定敗訴及最壞的發展\結果。
綜上所述,摯祈誠請,
馬場姨丈鑑核,
閱後以當面或電話向家君曉諭及勸說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准為所請之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公鑑

                100        0 7       2 7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三2:29:15 AM寫畢








為對 1. 冤獄偵審、政大群魔、警賊87年08/13~88年10/08遂行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 2.台高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執丁467號涉及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 3.台高院(台灣高等法院)89~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茲伊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7:21:03 AM 拟1224日遞寄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案由:為對 1. 冤獄偵審、政大群魔、警賊8708/138810/08遂行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 2.台高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執丁467號涉及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 3.台高院(台灣高等法院)89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茲伊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事:
冤 獄 賠 償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請予冤獄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 並自8708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說明:

一、引用下列個案書狀:
1.(附件一)9910/06所寫之冤獄賠償救濟書狀
2.8799年之提審/冤獄賠償的個案訴訟書狀、釋憲案書狀
3.9807/14違法行刑見釋憲案
4.9906/14違法行刑VS.刑罰正義刑罰效能釋憲案

二、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4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刑訴法第一條第一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審問處罰。』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被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三、關於冤獄偵審、政大群魔、警賊8708/138810/08遂行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
1.870813日政大群魔/警賊/冤獄偵審所遂行之逮捕/拘提/羈押拘禁均無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如果有 請提示本人; 提不出來 則為旨揭的違憲違法范行而應依罪刑罰定主義/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個案救濟之踐行
2.8709/288810/08 冤獄1、、3審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事實理由云云~~本人為冤獄受難人 根本不知該案;    如果有逃亡或逃亡之虞的動機 本人還會回到慈光寺坐以待斃束手就擒嗎?~~

四、關於台高簡劉永詮檢察官涉犯違法行刑罪犯行
台高檢(88執丁467)執行(冤獄)指揮書係於8810/07做成 惟冤獄三審(最高法院88台上5411號)冤獄判決書卻是8810/08才送本人~~台高檢檢察官明知冤獄三審判決尚未送達之前就核發冤獄執行指揮書
核為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犯行亦為抵觸說明二所列法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五、關於台高院刑事庭就8999聲明異議案件不敢評議裁判
本人8812/29收悉台高院乙紙刑事裁定 89年元月12日係元旦假期 3日地狀需寫4日期日卻因此遭原審法院以遲誤抗告而駁回 本人8999年所踐行「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救濟案」 台高院刑事庭均不救不濟不敢評議裁判 抵觸憲法8條項、7780條、刑法124條及說明二所列法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有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適用與個案救濟之踐行

六、冤獄警賊偵審公務員亦為N件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均提不出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即證明係徵強制處分係屬牴觸前述憲法、刑訴法、冤獄賠償法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救濟之,俾符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審公務員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七、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八、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九、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夏 興 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08:00: AM12:03:05 PM寫畢    












為對 1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王世華法官99年12/14所為(99賠25號)裁定,法定期間內踐行聲請覆議救濟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12:14:46 AM起寫 拟1222日M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             鈞鑑:  
案由:為對 1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王世華法官9912/14所為(9925號)裁定,法定期間內踐行聲請覆議救濟事:.
冤 獄 賠 償 覆議救濟之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請予冤獄賠償新台幣九億元整 並自9107月下旬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說明:

一、茲因9912/21(二)收悉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王世華法官9912/14所為(9925號)裁定,就該裁定涉及認定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之踐行覆議救濟事,爰分項論述事時理由證據如夏:
二、原裁定核有「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
查: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核為刑事訴訟法第3791214款之違背法令,合先陳明。
再查:本件係就『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1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茲伊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事』(引用原11/30所遞之冤獄賠償聲請書狀及相關附狀)雖係自91年~99年已經是第N次踐行冤獄賠償救濟在案,惟因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始終不敢做成裁判,就連本件(9925)裁定竟勢將中檢(91罰執371)、(97執減更公2364)所涉及抵觸憲法8條項、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犯行拿來搪塞作為駁回聲請冤獄賠償之「抓案頭」(改寫自抓人頭),應認有前述之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 亦是抵觸憲法16802481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三、引用下列個案書狀:
1.(附件一)9910/06所寫之冤獄賠償救濟書狀
2. 8999年之提審/冤獄賠償的個案訴訟書狀、釋憲案書狀
3.9706/25違法行刑件釋憲案
4.9906/14違法行刑VS.刑罰正義刑罰效能釋憲案
 按:、4款之釋憲案請向司法院或本聲請人即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調取 
5.(附件二)中院張國忠襄閱庭長9702/29核閱書狀之影印本

