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9:39:1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
案由:87年08\13案發日~~88年10\08之政警之被訴人及冤獄偵審遂行之逮捕拘提、羈押拘禁均抵觸憲法\刑訴法\刑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之違憲違法犯行:(98年09\28之I件)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政治大學校方的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等人
2.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李平生、胡義明、黃天祥、徐姓員警(87年二月中旬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前偕同任翔圍堵本人之員警)、並勘驗文山一分局的監視錄影帶溯究參與本項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其他員警
2.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李平生、胡義明、黃天祥、徐姓員警(87年二月中旬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前偕同任翔圍堵本人之員警)、並勘驗文山一分局的監視錄影帶溯究參與本項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其他員警
3.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何俊英、陳維練(北檢87年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之被訴人))
4.
87年08\13決定違法羈押的被訴人:王佳惠(北院87年08\13之執夜法官)
5.
冤獄一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訴1503號之87年09\28~~87年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6.
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李得灶、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8上訴5294號之87年12\16~~88年09\01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6.
冤獄三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違法羈押罪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及88年09\01未經訊問本人就遂行違法羈押之最高法院枉法官\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87年08\13案發日~~88年10\08之政警之被訴人及冤獄偵審遂行之逮捕拘提、羈押拘禁均抵觸憲法\刑訴法\刑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之違憲違法犯行:(98年09\28之I件)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依據(釋384、382、499、535)及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與釋示:
A.
憲法上所稱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B.
羈押是對人身自由的最大干涉的強制處分(干涉與限制基本人權)
C.
法官在決定羈押時所必須遵守憲法與刑訴法的法定程序至少應有夏列程序:
**法官須經過人別的程序訊問與個案事實實質訊問、
**依據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羈押訊問應有同法第31條之強制辯護之事用與踐行,違反此規定者,應認為抵觸憲法8條1、、3項、16條、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
**法官須經過人別的程序訊問與個案事實實質訊問、
**依據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羈押訊問應有同法第31條之強制辯護之事用與踐行,違反此規定者,應認為抵觸憲法8條1、、3項、16條、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
**必須要有形訴法101條項1、、3款的其中一款的實體事實,且認為有101條之2的認為有羈押必要者才能決定裁定羈押
**羈押必須使用羈押票,按捺被告\被羈押人之指紋,羈押票應記載102條各項款的法定要式
**其他:引用後述的各項違憲違法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其他:引用後述的各項違憲違法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依據憲法8條各項款之旨,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均必須依照\至少不得違反實體法及程序法之法定程序才能為之;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且構成憲法24條、刑法125條1項1款的違憲違法犯行
**參照憲法8條像1句、(釋90)、刑訴法88條以降相關規定之旨:就算是逮捕現行犯也必須先符合法律保留之『以法律定之』,刑事犯罪發生後的現行犯亦應依照法定程序逮捕之;所謂『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則是指司法或警察機關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必須依據法定程序才能對人民踐行逮捕拘禁』之程序,不依或故違上開程序者亦屬構成憲法24條、刑法125條1項1款的違憲違法犯行
四、引用附件之98年01\13的釋憲案、98年09\28I件之聲請協助自訴狀(按:87~~100年有超過一千件的雙訴救濟案之踐行,均是不救不濟不提不審有冤不賠….之違憲違法犯行)
五、關於政警之被訴人涉及違法逮捕\拘提之違憲違法犯行:
查:依據(釋384、392)理由書釋示:逮捕為不要式拘提、拘提是要式逮捕、逮捕\拘提均是憲法 地八條第一項之逮捕,涉及參與違法逮捕者,則為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查:依據(釋384、392)理由書釋示:逮捕為不要式拘提、拘提是要式逮捕、逮捕\拘提均是憲法 地八條第一項之逮捕,涉及參與違法逮捕者,則為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政警之被訴人遂行違法逮捕\拘提之事例有:
**本人在87年08\13約09:50在文山一分局所簽的三份文件書類均無警察機關的名銜關防大印\發文字號、亦無詢問警察黃天祥的簽名,違反公文程式條例、(釋97)及前述之憲法與刑訴法之違憲違法犯行
**未有陳維練檢察官所簽發的拘提票,卻未將本人釋放(刑訴法88之1條參照)
**冤獄偵查卷及冤獄偵審的認定,政警之被訴人對本人夏興國的逮捕時間至少有夏列三種:
A
.03:40在慈光寺的房間門口已受監視看口的逮捕狀態、
B
.06:00在慈光寺寺務處(即是本人打電話給政大法學院陳惠馨教授之後)
C.09:50在文山一分局簽署上開三份文件之際
查:司法或警察機關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對人民的逮捕時間涉及憲法8條各項之24小時的時限起算匙間,然而單單逮捕時間就有三種以上,且均未有遵照憲法與刑訴法的法定程序,為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六、關於87年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與違法決定羈押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何俊英、陳維練(北檢87年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之被訴人)未有合法的逮捕卻以違法聲請羈押等情、.
