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警訊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審理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糾正之故鑄冤獄定讞、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年09\28之B件)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9:39:1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式


致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臺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臺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案由:警訊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審理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糾正之故鑄冤獄定讞、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0928B件)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禦乾\善禦\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後裏鄉義裏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後裏鄉甲後路138816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870813案發日在文山一分局參與警訊筆錄製作之訊問員警之警方被訴人、受訊問人之政治大學校方之被訴人(詳請參照偵查卷之警訊筆錄之訊問人、被訊問人)、偵查期間之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的火調人員、受訊問人:

A. 警一\03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B. 消一\04 吳志聰 林明順\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C. 警二\05 吳志聰 張永祥\文山一分局、D.警三\06 吳志聰 蔡萬得\文山一分局

E. 警四\07 李採蓮 (偵查卷第55~~57頁)以本人現有卷證看不到訊問人(公務員\公務機關),且該筆錄的訊問人是空白(沒有人簽名),以本人冤獄劫難12年的被害體認,本件筆錄是事前就寫好的假筆錄,其他(同45款的指摘)

F. 警五\08 李採蓮 張永祥\文山一分局、G.警六\09 李採蓮 劉照成\文山一分局

H..警七\10 A1劉怡君 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I. 消二\11 A1劉怡君\A2王才佑 林順明\臺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J. 警八\12 A2王才佑 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K .消三\13 李酉潭 林順明\臺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L. 警九\14 趙建民 師又維\文山一分局、M. 警十\15 釋智浩 張永祥\文山一分局

N. 警十一\16 李仙淦 黃國哲\文山一分局、

O. 警十二\17 許錫財 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2. 冤獄一審之劉坤典故鑄冤獄枉法官、洪永燦書記官

3.
冤獄二審之吳敦\吳明峰\何菁莪故鑄冤獄枉法官、李麗花書記官



4. 冤獄三審審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臺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5. 87年~~100年之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警訊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審理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糾正之故鑄冤獄定讞、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引用(附件一)之關於警訊筆錄\冤獄偵審筆錄之訊問期日處所及代號之一覽表所指訴的系爭筆錄涉及刑法213條….等犯罪者。

八、就本人90年九月下旬、10/05檢閱冤獄偵審全院卷(附民審准予本人閱卷者),本人並無看到警方及消防人員在該案所做的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有相關的錄音錄影存證及檢送,至少冤獄偵審均不敢勘驗鑑定及調查之! 亦即: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乃是沒有錄音的假筆錄,連本人的警訊筆錄係黃天祥不實偽造、徐姓員警以刑求脅迫恐嚇本人並違反本人意願在空白筆錄按指紋,該筆錄未經本人閱覽,詳參北院88年自字第16795號之自訴案等內容及控訴)復且,北市消防局身為法定的火災調查機關卻不敢對本人踐行相關火災調查程序,當然也不敢讓本人辯解,此係本人將消防火調人員列為被訴人的主因之一。

綜上,警訊筆錄與火調筆錄涉及不實偽造、沒有錄音錄影,應可以在非常上訴與再審程序及中山門大審判中救濟~~期待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國家救濟義務能夠達致有權利有救濟、有冤獄有平正就員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二、關於文山一分局的警訊筆錄涉及刑法213條….等犯罪:
以(附件二)當時的文山一分局李平生分局長的書函所指:870813之北市警文一刑博字第8761099600號移送書(詳參偵查卷)並未有警訊筆錄的錄音帶隨案檢送,本人在冤獄偵審期間的聲請勘驗警訊筆錄錄音、交付警訊筆錄錄音帶拷貝本讓本人逐字譯文…等情,冤獄偵審之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檢察官\枉法官均不敢裁判之,復從冤獄偵審的相關案卷中並無系爭警訊筆錄的錄音帶等情,應開確認系爭警訊筆錄乃是不敢錄音且構陷夏興國冤獄的假筆錄,應認有刑法第171213…等條的犯罪。

就以被訴人黃天祥在870813案發日之0950~~1500對夏興國的警訊筆錄以節,單單訊問處所就以轉移陣地若干處之文山一分局若干處所為之(轉移三處以上陣地) 該筆錄沒有錄音,是徐姓員警等人以恐嚇刑求(待會任翔來了就有你夏興國的好看)方式強拉本人左手拇指捺印指紋,此從訊問人是黃天祥,卻在訊問後十多分鐘才由徐姓員警若干人出面恐嚇刑求云云可證一般(按:訊問人是應該從頭到尾同一人,亦即訊問完畢後即時交閱、閱後無誤即時按捺指紋;亦即,黃天祥捏造夏興國警訊筆錄內容佐以不敢錄音,由徐姓員警若干人以前述犯行為之)
應認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引用(附件三)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夏稱特偵組)1000214新聞稿為例:本署黃世銘檢察總長至為重視,立即指派本署特偵組二名檢察事務官將警方載送被告(許榮洲)之全程錄音檔之交談內容予以譯文進行交叉比對勘驗後,並無恫嚇等各種不當訊問情形,是媒體所在律師之指訴顯與事實不符。 是此,文山一分局的警訊筆錄及北市消防局的火調筆錄(後述)若連錄音也無,則就連錄音帶也不可能移送檢察官偵辦\起送後移送法官審辦,當然冤獄偵審的故鑄夏興國冤獄的檢察官、枉法官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勘驗警訊筆錄的錄音與譯文,當然為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警四\07 李採蓮 (偵查卷第55~~57頁)以本人現有卷證看不到訊問人(公務員\公務機關),且該筆錄的訊問人是空白(沒有人簽名),以本人冤獄劫難12年的被害體認,本件筆錄是事前就寫好的假筆錄,其他(同45款的指摘)

