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9:39:1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案由:87年02\14之政大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係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吳烟村研究室內物件後並縱火讓夏興國受到其後的警訊與阻擊,涉及製造火案及辦私犯的刑事犯罪(99年01\19之協自件)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參與87年02\14之第一次政治大學中山館火案的共同正犯、幫助犯
2
. 政大校方之被訴人:政丁旺:政大之前校長、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黃世雄:政大研輔室組員、.
吳烟村:政大中山所的教授,捏造研究室內物件遭燬損的犯罪行為人
吳烟村:政大中山所的教授,捏造研究室內物件遭燬損的犯罪行為人
3
.
文山一分局警方的被訴人:任翔、徐姓員警:87年02月中旬~~同年三月以辦私案方式讓本人夏興國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四維堂之間遭阻擊、到文山一分局作筆錄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87年02\14之政大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係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吳烟村研究室內物件後並縱火讓夏興國受到其後的警訊與阻擊,涉及製造火案及辦私犯的刑事犯罪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以夏以「1ST BT」、「2ND BT」作為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87年02/14)、第二次(87年08/13)藍色鬼火\恐怖案“1ST BT者請參閱政大「自強報」87年03\09.220期、2ND BT者請參閱87年08\13電視新聞、0814全國各大報(按:1ST BT者或許亦有新聞報導)
二、參照附件之政大學生刊物之自強報在87年03\09.220期的報導: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的外部隔間、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按:87年二月中旬隔間係與志希樓、果夫樓之研究室隔間相同~~政大當時的多數大樓研究室以三合薄甲板隔間之)並引用附件之手寫的表列對照與指摘:
三、87年02\14之火案,政治大學校方)鄭丁旺違法定代表人及吳烟村(唯一一位研究室遭燬損的研究室使用人),竟然均未向台北地檢署、臺北市消防局報案(按:火案是公共危險罪之非告訴乃論罪,就算被害人未報案,管轄地檢署之台北地檢署亦應即日分偵字案開始偵查),
而是政大值班校警自行撲滅云云,然而卻看不見所謂火案燃燒期間的燃燒現象與燃燒客體等情,復且依據自強報的報導:『在男生宿舍發現可疑的人物』云云,可見本案根本與本人夏興國無關,卻是在政大校方與警方之前開被訴人以辦私案方式來栽贓本人,就連台北地檢署也無相關的分案記錄、卻是由文山一分局之任翔、徐姓員警、政大研輔室職員黃世雄、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年02月約17或18日下午在政大之四維堂\中正圖書館之間圍堵與阻擊本人、任翔及徐某更發函要本人三月上旬到文山一分局作筆錄云云,然而台北地檢署竟然沒有任何的分案與偵查,甚至本人的全國前案記錄亦無『87年02\14第一次火案的受調查之記錄』,
是此得證:
1.
87年02\14之政大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係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吳烟村研究室內物件後並縱火,涉及刑法169、171、173…等條犯罪
2.
政大校方與警方之前開被訴人以辦私案方式來栽贓本人讓夏興國受到其後的警訊與阻擊,涉及製造火案及辦私犯的刑事犯罪
3.
參與救火之政大校警也只是配合演出的犯罪行為人~~竟然連警訊筆錄也未座、當然也未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之119報案及製作相關的火調筆錄
四、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165、169、171、173….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謹誌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3 月
2
1 日 (
凡 慈 仙 子 誕 生 日 )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四1:27:53
PM寫畢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四1:57:01
AM起寫
擬於08\11(四)遞寄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您好:
案由:為請惠賜:1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
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說明:
一、引用附件之拙愚夏興國無資力不情陷狀之事證~~請准予本件聲請政府資訊公開之繕本製發費以訴願救助\閱卷救助方式救濟之!
二、為請惠賜關於「1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拙愚夏興國當年遭受政大校方及警方(文山一方局)人局的圍堵及警訊,為冤涉該案的關係人,依法可以閱知本件的卷證。
三、為請惠賜關於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貴府工務局年前准予拙愚閱卷,然而是冤獄劫難期間無法為之、目前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不情陷狀等情,請准以製發繕本方式為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四、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四2:04:55 AM寫畢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您好: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法扶審查小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
案由:為就: 1 . 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年08月26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6240100號函之陳訴指摘與聲請救濟、 2 . 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詳卷)
說明:
一、本人100年08月中旬的書狀明明是針對:
1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
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惟查: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年08月26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6240100號函說明二卻是以:「有關台端申請87年08月13日(第二次)政治大學(中山館)火災案火災原因調察鑑定書複本」云云;如果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沒有針對「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做成相關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請據實函知本人夏興國之,即可證明: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並未針對「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有任何的出動消防車救火及做成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並佐以本件並無台北地檢署的任何分案及偵查程序、文山一分局的任翔小隊長及徐姓員警卻捏造傳訊通知書,在87年02月中旬在政大四維堂\中正圖書館間的走到圍堵本人、87年03月上旬在文山一分局製作假筆錄。
系爭「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乃至政魔\警賊(政警被訴人)為了達致竊取本人使用自強九舍D125室之宿舍內物件為目的,以第一次中山館藍色恐怖鬼火案為手段的犯行,並捏造吳烟村教授研究室內物件燬損殆盡、邵宗海教授研究室的門面表面燒焦云云。
二、引用08月中旬書狀之拙愚夏興國所附之無資力不情陷狀之事證~~請准予本件聲請政府資訊公開之繕本製發費以訴願救助\閱卷救助方式救濟之!