四、關於中院刑事庭就9199年聲明異議案件不敢評議裁判
本人9107月下旬就中檢(91罰執371)所設違法行刑按所踐行之聲明異議救濟按、罪刑罰定主義犯罪訴追案 中院刑事庭均不救不濟不敢評議裁判  牴觸憲法8條項、7780條、刑法124條及說明二所列法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有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適用與個案救濟之踐行

五、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六、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夏 興 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12:37:17 AM寫畢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起寫  擬於0317(四)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             鈞鑑:  

案由:為對 1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王世華法官10003104所為(9925號)決定書(複審之聲請駁回),法定期間內踐行聲請覆議覆審
救濟事:.
冤 獄 賠 償 覆議救濟之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原決定\裁定撤銷(991214日、1000310日所為者)
2. .請予冤獄賠償新台幣九億元整 並自9107月下旬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說明:

一、(附件一)係本人夏興國991223(四)的具狀目錄業的影印本,當日遞寄至台中地方法院分案室的:426頁書狀,其中第三件是對中院刑16庭\愛股(9925號)的覆議救濟案,然而該分案室人員卻以分送到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之(99司中調2998)的個案案卷中,本人在1000221閱卷時發現上開情事,立即向閱卷室人員及融股洪明霞書記官洽請抽出該狀及另行遞狀云云,然而洪明霞書記官以影印後交付本人,亦有乙份該狀附於原案卷內,鈞院向台中簡易庭融股調取上開案卷查閱即明真實,復且本人在1000221親自遞狀時在狀首頁中頁表明上情,鈞院卻故意忽視此項原因事實而駁回業已在991223之法定期間內的聲請覆審覆議救濟案,於憲於法有違。

二、查: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前項之送達准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此項之准用範圍亦包括聲請人郵寄送達在內,且本人在1000221的上開抽卷與再行親自遞狀係因為鈞院分案室人員分案錯誤在先,本人閱卷時發現後馬上反應與救濟等情,應屬於刑事訴訟法第6768條之聲請回復原狀,且造成遲誤的行為人是鈞院的分案室人員云云,鈞院自應依法准予回復原狀並檢卷送請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依據覆審覆議程序辦理救濟之!

三、然而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王世華法官1000310所為(9925號)決定書卻故意忽略前述之原因事實,直接就該裁定涉及認定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所做成的決定書應認為抵觸(釋135271499535)、(302838)之釋示,請准依據覆審覆議程序辦理救濟救濟事:

四、原裁定核有「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
查: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核為刑事訴訟法第3791214款之違背法令,合先陳明。
再查:本件係就『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1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茲伊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事』(引用原11/30所遞之冤獄賠償聲請書狀及相關附狀)雖係自91年~99年已經是第N次踐行冤獄賠償救濟在案,惟因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始終不敢做成裁判,就連本件(9925)裁定竟勢將中檢(91罰執371)、(97執減更公2364)所涉及抵觸憲法8條項、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犯行拿來搪塞作為駁回聲請冤獄賠償之「抓案頭」(改寫自抓人頭),應認有前述之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 亦是抵觸憲法16802481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五、引用下列個案書狀:
1.(附件一)9910/06所寫之冤獄賠償救濟書狀
2. 8999年之提審/冤獄賠償的個案訴訟書狀、釋憲案書狀
3.9706/25違法行刑件釋憲案
4.9906/14違法行刑VS.刑罰正義刑罰效能釋憲案
 按:、4款之釋憲案請向司法院或本聲請人即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調取 
5.(附件二)中院張國忠襄閱庭長9702/29核閱書狀之影印本

六、關於中院刑事庭就9199年聲明異議案件不敢評議裁判
本人9107月下旬就中檢(91罰執371)所設違法行刑按所踐行之聲明異議救濟按、罪刑罰定主義犯罪訴追案 中院刑事庭均不救不濟不敢評議裁判  牴觸憲法8條項、7780條、刑法124條及說明二所列法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有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適用與個案救濟之踐行

七、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且造成遲誤的原因是台中地方法院分案室人員的分案錯誤所造成等情,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覆審覆議救濟之。

八、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4:38:14 PM寫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1:46:26 AM  擬於0425(一)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             鈞鑑:  