以(附件四)<員警百科全書之八~~刑事員警卷>719720頁為例,司法員警針對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訊問證人\關係人的筆錄是不相同的格式,且警訊筆錄的偵訊製作過程應全程錄音必要實錄影、
真實記錄原則、偵訊方法與技術(附件五,附件四之81~~91頁)。 警訊筆錄之受訊問人之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以A1A2代稱)、趙建民、李仙淦…..等人均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來至製作,甚至受訊問人之吳志聰、李採蓮者還有『政治大學總務長董保城在場』、『政治大學事務主任陪同在場』、『有我朋友吳志聰在場』…等情~~亦即明明是以證人訊問程式,卻用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且讓不得在場的政治大學校方人員在場等情,污染的警訊筆錄的真實性~~如此『魔』式等同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濟代價地至作假筆錄構陷夏興國冤獄,應認有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一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警訊期間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三、關於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課柯林順明所做火調筆錄亦是不敢錄音的假筆錄,甚至連本人夏興國是遭唯一一位濫訴及冤獄審判的嫌疑人\被訴人卻也不敢對本人製作相關的火調筆錄,此係應為而不敢為之行止,此證系爭火調筆錄亦是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一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火調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四、關於冤獄一審的審理筆錄登載不實、沒有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附件六)係將冤獄一審的相關書證予以影印COPY的書證,所涉及相關刑事犯罪的具體事例列述如夏:

1. 87092810211104的移審接押、審理期日均是在停拘束身體,尤法警上手銬\下手銬若干次,卻不實登載為『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2. 87
10211104的審理期日均是『有提示,未告以要旨』,卻不實登載為『…..提示並告以要旨』云云。 查:每一個的書證\證據的要旨各不相同,果真有告以要旨等情應該是具體記載系爭要旨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係,焉有一律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的均一『魔』式的筆錄製作方式,此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3.
冤獄一審的辯護人梁治律師所撰的辯護意旨狀係於871110才送到北院收狀台,此參照收狀章戳的記載得知,然而冤獄一審的871104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 律師為被告辯護稱:如辯護狀所載』~~871104審理期日,梁治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4.87
1104的言詞辯論程式,冤獄一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劉坤典枉法官只准本人講三句話云云,洪永燦書記官對於此諭示卻不敢據實登載,亦為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5. .87
1104的言詞辯論程式後的程式並無『有無最後陳述』的程式,卻不實登載『有無最後陳述?』、『被陷害的滋味不好瘦,不希望我家人也受傷害』~~此內容與關於被訴案件內容與事實之最後陳述根本扯步上關係,冤獄一審劉坤典枉法官、洪永燦書記官卻做如此的捏造,亦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6.
以北院871218之北院義刑寅871503字第42926號涵的主旨與說明,亦無冤獄一審審理期間的錄音帶的檢送,此證冤獄一審根本沒有錄音~~若有錄音卻不檢送則是刑法第138條的隱匿工文書罪~~此證冤獄一審的相關筆錄均是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假筆錄。.

7.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冤獄一審冤獄判決書提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執稱遭政治大學「藍色恐怖政治迫害」,本件為該校與警方一連串的迫害行為,證人吳志聰、李採蓮為「小藍衛兵」等荒誕不經之詞…..』,然而冤獄一審的前開筆錄卻不敢將本人所述的內容據實登載,冤獄一審冤獄判決書卻又引據批判云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冤獄一審的系爭審理筆錄均是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的書證且證明無訛。
8.
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一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五、關於冤獄二審的審理筆錄登載不實、沒有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附件七)係將冤獄二審的相關書證予以影印COPY的書證,所涉及相關刑事犯罪的具體事例列述如夏:

1. 參引台灣高等法院881230之(88)院賓文簡字第16520號函、89052089)院賓文簡字第6564號函,竟連本人聲請閱卷及交付冤獄二審的系爭調查\審理\宣判期日的錄音帶拷貝本也不敢為之,佐以888、月某日之院賓刑勤字第12797號涵的檢卷送上訴的函稿之說明\主旨亦無錄音帶的檢送最高法院審理的記載,此證系爭期日根本不敢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2. 880709的審理期日均是『未提示,未告以要旨』,卻不實登載為『…..提示並告以要旨』云云。 查:每一個的書證\證據的要旨各不相同,果真有告以要旨等情應該是具體記載系爭要旨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係,焉有一律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的均一『魔』式的筆錄製作方式,此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3.
冤獄二審的辯護人周武榮律師根本沒有撰寫辯護意旨狀,然而冤獄二審的880709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周武榮律師律師為被告的利益辯護稱:詳如呈庭附卷的辯護狀所載』~~880709審理期日,周武榮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有刑法第124125171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88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
4. .88
0709的言詞辯論程式後的程式並無『有無最後陳述』的程式,卻不實登載『有無最後陳述?』、『我希望具保停止羈押』(概意)~~此內容核與關於被訴案件內容與事實之最後陳述根本扯不上關係,冤獄一審吳敦\吳明峰\何菁莪枉法官、李麗花書記官卻做如此的捏造,亦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5..
以台高院880623之調查筆錄,係因李酉潭證述『有數間研究室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室內的物件為例』,本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以言詞聲請具保及停止羈押等情,然而該筆錄卻不實捏造事實稱:『違法羈押,否則拒絕簽名,….,延押案的抗告已送最高法院辦理』,此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6.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冤獄二審冤獄判決書提及:『…..。但查上訴人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式中,對於各項事證均極盡爭辯之能事且構思巧密,極力為自己利益辯護,思路清晰………..』,然而冤獄二審的前開筆錄卻不敢將本人所述的內容據實登載,冤獄二審冤獄判決書卻又引據批判云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冤獄一審的系爭審理筆錄均是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的書證且證明無訛。
7
其他:引用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二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六、引用(附件八)冤獄偵審共同違法之筆錄不實之指摘



七、引用(附件九)之冤獄一、二、三審違反強制辯護之枉法裁判、濫權處罰故鑄冤獄,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

查: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的事實詳如前述,此為抵觸刑訴法289條、3797款的違背法令,然而被訴人之冤獄三審審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臺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87年~~100年之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竟然先後以故鑄冤獄定讞在先、不敢提起非常上訴在後,均為刑法124125條之犯行。

本件是最高法院刑四庭880923~~921地震後第三日~故鑄冤獄定讞,本人在8810月以後的救濟程式均詳為指摘論述在案。
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旨,倘若盧仁發~黃世銘檢察總長、冤獄一、二審的梁治、周武榮律師認為冤獄一、二審程式有踐行289條之辯護人就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歷任檢察總長及梁、周律師應予提示及指出,本人就放棄任何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提不出來又不敢救濟,均是包庇犯罪,故鑄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直接間接共同政犯的其中一員。
.88
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註1
1:以拙愚手頭上的案卷,目前是找到最高減8905/3089)台仁字第7439號函;事實上,8811月~894月尚有監察院、法務部就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救濟,歷任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所做的函覆,請向相關機關查證~~此證本人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均遭冤獄偵審違憲違法侵害經年,難道還要不能獲致救濟到底嗎?