87年08\13決定違法羈押的被訴人:王佳惠(北院87年08\13之執夜法官)只是演戲之形式上敷衍訊問後就決定羈押,卻不敢交付本人羈押票,此關羈押卷之羈押票原本並無本人夏興國的簽名與指紋可證明之,,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七、關於87年09\28之違法決定羈押:
冤獄一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訴1503號之87年09\28~~87年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87年09\28的移審訊問,劉坤典尚未詢問之前就已經開好羈押票,當日下午的訊問只是形式上的敷衍演戲一番,此觀羈押票的羈押理由是刑訴法第101條項3款者,該期日的筆錄卻是羈押理由為刑訴法第101條1項1、3款,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八、關於87年12\16之違法決定羈押:
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李得灶(台高院
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87年12\16的移審訊問,李得灶尚未詢問之前就已經開好羈押票,當日下午的訊問只是形式上的敷衍演戲一番,此觀一審案卷是87年12\18才送到台高院、李得灶卻在同年月16日遂行違法羈押,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九、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8上訴5294號之87年12\16~~88年09\01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理由(後述)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冤獄三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違法羈押罪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及88年09\01未經訊問本人就遂行違法羈押之最高法院枉法官\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一、關於系爭違法羈押罪之犯罪行為人\被訴人的共同違憲違法犯行:
1
.違反憲法8、16條及刑訴法101條3項、31條之強制辯護:
查:羈押是干涉人身自由最強烈的強制處分(引用前述),是刑罰的提早執行(可折抵刑期)、亦有適用冤獄賠償法之救濟,依據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本旨,羈押訊問均應要有辯護人在場及踐行強制辯護程序,此觀陳水扁前總統涉及貪瀆案的羈押訊問(如二審接押訊問等),即使陳水扁本身就是最厲害的律師,台高院的五位公設辯護人全體待命,一俟分案決定承審合議庭法官後,隨即由對應的公設辯護人上場為陳水扁員進行強制辯護程序(詳參相關報導);然而87年08\13~88年10\08的違法羈押期間均無辯護人的強制辯護程序,即使87、88年的若干期日有冤獄一、二審之辯護律師梁治、周武榮律師在場時,亦沒有踐行強制辯護程序,是此,系爭違法羈押罪之犯罪行為人\被訴人的共同違憲違法犯行,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2.
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理由:
查:刑訴法第101條項計有1、2、款之法定羈押事由,然而第1款者係以『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兩種情形,事實上是有4款的法定羈押事由(參照法院辦理刑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刑訴法101條之修法理由)、再者,經過(釋392)在84年12\22解釋公布後之86年的刑訴法修法程序,將刑訴法101條1項之法定羈押事由准用同法76條者,修法為現行的101條項1、、3款的法定羈押事由~~比較修法前後的一同~~就是將76條1款之『無一定住所或居所者』之法定拘提事由排除是用在法定羈押事由,同理,決定羈押訊問的法官亦不能在自由心證的濫用下將『無一定住所或居所者』列為『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認定與羈押事實理由云云、復且所謂『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均需有具體事實來認定之(如:陳水扁前總統在海外有龐大資產財富,有逃亡之虞之心證、趙建民(陳水扁總統之女婿)涉及台開案時曾經購買華航機票飛往日本,有逃亡之虞之心證云云)。
以具體個案事例佐證之:88年的新竹市夜牧人KTV遭李新村購買汽油縱火,燒死若干人,李新村逃亡若干日後遭逮捕,年前執行槍決在案;約90年的桃園市OO兒童心算家教班遭鐘樹德縱火,燒死若干人,鐘樹德逃亡若干日後遭逮捕,鐘樹德因為人權團體的搶救而言持若干年才在今年(100年)三月上旬執行槍決在案。
本人不是該案的縱火行為人,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依照往常得作息習慣回到慈光寺,卻在政警之被訴人依照劇本演出之『違法逼諭甲字手\真自誣』、『太子換狸貓』(引用相關之雙訴救濟案)遂行違法之逮捕\拘提(前述)、本件之被訴人遂行違法羈押等犯行云云~~倘若本人涉及本案,早就逃離台北市浪跡天涯了,還會回到慈光寺之束手就擒\坐以待斃嗎?~~本件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甚至捏造本人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羈押事實理由來遂行違法羈押犯行;請問:究竟是『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哪一種羈押事實理由呢?其具體事實何在?