案由:為對 1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王世華法官9912/14所為(9925號)裁定,法定期間內踐行聲請覆議救濟案之補充事實理由證據事:

冤 獄 賠 償 覆議救濟之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請予冤獄賠償新台幣九億元整 並自9107月下旬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說明:

一、引用(附件一)法務部所屬機關對於國家賠償法施行後可能發生類似國家賠償之事例,以瑩光筆註記之一之12131518….等事例。
二、茲就該裁定涉及認定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之踐行覆議救濟事,爰分項論述事時理由證據如夏:
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1.          『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1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牴觸憲法8條項、7780條、刑法124條及說明二所列法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有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適用與個案救濟之踐行
2.          中檢(91罰執371)、(97執減更公2364)所涉及抵觸憲法8條項、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犯行拿來搪塞作為駁回聲請冤獄賠償之「抓案頭」(改寫自抓人頭),應認有前述之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 亦是抵觸憲法16802481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三、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四、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5 日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1:55:57 AM寫畢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提審與冤獄賠償者\中院99賠25號者.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二11:27:34 PM起寫  擬於0824(三)遞寄

致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第二庭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1000726日所為之「一00年度台覆字第七八號」(對中院9925號之聲請覆審救濟)複審決定,依據冤獄賠償法第1617條之規定聲請重審事: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原裁定應予撤銷
2 .應以覆審決定冤獄賠償,准予原聲請案及聲請負審案之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事實理由證據::

一、茲因0822(一)收悉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之:
1 . 00年度台覆字第七八號(對中院9925號之聲請覆審救濟)覆審決定書
2 . 00年度台覆字第八三號(對北院1006號之聲請覆審救濟)覆審決定書
均是以『以小吃大』、『胡牽亂扯』以程序上駁回,以致本人藉由冤獄賠償金的個案救濟在短期內無法成真,至憾!  所幸,冤獄賠償法日前更名為「刑事補償法」(按:應正名實為「冤受刑事處罰賠償救濟法」),拙愚會在該法正式生效後(1000901日)依據法定程序續為踐行救濟之!

二、原覆審決定核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
查: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核為刑事訴訟法第3791214款之違背法令,合先陳明。  在冤獄賠償法第16條第一款則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稱之。
引用原聲請案及聲請負審案之事實理由證據。
再查:本件係就『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1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茲伊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事』(引用原11/30所遞之冤獄賠償聲請書狀及相關附狀)雖係自91年~99年已經是第N次踐行冤獄賠償救濟在案,惟因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始終不敢做成裁判,就連本件(9925)裁定竟勢將中檢(91罰執371)、(97執減更公2364)所涉及抵觸憲法8條項、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犯行拿來搪塞作為駁回聲請冤獄賠償之「抓案頭」(改寫自抓人頭),應認有前述之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 亦是抵觸憲法16802481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三、原複審決定理由以:「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4項之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依據,,而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予駁回覆審聲請案」云云。
茲就該裁定涉及認定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之踐行覆議救濟事,爰分項論述事時理由證據如夏:
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1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牴觸憲法8條項、7780條、刑法124條及說明二所列法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有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適用與個案救濟之踐行
中檢(91罰執371)、(97執減更公2364)所涉及抵觸憲法8條項、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犯行拿來搪塞作為駁回聲請冤獄賠償之「抓案頭」(改寫自抓人頭),應認有前述之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 亦是抵觸憲法16802481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本人9107月下旬就中檢(91罰執371)所設違法行刑按所踐行之聲明異議救濟案、罪刑罰定主義犯罪訴追案 中院刑事庭均不救不濟不敢評議裁判  牴觸憲法8條項、7780條、刑法124條及說明二所列法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有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適用與個案救濟之踐行

四、查:鈞院調取中院之:.9923號)、 2 .9925號)案卷即知後者的事實事項多於前者;復且前者核有前述的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本人就「前者」部分以另行聲請冤獄賠償亦屬合法。是此,原裁定及原覆審決定駁回云云應依據冤獄賠償法第1617條之聲請重審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據報載:冤獄賠償法業經立法院修法改為「刑事補償法」(按:應正名實為「冤受刑事處罰賠償救濟法」),自1000901日生效,且就已確定的冤獄賠償案件有抵觸憲法相關規定者,得為重新聲請救濟,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理繫屬後應依據直接審理相關程序傳喚聲請人到庭調查(概意),拙愚夏興國會依據前開程序踐行救濟!

六、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重審」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第二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8 月 2 4 日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二11:49:03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