八、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謹誌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0 3 2 1 日 ( 凡 慈 仙 子 誕 生 日 )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10:27:37 PM寫畢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12:17:16 AM(凌晨0017)起寫 擬於0331遞寄



致  縱橫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所長政治武榮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案由:為就:1. 032(二)8騎機車北上及晚間與台端洽談的個案提出拙議~~拙愚擬議~~救濟事項、 2. 對於法扶救濟案之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說 明 :


一、拙愚在0329(二)青年節有到政治大學校長室、臺北市正俯市長室\總收文室遞狀、亦到法學院向師尊陳惠馨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師尊、民間司改會)表明謝意並親遞擬於0413(三)民間司改會就拙愚夏興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亦逐次進行「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讓全世界都知道」的個案救濟,請予參照!

茲因本人VS.政治大學的個案尚在積極踐行雙訴救濟進行式,且0329(二)只有下午及晚上停留在台北市,必須趕時間,而且因為是臨時插播之臨時約定到訪,讓貴事務所服務人員亦是延後下班,實在過一不去,先此表示歉意與謝意,亦誠請台端向當日延後下班的兩位服務人員轉達上開的歉意與謝意! 亦因拙愚當日尚須訪友(按:拙愚到訪時未遇),關於0329所論述的事項,容許拙愚以書面方式擬議與洽請台端賜復~~對於拙議事項,台端並無必須答覆的義務,亦即,台端願意回復或答覆,本人以此模式與台端對話,台端不願意、甚至因為本件拙函而取消0413下午的民間司改會之約,拙愚也會坦然面對與接受之!


二、自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拙愚都一直在高度緊繃、睡眠少、撰狀具狀工作量大、幾乎沒有休閒活動,目前已經將法扶救濟個案書狀及附件完成,以後踐行法扶救濟只需調出電腦檔案,再做必要的修改、不必耗竭太多的時間精力體力,希望最近將有時效性的個案書狀完成,在0413以前能夠讓自己有各~5天的時間乙騎機車環島(此係學生時代沒有錢的拮据情狀常做的旅行模式),讓自己有所調適。


三、0329係以后里~~台北的往返,其了約350公里的摩托車,在走走停停、車速不快的情況下,本人也思索了若干個案與情事,本人當然也希望能夠早日自谷底翻身、扭轉乾坤、逆轉與還原原本的無辜無罪清白真正事實!



四、0329與台端的談話中,有交集的部分是:
1.
本人提出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2. 本人提出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北檢林天麟主任檢察官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

3. 台端允為參與0413(三)民間司改會就夏興國案的法扶審查會,以旁觀者聽聽民間司改會的仁人大德的看法建議,必要時台端會提出當年就冤獄二審辯護過程與本案的意見交流(概意)

沒有交集的部分是:

1.台端擬退還當年冤獄二審的律師酬金五萬元,本人沒有收受

2.冤獄二審違反強制辯護,本人對盧仁發等檢察總長涉及應提起非常上訴卻不敢提起之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880709的冤獄二審審理期日的筆錄登載不實(沒有辯護人的辯護意旨狀卻不實登載成:『辯護人周武榮律師為被告利益辯護引用呈庭之辯護意旨狀』)

3.本人認為台端在880709的冤獄二審審理期日沒有做到刑訴法第289條的辯護人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的實質辯護、台端則已有聲請傳喚吳志聰等四人、聲請就夏興國精神狀況作鑑定

4. 本人洽請台端是否願意就北院(8816795號)~~(99795號)等個案接受委任等情,台端當時並未答應



五、師尊陳惠馨教授在100年元月中下旬寄給拙愚一萬元後以電子郵件通知拙愚上情,拙愚則將該一萬元改為借款(按:師尊依舊是以沒有要夏興國還錢的贈款紅包的原則),本人當時將一萬元用作:.洽購二手的影印掃瞄機、.申辦租用中華電信的最低費率網路,作為<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之設備用品,也拜師尊一萬元的款項所購的事務機及租用網路,拙愚才能縮短很多的時間(往返影印店的影印與整理的時間)在三月下旬完成法扶救濟案的撰狀與準備的工作,在此再次向師尊表示萬萬分的謝意!



六、拙愚已經多次在與師尊及其他仁人大德的對話與書信往返提及:金錢對拙愚的重要性已經不是排名排在很前面了。 即使拙愚脫離冤獄狀態後拒絕仁人大德的贈款紅包的次數已經超過二位數以上了,

有此冤獄劫難,對於拙愚的人生觀價值判斷與金錢的體用….有了很大的轉折,至少拙愚收受金錢或是借款等情,會有相當的必要與用途才會為之!

拙愚0329沒有收受台端的五萬元,其原因事實為:

1. 0329的談話仍然存在前述之沒有交集的情事

2.台端擬退還當年的五萬元,其原因若是夏列的兩種其中之一種,本人均不會接受:

A.當年的冤獄二審並未做到實質有效的辯護(或稱不辯不護)抑或

B.對於本人夏興國目前的拮据困扼不情陷狀的困境提供一筆款項可以過好一點的生活、看全民健保的部分負擔有暫時的著落

是此,本人當日沒有收受系爭五萬元款項,請察照!