為請惠賜關於:
1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繕本:拙愚夏興國當年遭受政大校方及警方(文山一方局)人局的圍堵及警訊,為冤涉該案的關係人,依法可以閱知本件的卷證。
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貴府工務局年前准予拙愚閱卷,然而是冤獄劫難期間無法為之、目前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不情陷狀等情,請准以製發繕本方式為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三、關於拙愚夏興國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引用日前的電子郵件。
拙愚夏興國100年03月29日親自遞致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貴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貴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迄今超過五個月均是不救不濟連函覆也無;拙愚夏興國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之旨趣在於:確認郝市長\吳校長是:
1
. 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的公務機關首長、抑或
2
.
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公務機關首長公務監督權義的憲治法治義務
若是前者,本人會將郝市長\吳校長第N次列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被訴人(即是俗稱『公親變事主』);若是後者,拙愚會尊重郝市長\吳校長的應為公務監督行政就寄的權義!
若是前者,本人會將郝市長\吳校長第N次列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被訴人(即是俗稱『公親變事主』);若是後者,拙愚會尊重郝市長\吳校長的應為公務監督行政就寄的權義!
關於本項的所請救濟,請郝市長\吳校長囑諭秘書幕僚人員以郵寄書函或電子郵件通知拙愚是否准行、若是准行之時間期日地點。
四、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法扶審查小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星期日4:03:25
AM起寫 擬於10
\ 11(二)遞寄(國慶日放假不具狀)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您好: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法扶審查小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
案由:為就: 1 . 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年09月27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7053300號函之陳訴指摘與聲請救濟、 2 . 擬於十月中旬~~國慶日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詳卷)
說明:
一、100年09月30日收悉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年09月27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7053300號函,資分項聲請救濟如夏述事:
- 附件的兩百元(副本無附件兩百元)請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人員調取(89拆072號)案卷(政治大學中山館違法拆除案卷)並影印後遞寄拙愚夏興國之,致謝!
- 擬於十月中旬~~國慶日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 其他:引用100年03\29親遞之書狀、7~9月之郵寄書狀
二、關於拙愚夏興國擬於十月中旬~~國慶日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引用日前的電子郵件。
拙愚夏興國100年03月29日親自遞致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貴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貴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迄今超過五個月均是不救不濟連函覆也無;拙愚夏興國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之旨趣在於:確認郝市長\吳校長是:
1
. 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的公務機關首長、抑或
2
.
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公務機關首長公務監督權義的憲治法治義務
若是前者,本人會將郝市長\吳校長第N次列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被訴人(即是俗稱『公親變事主』);若是後者,拙愚會尊重郝市長\吳校長的應為公務監督行政就寄的權義!
若是前者,本人會將郝市長\吳校長第N次列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被訴人(即是俗稱『公親變事主』);若是後者,拙愚會尊重郝市長\吳校長的應為公務監督行政就寄的權義!
關於本項的所請救濟,請郝市長\吳校長囑諭秘書幕僚人員以郵寄書函或電子郵件通知拙愚是否准行、若是准行之時間期日地點。
三、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法扶審查小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一10:40:14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檢察\刑事司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
副本: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2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案由:87年02\14之政大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係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吳烟村研究室內物件後並縱火讓夏興國受到其後的警訊與阻擊,涉及製造火案及辦私犯的刑事犯罪(87年3、4月間起不斷提起自訴救濟、99年01\19之協自件)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87年02\14之政大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係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吳烟村研究室內物件後並縱火讓夏興國受到其後的警訊與阻擊,涉及製造火案及辦私犯的刑事犯罪,栽贓構陷嫁禍本人夏興國為嫌疑人且在87年03月間到文山一分局三組(刑事組)製作警訊筆錄云云,被訴人等涉犯縱火罪、誣告罪….等犯行: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年度 字第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
<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並於實體審判訴訟程序期日通知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 參與87年02\14之第一次政治大學中山館火案的共同正犯、幫助犯
- 政大校方之被訴人: 1 . 政丁旺:政大之前校長、 2 . 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 3 . 黃世雄:政大研輔室組員、. 4 . 吳烟村:政大中山所的教授,捏造研究室內物件遭燬損的犯罪行為人
- 文山一分局警方的被訴人: 1 . 任翔、 2 . 徐姓員警:87年02月中旬~~同年三月以辦私案方式讓本人夏興國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四維堂之間遭阻擊、到文山一分局作筆錄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以夏以「1ST BT」、「2ND BT」作為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87年02/14)、第二次(87年08/13)藍色鬼火\恐怖案“:
1
. 1ST BT者請參閱政大「自強報」(87年03\09.220期)、
2 . 2ND BT者請參閱87年08\13電視新聞、0814全國各大報(按:1ST BT者或許亦有新聞報導)
2 . 2ND BT者請參閱87年08\13電視新聞、0814全國各大報(按:1ST BT者或許亦有新聞報導)
二、參照附件之政大學生刊物之自強報在87年03\09.220期的報導: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的外部隔間、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約是該火案過後一個月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按:87年二月中旬隔間係與志希樓、果夫樓之研究室隔間相同~~政大當時的多數大樓研究室以三合薄甲板隔間之)並引用附件之手寫的表列對照與指摘:
參閱附件之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年09月27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7053300號函以及該函索提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93年01月06日北市消調字第09330033300號函,負責消防滅火之管轄消防機關台北市消防局竟然沒有
1 ST
BT的報案紀錄、本人夏興國87年03月上旬到北市警局文山一分局三組(刑事組)由任翔及徐姓員警作「警訊筆錄」云云,管轄檢察機關之台北地檢署竟然也無分案偵辦的相關記錄,也未傳喚本人、更無製作相關的書類(如:不起訴處分書、…);此證
1 ST
BT乃是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以夏列的犯罪犯行製造出來的「假案」,且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將本人強制傳喚到文山一分局三組接受警訊等情,涉及刑法174、169條等犯行,本人是被害人,早在87年、4月間提起自訴在案,惟:北院刑事法官均不敢開庭審理,亦屬違憲違法犯行,合先陳明!