綜上所述,系爭違法羈押被訴人構成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二、憲法與刑訴法課責實施刑訴程序之公務員必須依據法定程序才能踐行逮捕\拘禁\訴追\審問\處罰(引用拙文之罪行罰定主義),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件之被訴人涉及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的違憲違法犯行,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3 月 2
1 日 ( 凡 慈 仙 子 誕 生 日 )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星期六2:28:57
PM寫畢
政大在86年8、9月以「公告」違法摘除本人的研究生協會會長,不敢送達處分書予本人(按:當年的總務長、教務長是行政法學博士董保城、蕭敬義)。
87年08月13日清晨約04:00,本人拒絕董保城、蕭敬義的「假自首、真自誣」、05:50打電話到老師府邸請求協助、06:00莫名其妙被帶到文山一分局就開啟12年的冤獄劫難。
結果,87年08月13日的違法羈押沒有刑訴法102條之押票(按:如果有,本人就永遠停止行使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本人根本不知道政大中山館火案,依照往常作息回到慈光寺,87年09\28~~88年10\08的違法羈押理由其中一向是「逃亡或逃亡之虞」(按:本人若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會回到慈光寺束手就擒、坐以待斃嗎?~~早就逃離台北市了)
A.09/28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遂行違法羈押
2、87年08\13案發日之政大與警方之被訴人、刑事偵審犯法瀆職公務員遂行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違憲違法侵害基本人權之強制處分均無合法有效書面令狀
3、87年09\28~~88年10\08的違法羈押係涉及捏造本人夏興國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裡由
4、冤獄偵審枉法裁判濫權訴追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三次非常上訴審議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2:28:47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致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北院88自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副本: 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2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案由\訴 訟 救 濟 事 項 :(98年09\28之I件)
87年08\13案發日~~88年10\08之政警之被訴人及冤獄偵審遂行之逮捕拘提、羈押拘禁均抵觸憲法\刑訴法\刑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之違憲違法犯行: 狀請 鈞院: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依據聲請撤銷『北院
88 年度
自 字第 7
9 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按:北院88自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即使鈞院不予撤銷該判決,鈞院亦應依據87、88年間,本人夏興國已取得的自訴權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並於實體審判訴訟程序期日通知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
自87~100年N件個案的自訴人\被害人、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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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政治大學校方的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等人
2.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李平生、胡義明、黃天祥、徐姓員警(87年二月中旬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前偕同任翔圍堵本人之員警)、並勘驗文山一分局的監視錄影帶溯究參與本項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其他員警
2.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李平生、胡義明、黃天祥、徐姓員警(87年二月中旬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前偕同任翔圍堵本人之員警)、並勘驗文山一分局的監視錄影帶溯究參與本項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其他員警
3.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何俊英、陳維練(北檢87年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之被訴人))
4.
87年08\13決定違法羈押的被訴人:王佳惠(北院87年08\13之執夜法官)
5.
冤獄一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訴1503號之87年09\28~~87年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6.
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李得灶、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8上訴5294號之87年12\16~~88年09\01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6.