七、附件的拙狀是拙愚0328所寫並以當日電子郵件及0329親自遞送:.師尊陳惠馨教授、2.民間司改會;該狀說明三是本人對台端當年冤獄二審沒有做到刑訴法第289條的實質辯護的情形,本人擬議的事項等情;事實上,在9912月下旬~~100年元月上旬,拙愚VS.師尊曾就上開個案有相當激烈的互陳意見,也知道師尊曾經就該案向台端查詢求證等情;茲因你我(拙愚VS.台端)均是年紀超過40歲的成年人了,都有過碩士研究所的求學經歷(拙愚係被迫受栽贓而離開政大),應該可以用讀書人知識份子的和平理性溝通來化解與解決所存在的爭議與沒有交集的論述;事實上,03302200,師尊一方面關心拙愚是否平安返回后里、另一方面關心詢問本人與台端0329談話的情形而有電話談話之,師尊原則上不會介入本人VS.台端就前述個案的處理情形,拙愚則向師尊稟述:『會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合法方式與周武榮大律師對話,…,如果周律師不願意對話,本人也不能\也不會勉強之!』



八、附件係拙愚就:

1.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筆錄不實登載

2.冤獄一、二沈律師未有刑訴法289條之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

的釋憲案原本即相關卷證,如果台端願意對話,請台端閱後提出書面意見或答辯或駁斥本人論述,當然台端也有權選擇不予理會等情;如果是後者,請台端將前開釋憲狀的原本及卷證迅速寄返本人、如果事前者,請台端亦以前述的對話模式為之,期能藉由和平理性的溝通對話來化解歧異與爭議。



九、<法扶雜誌>封底裡頁中閱知:民間司改會出版、貴公司之新學林出版公司經銷之<大法官,給個說法!>係就小人物為何「不平則鳴!」所提出的釋憲案,由民間司改會做成集結與出版。

拙愚冤獄劫難期間撰寫了超過一千件的釋憲案,其中關於:

1. 530解釋為違憲解釋

2. 人民釋憲件、憲法救濟件
3.
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
4.
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

5. 870813案發日之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所遂行的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強制處分\侵害基本人權者,均無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
6.
其他(約可整理出超過100件自存原本的釋憲案)

拙愚的前開釋憲\憲法救濟案若擬參採前述之<大法官,給個說法!>係就小人物為何「不平則鳴!」的模式為之,擬以參酌.GOOGLE「全球圖書館」、「上網源流」的模式, 將手寫案卷予以上網公開~~參採網路上的諸多網路書城的模式及以檔案管理局已將「美麗島事件」、「陳文成事件」、「二二八事件」….全案卷公開上網的模式、經辦方式…

<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為之,這是拙愚的冤獄劫難後的生命誓願及踐行書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台端若因為拙愚遞寄的釋憲案自存原本案卷而取消原先決定參與0413的民間司改會就夏興國案的法扶審查會,拙愚會坦然接受與面對、台端若仍願意參加該次法扶審查會者,拙愚祈請台端能夠在自由意願實質上多參與一些, 敬祈廁准至禱!


十一、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趕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點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刑訴個案是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在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踐行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就人民而言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承審法官而言是憲法課則與規範的權力(統治權、公權力)與義務~~此係制憲行憲本旨的應然面,惟實然面卻是背道而馳,憲法上所不許的違憲情事。
Arthur Kaufmann
(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
十二、拙愚94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並引用附件之100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另引用說明七)

拙愚指摘批判『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刑訴法319條以降相關規定』,係因最高法院94年、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個案實務裁判,將前述的救濟權質變惡化成為對被害人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單單第一審法院的自訴案件就少了90%以上,且現存的自訴案件亦有極大比例以自訴不受理程序上裁判後就吃案大公開。
法律扶助法第四條1項: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2項: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 第十三條: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第十七條:(法律扶助)基金會得案經費狀況,依案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訴訟「代理」或辯護之施行範圍。 然而在法扶基金會各分會的法扶案件審查實務而言,竟將刑事自訴之律師代理案件「原則上」不是法扶救濟範圍云云。 亦即,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在總會的前開行政命令(涉及抵觸憲法與法扶法)操弄下的實務個案,「自訴律代」的法扶救濟按「原則上」就是『不予法扶』,拙議以不法不扶不救不濟稱之。
依據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MOST!及刑訴實務採「被害推定甚至被害確定原則」,至少在被害人受到刑訴法第31條之個案犯罪行為人\嫌疑人違法侵害時,應該有受到法律扶助的救濟與適用;簡言之,應該是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訴訟救濟『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而非現行實務之『對被害人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


十三、相信台端也看過拙愚VS.師尊陳惠馨教授就台端在夏興國冤獄二審的個案的往返電子郵件,…,

拙愚目前的個案亦以中山門大審判的相關個案為主(引用0329交付之中山門大審判光碟片),請台端就前述擬議提供意見等情。



十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拙愚\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2:16:32 AM寫畢


說明八之補充:

已涉及私權\侵權行為之民事訴訟法若干法條亦有審判長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為當事人選任或指定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44條之351條…)、即使第466條之1~~第466條之4係以提起民事第三審訴訟須以委任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亦有針對無資力的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規定且為第三審受理繫屬訴訟法院應為程序上先行裁判的個案(466條之2參照),為何涉及公義與人權人命的刑事訴訟係就刑事犯罪訴追審判執行的程序法之刑事訴訟法卻仍以「自訴律代」強制課責被害人\自訴人『對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呢?

亦即,依據前述之國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MOST !及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應該已朝向『被害人\自訴人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

此議拙議與相關釋憲案的論述本旨!

一、截至目前為止(0328約凌晨0310)后里仍是在下雨,本人應該無法在今日早上騎機車北上,如果明天(0329)仍是下雨,本人的法扶救濟書狀及附件~~計有:

1 . 16件書狀、 2 . 26件分則要項、 3 . 二月下旬所列的冤獄偵審的筆錄書類等152項,

擬交付老師及民間司改會的書狀與卷證影印本均相同,為便利法扶救濟審查,本人亦將自存原本提供,由法扶審查來審查,自存原本需返還本人;亦即,計有一式三份可供法扶審查之用,自存原本的若干資料係本人的參考資料,本人並未影印併送(按:前一陣子影印機碳粉匣出問題,本人當時來不及影印…等情,且該等資料屬次要者,故未影印呈附之),老師及民間司法會若認為有需要,可另行影印;本人將自存原本提供,讓本人可以沈澱一段時間,等待四月中旬的法扶審查會時,本人一段時間沒有接觸自存原本,讓審查人員可以多一份審查之用,另一方面則是本人以虔敬誠心來接受法扶審查人員的審查與責問,本人把自己放空,竹傑虛心因應面對之,請察照!