三、87年02\14之火案,政治大學校方)鄭丁旺違法定代表人及吳烟村(唯一一位研究室遭燬損的研究室使用人),竟然均未向台北地檢署、臺北市消防局報案(按:火案是公共危險罪之非告訴乃論罪,就算被害人未報案,管轄地檢署之台北地檢署亦應即日分偵字案開始偵查),
而是政大值班校警自行撲滅云云,然而卻看不見所謂火案燃燒期間的燃燒現象與燃燒客體等情,復且依據自強報的報導:『在男生宿舍發現可疑的人物』云云,可見本案根本與本人夏興國無關,卻是在政大校方與警方之前開被訴人以辦私案方式來栽贓本人,就連台北地檢署也無相關的分案記錄、卻是由文山一分局之任翔、徐姓員警、政大研輔室職員黃世雄、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年02月約17或18日下午在政大之四維堂\中正圖書館之間圍堵與阻擊本人、任翔及徐某更發函要本人三月上旬到文山一分局作筆錄云云,然而台北地檢署竟然沒有任何的分案與偵查,甚至本人的全國前案記錄亦無『87年02\14第一次火案的受調查之記錄』,
是此得證:
1.
87年02\14之政大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係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吳烟村研究室內物件後並縱火,涉及刑法169、171、173…等條犯罪
2.
政大校方與警方之前開被訴人以辦私案方式來栽贓本人讓夏興國受到其後的警訊與阻擊,涉及製造火案及辦私犯的刑事犯罪
3.
參與救火之政大校警也只是配合演出的犯罪行為人~~竟然連警訊筆錄也未座、當然也未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之119報案及製作相關的火調筆錄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沒有針對「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做成相關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請據實函知本人夏興國之,即可證明: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並未針對「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有任何的出動消防車救火及做成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並佐以本件並無台北地檢署的任何分案及偵查程序、文山一分局的任翔小隊長及徐姓員警卻捏造傳訊通知書,在87年02月中旬在政大四維堂\中正圖書館間的走到圍堵本人、87年03月上旬在文山一分局製作假筆錄。
系爭「87年02月14日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火案」乃至政魔\警賊(政警被訴人)為了達致竊取本人使用自強九舍D125室之宿舍內物件為目的,以第一次中山館藍色恐怖鬼火案為手段的犯行,並捏造吳烟村教授研究室內物件燬損殆盡、邵宗海教授研究室的門面表面燒焦云云。
四、引用附狀一之『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個案書狀』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另參照最高法院(27上792號)判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雖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以降相關規定者,系爭個案亦屬於得再為自訴之列;且應係以當時所取得的自訴權及當時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作為偵察犯罪訴究與審判的依據。),復且系爭個案「自訴不受理」裁判確定後係屬刑訴法379條五款、(釋135、271、499…)、(30上2838)釋示的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者,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當然,承審法官若認為符合(釋371、572、590…)釋示者,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救濟程序,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救濟之!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另參照最高法院(27上792號)判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雖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以降相關規定者,系爭個案亦屬於得再為自訴之列;且應係以當時所取得的自訴權及當時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作為偵察犯罪訴究與審判的依據。),復且系爭個案「自訴不受理」裁判確定後係屬刑訴法379條五款、(釋135、271、499…)、(30上2838)釋示的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者,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當然,承審法官若認為符合(釋371、572、590…)釋示者,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救濟程序,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救濟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年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年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自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自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聲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係指摘控訴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年度 字第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且應依據87、88年間的刑事訴訟法為訴追審判之規範與依據,詳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
五、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年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註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註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註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六、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165、169、171、173….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鈞院指請律師協助自訴,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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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八、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八、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致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
副本: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2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0 月 2
8 或 3
1 日 10\25台灣光復節誌記)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三10:27:00 AM寫畢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三10:27:00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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