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政警之被訴人隱匿與湮滅關於本案的錄音帶\錄影帶,涉及以刑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

第二十分則要項 : @政警之被訴人隱匿與湮滅關於本案的錄音帶\錄影帶,涉及以刑法@

138165169171173….等條犯罪犯行「太子換狸貓」之構陷 @

@夏興國冤獄 @

@ @

☆☆☆☆☆☆☆☆☆☆☆☆☆☆☆☆☆☆☆☆☆☆☆☆☆☆☆☆☆☆☆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寫畢



一、關於政警之被訴人隱匿與湮滅關於本案的錄音帶\錄影帶,涉及以刑法138165169171173….等條犯罪犯行「太子換狸貓」之構陷夏興國冤獄:

刑訴法、消防法….所規定的錄音\錄影及證明上開程序的相關簿冊書證….等,均是法定的公文書,不得有任何之隱匿與湮滅關於本案的錄音帶\錄影帶所涉及以刑法138165169171173….等條犯罪犯行~~違反此禁止規定,當然構成系爭行事犯罪而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自屬當然且為憲治國法治國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MOST ! 並讓犯罪行為人\被訴人接受國法正義制裁之國家所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之救濟義務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二、政大校方隱匿卷證(刑法138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刑法165條)之犯行:

1 . 政大校園之從中山館沿環山道、體育館後方的河堤便到的監視錄影帶及百年樓前之政大精神堡壘附近之錄影帶,,吳志聰、蕭敬義在871021之冤獄一審審理竟然偽證稱:『稱是喇叭』(政大大門口警衛室就有監視錄影總機、政大校園如同歐威爾<1984>的老大哥,遍佈監視錄影帶
2 .
交付新聞媒體在870813晨間新聞就播出系爭火案的錄影帶與相片資料

3 . 蕭敬義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的系爭相片

4 . 鄭丁旺在870901誣告訴狀稱:『凌晨零時二十分~~0020~~潛入中山館』~~卻隱匿A君潛入中山館到走出中山館讓吳志聰\李採蓮目擊的監視存錄錄影帶
5 .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政大校警隊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政大校警隊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五、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隱匿卷證(刑法138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刑法165條)之犯行:

1 . 政治大學到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

2 .. 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大門口約100公尺)接受警訊的錄音錄影帶、系爭”夏興國”及目擊證人的警訊筆錄以

3 . 2款之上開期間之指南派出所入出口的監視錄影帶~~據以證明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及目擊證人的人別\人數\性別與真實身份~~此係破案關鍵及證明政警之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真正自然事實

4 . 8708130400~~0420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違法逼諭本人『假自首\真自誣』之錄音錄影帶
5 .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7 . 吳志聰\李採蓮在案發日在指南派出所接受警訊筆錄的系爭筆錄
8 .
政警之被訴人案發日:A.遂行之違法搜索扣押之政物清單、B.違法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之拘票聲請書、C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表、D直接拘提犯罪嫌疑人報告書、E.搜索扣押證明筆錄、F.執行直接搜索結果報告書、G.證物送驗記錄表、H.其他



六、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隱匿卷證(刑法138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刑法165條)之犯行:

1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9(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2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在案發日0057接獲報案的報案錄音與受理報案的書類文件的錄音譯文與書證



七、綜上所述,關於政警之被訴人隱匿與湮滅關於本案的錄音帶\錄影帶,涉及以刑法138165169171173….等條犯罪犯行「太子換狸貓」之構陷夏興國冤獄,當然構成系爭行事犯罪而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自屬當然且為憲治國法治國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MOST ! 並讓犯罪行為人\被訴人接受國法正義制裁之國家所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之救濟義務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謹 誌



拙 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3:31:25 P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