二、本人目前的牙齒並無問題,因冤獄劫難期間未能及時看牙醫門診而掉落的兩顆牙齒需等到日後冤獄賠償或系爭凌虐夏興國的OSP徒眾接受審判及相關的賠償金核發後,本人才有錢去植牙(約需數萬元),特別向老師稟述~~牙齒的情形目前並吳大礙,謝謝老師的關心。


三、茲因03523日分別與舍妹夏妤蓁大吵兩次架,本人亦多有以電子郵件闡明論述指出舍妹的錯誤等情,本人亦思索了若干人事物;雖然老師的日前電子郵件只針對彭南元員事項提出疑慮與警戒防範,並未對周武榮員有所論述,本人相信老師不願看到本人VS.周武榮員就冤獄二審之應強制辯護卻不辯不護之涉及被信罪等情對簿公堂~~哪一方的勝敗都是老師不願看到的發展情況~~容拙愚提出擬議,請老師參考,並讓周武榮員決定是否採行:
如果周武榮員願意參與四月中旬的法扶審查會,經過審查認為夏興國冤獄無辜的認定等情,周武榮員願意成為法扶律師的一員,且允諾做到是實質的法扶救濟,不能再有不法不扶的程序上的敷衍等情,本人願意日後不追究周武榮員所涉及的被信罪等相關違法責任。
上開擬議供參,老師如果認為可行或有其他更妥適高見,請分別告知拙愚及周武榮員;當然,周武榮員會審酌是否願意接受拙愚的擬議事項,特此呈請老師的審酌與指正!



四、如果0329仍然下雨,本人則以郵寄方式將法扶救濟的書狀與卷證以郵寄方式為之,請問老師:本人是以分別郵寄包裹(最大型便利箱)致呈 老師、民間司改會;抑或將民間司改會者先寄呈老師審查後再轉記或轉交民間司改會之~~請老師指示之!(按:擬致呈老師及民間司改會的法扶救濟書狀及卷證約是一個最大型便利箱)



五、老師清明節掃幕後返回台北時,是否願意或認為有必要在高鐵台中站與拙愚先就四月中旬的法扶審查會面對面提供拙愚指正高見;因為高鐵台中站鄰近台鐵新烏日站,本人可以坐火車往返,不必騎機車,此點需尊重老師的意願與時間的安排,靜候老師指示!

拙愚的電話:1. 04255866462.0975054474、電子郵件依舊如常用者。。



六、0327的晚間電視新聞報導,十多年前的盧正案(涉及擄人勒索汲取款後仍將被害人撕票殺害)逆轉翻案證明淵殺盧正云云。

盧正當年是現役警察,警察當年辦案連對自己人也刑求逼供等情、江國慶當年是義務役上兵,空軍卻以對付敵人的反情報總報違法加入辦案及涉及刑求取供~~這兩件都是涉案人冤死經過十多年後掙得逆轉翻案的青天白日滿地慘紅的冤死個案;拙愚個案則是因為本人當時(870813凌晨約0410)拒絕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的「假自首\真自誣」而受到十二年的重判冤獄,且因本人拒絕OSP徒眾受唆後違法逼諭本人放棄雙訴救濟權的魔鬼交易來換取假釋\移回台灣….等情,以致於連假釋\縮刑的最低對待有不可能;如果當年本人屈服在「假自首\真自誣」的毒招,當時鄭丁旺就會現身,政警之被訴人就會「指導」本人向鄭丁旺下跪求情云云,這就是本人拒絕「假自首\真自誣」後,董保城等政警之被訴人才上演其後的違法搜索扣押、逼夏興國0600到文山一分局之上演「太子換狸貓」的劇碼!



七、容拙愚將當年的<吊頸領瘋狗邵宗海事件> 做一概述及對照彭南元事件:

當年邵宗海稱夏興國誣指『邵宗海所教授「民族主義專題研究」課程會PASS及格,不會當掉夏興國』(夏稱A案)逼中山所所務會議以決議方式將本人送到學生獎懲會,並建議開除學籍;

A案在程序上是邵宗海違反當事人迴避原則且不准本人參加緊急所務會議、實體上是邵宗海說謊又栽贓夏興國的誣告罪犯行~~堅持讓本人受到懲戒處分。
本人將邵宗海在8512月下旬或86年元月上旬所允諾「PASS及格」的錄音及譯文等情並寫了一份<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拙文與聲明分別交付鄭丁旺前校長、王春源所長與中山所的專任教授\副教授等人,並且將吊頸領瘋狗送交教師獎懲\評議委員會(夏稱B案)

結果A案因為本人有確實證據而不成案、政大卻因B案將本人記一大過~~在一個大學校園竟然因為學生發表真實的文章而被記大過,這只有共產國家之紅色中國、北韓、蘇聯、古巴…..才會有的情形;本人的對AB兩案的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釋憲憲法訴訟….迄今十多年仍不救不濟。 此係當年的鄭丁旺違法包庇邵宗海、不擇手段誅殺夏興國的真正事實。

本人對彭南元員的指控,不是針對其所允諾找律師義務協助乙事因為情事變更而中止或終止、
而是因為涉及「違法私遞物品」、930907~~同年1123日期間之在綠島冤獄擬寄彭南元的書信與資料卻寄不出去,甚至凌虐科長林榮泰在930913違法退回本人0906擬寄彭『蘭』元法官的書信時卻教唆凌虐舍黃次佐凌虐員毆打本人,亦即戴壽南典獄長當時(930903)當場允諾『可以通信與電見』乃是一場謊言與恐怖凌虐的前奏曲;相同的個案亦有本人971007與老師電見、960209本人與家母電見、950522綠島徒眾違法取消家姐夏春湘與本人的預約電見….,綠島徒眾均對本人發動及施加遂行報復性恐怖凌虐…..

請老師易地而處、同理心~~如果老師是夏興國,會認為上開的9309月~~11月的各種恐怖凌虐與彭南元毫無關係嗎? 再者,所謂『關於夏興國的案情資料』卻不敢對夏興國公開,相信老師也沒有機會看過,證明是以違法管道傳遞…等情。

本人已經將彭南元員『有條件不列入被訴人』,而作證義務是民訴法、刑訴法、行政訴訴法所法定的義務,讓彭南元真實證述就可以享受夏興國對其『有條件不列入被訴人』的寬容與優待,
這已經是很大的讓步了,更何況彭南元員還不見得領情,本人當然也不會熱臉貼冷灶。



八、其實拙愚是希望老師第一次帶拙愚到民間司改會的法扶審查會時,請老師以加入該法扶審查會的委員之一~~如同論文口試審查之審查委員~~一起對夏興國詰問等情,本人夏興國願意先接受檢驗審查來證明與擔保『我活著控訴!』相關個案與救濟事項的真實性;同時也希望吳思華校長、郝龍斌市長也能夠親自參與或指派法律專門人員亦能一起參與前述的法扶審查會來詰問與審查檢驗夏興國之,本人0325已經以電子郵件電傳吳校長\郝市長了,0329以親自遞送或郵寄方式為之(視有無下雨決定,參照前述說明一);如果老師機緣方便,請向吳思華校長提及拙議之~~老師的一句話會比本人的若干書狀還有效~~吳校長\郝市長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及法扶救濟程序時,也等同打開再審之道!(刑訴法420112356款、2項參照),請老師審酌參採之!


九、本件是熬夜寫作,本人需要休息了,先此擱筆。


十、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老師及兩大基金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拙 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一4:38:37 AM寫畢

(附註:三月下旬若無法與老師見面,老師亦可等到四月中旬法扶審查時將資料本人需要使用的資料返還本人帶回之即可。)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星期六3:54:47 PM 擬於0406(三)遞寄~~清明節連續休假


致  最高法院檢察署黃世銘檢察總長、仁股檢察官

副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警察局謝秀能局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鈞鑑: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1. 敬復 最高檢100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10004612號函、

2. 敬復 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030355700號函、

3. 100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之請准為法扶救濟,協助拙愚雙訴~~訴願\訴訟~~救濟,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說明:



一、『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二、<蘇建和案>(吳銘漢葉盈蘭夫婦慘死命案)(註2)是80年的案件、’<江國慶冤死案>85年的案件、<盧正冤死案>亦是十多年前的案件、8586年的三大案之1.桃園縣長官邸內的劉邦友八死一重傷的慘死命案、2.藝人白冰冰之愛女白曉燕遭陳進興林春升高天民綁架撕票案、3.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命案…..都是亟待查明真相的大案;至於拙愚以生命血淚我活著控訴!的8702140813政治大學中山館藍色恐怖火案案亦同~~自然事實真相只有一個~~1.夏興國是縱火行為人兼若干件誣告罪的犯罪行為人、抑或.夏興國是慘受冤獄劫難12年及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雙訴救濟權仍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的被害人;拙愚當然會以證據理由來證明證諸系爭個案的真正事實:
1.
政治大學的犯法瀆職公務員偕同文山一分局及指南派出所的員警(夏稱校方及警方的涉案人被訴人~~被夏興國起訴的犯罪行為人)縱放前述的兩件中山館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太子換狸貓案參照)
2.
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
3.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的違憲違法犯行~~
容請拙愚向貴基金會(兼指民間司改會與法扶基金會、夏稱兩大基金會或貴基金會)洽請法扶救濟,在兩大基金會指定的期日處所,由拙愚到會陳述及兩大基金會仁人大得的提問VS.拙愚回答的溝通互動,拙愚會證明第12款的成立、其後則乞祈兩大基金會指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雙訴救濟以第3款國家救濟義務罪行罰定主義的雙訴救濟程序,經由憲定法定的救濟救援冤獄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
同理,兩大基金會仁人大德聽取拙愚陳述後認為拙愚涉及刑法169171條之誣告罪….等刑事犯罪,請依據刑訴法240241條之告發程序辦理救濟、亦歡迎系爭個案被訴人對拙愚夏興國告訴自訴反訴之救濟。

2:引用拙愚960813冤獄九年誌記拙文<王文孝殺了幾個人?>
三、查:1000401(五)約1330~~恰好是所謂的愚人節~~分別收悉 最高檢100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10004612號函、台北市警察局文山一分局之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030355700號函,屢屢以函覆後就吃案之不檢不察\不警不察不救不濟之吃案大公開,特予以指摘駁斥如夏述事:

最高檢100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10004612號函係針對本人0321的書狀所做的函覆,根本未做任何的調卷與調查,就以『與事實不符』的函覆後就吃案,有為檢察救濟之本旨,應屬(釋135271499535)、(302838)之重大明顯之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之無效裁判處分,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之;至於文山一分局的0324書函云云,本人0329下午約1500親赴文山一分局要與廖美鈴分局長當面陳述檢舉等情,遭到若干位員警在一樓的服務台擋駕等情,廖美鈴分局長…等人連在自己的地盤與本人對話也不敢,如何可能有勇氣踐行法定之警察救濟義務呢? ~~滄海聲聲笑,笑傲吾國的雙察~~檢察與警察~~救濟乃是不檢\不警之不敢查察不救不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四、關於最高檢100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號函:

最高檢100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號函說明二以『經查台端自案發日至全案判決確定前,從未提出870813日警訊筆錄不實在之辯解,亦未提供任何具體事證以供查辦。』、『….,尚不得因無隨案移送之錄音帶即認定警訊內容登載不實,所指事項尚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原因。』 惟查:

1. 本人在案發日迄今1000402已經超過一萬次的言詞與書狀指控政警之被訴人(政治大學與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之犯罪行為人\被訴人)涉及縱火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

2. 警訊筆錄及冤獄一、二審筆錄涉及刑法213條等犯罪之指控,早在北院(88795號)及其追加自訴狀中指控及列為被訴人之犯罪事實,甚至最高檢、法務部、監察院….8889年有函覆上情,卻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監察救濟,於憲於法有違

3. 既然文山一分局系爭警訊筆錄並未隨案移送錄音帶,本人指出此項是時即可,如何可能「無中生有之生出」具體事證以供查辦呢? 須知:偽造變造證據及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係屬刑法1692項、171條之誣告罪犯行;既然文山一分局警訊筆錄沒有錄音,卻用於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判決事實,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警察\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

4. 就本人90年九月下旬、10/05檢閱冤獄偵審全院卷(附民審准予本人閱卷者),本人並無看到警方及消防人員在該案所做的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有相關的錄音錄影存證及檢送,至少冤獄偵審均不敢勘驗鑑定及調查之! 亦即: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乃是沒有錄音的假筆錄,連本人的警訊筆錄係黃天祥不實偽造、徐姓員警以刑求脅迫恐嚇本人並違反本人意願在空白筆錄按指紋,該筆錄未經本人閱覽,詳參北院88年自字第16795號之自訴案等內容及控訴)復且,北市消防局身為法定的火災調查機關卻不敢對本人踐行相關火災調查程序,當然也不敢讓本人辯解,此係本人將消防火調人員列為被訴人的主因之一。

綜上,警訊筆錄與火調筆錄涉及不實偽造、沒有錄音錄影,應可以在非常上訴與再審程序及中山門大審判中救濟~~期待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國家救濟義務能夠達致有權利有救濟、有冤獄有平正就員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5.
關於文山一分局的警訊筆錄涉及刑法213條….等犯罪:
以當時的文山一分局李平生分局長的書函所指:870813之北市警文一刑博字第8761099600號移送書(詳參偵查卷)並未有警訊筆錄的錄音帶隨案檢送,本人在冤獄偵審期間的聲請勘驗警訊筆錄錄音、交付警訊筆錄錄音帶拷貝本讓本人逐字譯文…等情,冤獄偵審之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檢察官\枉法官均不敢裁判之,復從冤獄偵審的相關案卷中並無系爭警訊筆錄的錄音帶等情,應開確認系爭警訊筆錄乃是不敢錄音且構陷夏興國冤獄的假筆錄,應認有刑法第171213…等條的犯罪。

就以被訴人黃天祥在870813案發日之0950~~1500對夏興國的警訊筆錄以節,單單訊問處所就以轉移陣地若干處之文山一分局若干處所為之(轉移三處以上陣地) 該筆錄沒有錄音,是徐姓員警等人以恐嚇刑求(待會任翔來了就有你夏興國的好看)方式強拉本人左手拇指捺印指紋,此從訊問人是黃天祥,卻在訊問後十多分鐘才由徐姓員警若干人出面恐嚇刑求云云可證一般(按:訊問人是應該從頭到尾同一人,亦即訊問完畢後即時交閱、閱後無誤即時按捺指紋;亦即,黃天祥捏造夏興國警訊筆錄內容佐以不敢錄音,由徐姓員警若干人以前述犯行為之)
應認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引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夏稱特偵組)1000214新聞稿為例:本署黃世銘檢察總長至為重視,立即指派本署特偵組二名檢察事務官將警方載送被告(許榮洲)之全程錄音檔之交談內容予以譯文進行交叉比對勘驗後,並無恫嚇等各種不當訊問情形,是媒體所在律師之指訴顯與事實不符。 是此,文山一分局的警訊筆錄及北市消防局的火調筆錄(後述)若連錄音也無,則就連錄音帶也不可能移送檢察官偵辦\起送後移送法官審辦,當然冤獄偵審的故鑄夏興國冤獄的檢察官、枉法官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勘驗警訊筆錄的錄音與譯文,當然為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警四\07 李採蓮 (偵查卷第55~~57頁)以本人現有卷證看不到訊問人(公務員\公務機關),且該筆錄的訊問人是空白(沒有人簽名),以本人冤獄劫難12年的被害體認,本件筆錄是事前就寫好的假筆錄,其他(同45款的指摘)

<員警百科全書之八~~刑事員警卷>719720頁為例,司法員警針對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訊問證人\關係人的筆錄是不相同的格式,且警訊筆錄的偵訊製作過程應全程錄音必要實錄影、
真實記錄原則、偵訊方法與技術。 警訊筆錄之受訊問人之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以A1A2代稱)、趙建民、李仙淦…..等人均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來至製作,甚至受訊問人之吳志聰、李採蓮者還有『政治大學總務長董保城在場』、『政治大學事務主任陪同在場』、『有我朋友吳志聰在場』…等情~~亦即明明是以證人訊問程式,卻用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且讓不得在場的政治大學校方人員在場等情,污染的警訊筆錄的真實性~~如此『魔』式等同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濟代價地至作假筆錄構陷夏興國冤獄,應認有刑法213169167….等條之犯罪犯行

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警訊期間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6. 關於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課柯林順明所做火調筆錄亦是不敢錄音的假筆錄,甚至連本人夏興國是遭唯一一位濫訴及冤獄審判的嫌疑人\被訴人卻也不敢對本人製作相關的火調筆錄,此係應為而不敢為之行止,此證系爭火調筆錄亦是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一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7. 關於冤獄一審的審理筆錄登載不實、沒有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以北院871218之北院義刑寅871503字第42926號涵的主旨與說明,亦無冤獄一審審理期間的錄音帶的檢送,此證冤獄一審根本沒有錄音~~若有錄音卻不檢送則是刑法第138條的隱匿工文書罪~~此證冤獄一審的相關筆錄均是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假筆錄。.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冤獄一審冤獄判決書提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執稱遭政治大學「藍色恐怖政治迫害」,本件為該校與警方一連串的迫害行為,證人吳志聰、李採蓮為「小藍衛兵」等荒誕不經之詞…..』,然而冤獄一審的前開筆錄卻不敢將本人所述的內容據實登載,冤獄一審冤獄判決書卻又引據批判云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冤獄一審的系爭審理筆錄均是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的書證且證明無訛。
冤獄一審的辯護人梁治律師所撰的辯護意旨狀係於871110才送到北院收狀台,此參照收狀章戳的記載得知,然而冤獄一審的871104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 律師為被告辯護稱:如辯護狀所載』~~871104審理期日,梁治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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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的言詞辯論程式,冤獄一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劉坤典枉法官只准本人講三句話云云,洪永燦書記官對於此諭示卻不敢據實登載,亦為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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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的言詞辯論程式後的程式並無『有無最後陳述』的程式,卻不實登載『有無最後陳述?』、『被陷害的滋味不好瘦,不希望我家人也受傷害』~~此內容與關於被訴案件內容與事實之最後陳述根本扯步上關係,冤獄一審劉坤典枉法官、洪永燦書記官卻做如此的捏造,亦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8.
關於冤獄二審的審理筆錄登載不實、沒有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參引台灣高等法院881230之(88)院賓文簡字第16520號函、89052089)院賓文簡字第6564號函,竟連本人聲請閱卷及交付冤獄二審的系爭調查\審理\宣判期日的錄音帶拷貝本也不敢為之,佐以888、月某日之院賓刑勤字第12797號涵的檢卷送上訴的函稿之說明\主旨亦無錄音帶的檢送最高法院審理的記載,此證系爭期日根本不敢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880709的審理期日均是『未提示,未告以要旨』,卻不實登載為『…..提示並告以要旨』云云。 查:每一個的書證\證據的要旨各不相同,果真有告以要旨等情應該是具體記載系爭要旨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係,焉有一律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的均一『魔』式的筆錄製作方式,此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冤獄二審的辯護人周武榮律師根本沒有撰寫辯護意旨狀,然而冤獄二審的880709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周武榮律師律師為被告的利益辯護稱:詳如呈庭附卷的辯護狀所載』~~880709審理期日,周武榮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有刑法第124125171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88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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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的言詞辯論程式後的程式並無『有無最後陳述』的程式,卻不實登載『有無最後陳述?』、『我希望具保停止羈押』(概意)~~此內容核與關於被訴案件內容與事實之最後陳述根本扯不上關係,冤獄一審吳敦\吳明峰\何菁莪枉法官、李麗花書記官卻做如此的捏造,亦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以台高院880623之調查筆錄,係因李酉潭證述『有數間研究室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室內的物件為例』,本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以言詞聲請具保及停止羈押等情,然而該筆錄卻不實捏造事實稱:『違法羈押,否則拒絕簽名,….,延押案的抗告已送最高法院辦理』,此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冤獄二審冤獄判決書提及:『…..。但查上訴人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式中,對於各項事證均極盡爭辯之能事且構思巧密,極力為自己利益辯護,思路清晰………..』,然而冤獄二審的前開筆錄卻不敢將本人所述的內容據實登載,冤獄二審冤獄判決書卻又引據批判云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冤獄一審的系爭審理筆錄均是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的書證且證明無訛。
其他:引用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二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9. 引用(附件九)之冤獄一、二、三審違反強制辯護之枉法裁判、濫權處罰故鑄冤獄,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

查: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的事實詳如前述,此為抵觸刑訴法289條、3797款的違背法令,然而被訴人之冤獄三審審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臺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87年~~100年之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竟然先後以故鑄冤獄定讞在先、不敢提起非常上訴在後,均為刑法124125條之犯行。

本件是最高法院刑四庭880923~~921地震後第三日~故鑄冤獄定讞,本人在8810月以後的救濟程式均詳為指摘論述在案。
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旨,倘若盧仁發~黃世銘檢察總長、冤獄一、二審的梁治、周武榮律師認為冤獄一、二審程式有踐行289條之辯護人就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歷任檢察總長及梁、周律師應予提示及指出,本人就放棄任何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提不出來又不敢救濟,均是包庇犯罪,故鑄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直接間接共同政犯的其中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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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註1
1:以拙愚手頭上的案卷,目前是找到最高檢8905/3089)台仁字第7439號函;事實上,8811月~894月尚有監察院、法務部就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救濟,歷任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所做的函覆,請向相關機關查證~~此證本人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均遭冤獄偵審違憲違法侵害經年,難道還要不能獲致救濟到底嗎?

10.其他:引用980928B件之聲請協助自訴書狀之救濟事項所指摘控訴各事項: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最高法院檢察署黃世銘檢察總長、仁股檢察官

副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警察局謝秀能局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鈞鑑: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拙 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一4:38:37 AM寫畢

(附註:三月下旬若無法與老師見面,老師亦可等到四月中旬法扶審查時將資料本人需要使用的資料返還本人帶回之即可。)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星期日11:48:49 AM起寫 擬於0718(一)遞寄



致  師尊陳惠馨教授 鈞鑑:

副本:周武榮律師(縱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


案由:為對: 周武榮律師就冤獄二審(台高院87上訴5294號)未有任何刑訴法289條之事實上\法律上之程序與實體辯護,抵觸強制辯護本旨,請予察鑑與鼎助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相對人:周武榮律師(縱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

100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南街1522TEL02-23958811 FAX02-23958338行動電話:0932-014514 e.mail:alan0932014514@gmail.com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

一、自從0329與周武榮律師在其事務所會見面談後、0413在民間司改會之就夏興國冤獄個案法扶審查會的與會,周武榮律師(夏稱周律師、周員)將拙愚0331以便利箱郵寄之自存原本書狀卷證於0414原件寄返拙愚後,自此以後,拙愚以親自到所(06020617)、若干次的電話留言、語音信箱留言、電子郵件….,周員均不願意與拙愚聯絡之。


二、就以08月上旬之老師若願意與拙愚會見者為基準日,倘若夏列情形其中之一者:

  1. 周員仍舊不願意出面與拙愚聯絡
  2. 老師聯絡周員後,周員亦是持相同之不願意與夏興國聯絡
  3. 老師不願意繼續介入此事

拙愚在08月上旬以後就:「周武榮律師就冤獄二審(台高院87上訴5294號)未有任何刑訴法289條之事實上\法律上之程序與實體辯護,抵觸強制辯護本旨,請予察鑑與鼎助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三、 冤獄二審的辯護人周武榮律師根本沒有撰寫辯護意旨狀,然而冤獄二審的880709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周武榮律師律師為被告的利益辯護稱:詳如呈庭附卷的辯護狀所載』~~880709審理期日,周武榮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有刑法第124125171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88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


四、以涉及私權\侵權行為之民事訴訟法若干法條亦有審判長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為當事人選任或指定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44條之351條…)、即使第466條之1~~第466條之4係以提起民事第三審訴訟須以委任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亦有針對無資力的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規定且為第三審受理繫屬訴訟法院應為程序上先行裁判的個案(466條之2參照),為何涉及公義與人權人命的刑事訴訟係就刑事犯罪訴追審判執行的程序法之刑事訴訟法卻仍以「自訴律代」強制課責被害人\自訴人『對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呢?

亦即,依據前述之國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MOST !及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應該已朝向『被害人\自訴人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

此議拙議與相關釋憲案的論述本旨!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師尊陳惠馨教授 鈞鑑:

副本:周武榮律師(縱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 察鑑:



拙 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星期日12:40:3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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