冤獄三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違法羈押罪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及88年09\01未經訊問本人就遂行違法羈押之最高法院枉法官\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引用(附狀一)之『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之聲明與聲請救濟個案書狀』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另參照最高法院(27上792號)判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雖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以降相關規定者,系爭個案亦屬於得再為自訴之列;且應係以當時所取得的自訴權及當時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作為偵察犯罪訴究與審判的依據。),復且系爭個案「自訴不受理」裁判確定後係屬刑訴法379條五款、(釋135、271、499…)、(30上2838)釋示的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者,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並應該依據職權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速為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個案實體審判訴訟程序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當然,承審法官若認為符合(釋371、572、590…)釋示者,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救濟程序,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救濟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年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年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自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自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聲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係指摘控訴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8 8
年度 自 字第 7
9 5
號』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且應依據87、88年間的刑事訴訟法為訴追審判之規範與依據,詳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
二、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關於北院(88自795)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陳德民枉法裁判官者),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撤銷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89~~99年冤獄劫難期間以前述之(27上692)、(89台非219)判例之旨再提自訴….等救濟,鈞院亦是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依本件之旨踐行個案救濟之!
二、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關於北院(88自795)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陳德民枉法裁判官者),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撤銷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89~~99年冤獄劫難期間以前述之(27上692)、(89台非219)判例之旨再提自訴….等救濟,鈞院亦是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依本件之旨踐行個案救濟之!
依據(27上792)判例:『…..。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因以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被害人亦得為續為自訴救濟)、(89台非219)判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程序案件,仍得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再者,自訴人於自訴時既以具備其訴訟條件,為保障其享有之訴訟救濟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更易而否定其已經合法取得之訴訟實施權』、『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乃屬於人民在司法上受益權(按:應正名實稱之『救濟權』),包括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及實施訴訟之制度性保障;人民已經依法取得之訴訟權即屬其合法正當之信賴利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修正而予以剝奪』(附件一參照)
是此,本人的本件 1
0 0年 1
0 月2
8 或 3
1日(北上具狀)(10\25光復節誌記)之書狀應解釋為「再提自訴」,且在前述((89台非219)判例,、(27上792)判例之旨,再提自訴無庸委任律師之。
再者,北院(88自795)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陳德民枉法裁判官者)至少計有:
- 88年08月的合法自訴案,拖了七、八個月之89年4月才以裁定諭令本人依據被訴人人數附具自訴狀繕本;本人89年05\01收到上開裁定,10日期間內之05\10以包裹遞寄,卻是不敢實體審判
2.
(27上792)判例:『…..。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確定者,即因以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按:被害人亦得為續為自訴救濟)
(89台非219)判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程序案件,仍得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再者,自訴人於自訴時既以具備其訴訟條件,為保障其享有之訴訟救濟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更易而否定其已經合法取得之訴訟實施權』、『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乃屬於人民在司法上受益權(按:應正名實稱之『救濟權』),包括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及實施訴訟之制度性保障;人民已經依法取得之訴訟權即屬其合法正當之信賴利益,自不得因嗣後法律之修正而予以剝奪』(附狀一參照)
依據刑訴法319條1、2項之旨,得為自訴的部分係屬於較重之罪者,全部得為自訴之列。
本人88年08月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參引(90台上8005)判例之旨,應是全部得為自訴之列
3.
原裁定核有「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
查: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核為刑事訴訟法第379條12、14款之違背法令,合先陳明。
引用前述之第2款的指摘與控訴。
本人88年08月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陳德民審判長卻僅就刑法124、125條者予以程序上裁判之侵害國家法益之自訴不受理裁判
4.
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 本人88年08月中下旬的自訴案就被訴人的犯罪事實計有刑法124、125、165、168、169、173、213、304、….等條,其中第173、169…等條之犯罪是比第124、125條還重的罪,陳德民審判長卻僅就刑法124、125條者予以程序上裁判之侵害國家法益之自訴不受理裁判
-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政治大學藍色恐怖鬼火行動隊成員之鄭丁旺以降者、犯法瀆職之警員之李平生以降者係蹈犯刑法第169、173、213、304….等條犯行
- 新聞媒體記者及冤獄一、二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枉法官則是蹈犯法院組織法第90條、刑法第304條..等條犯行、
上開之個案,北院陳德民枉法官(88自795號)均以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之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刑法第124、125條之犯罪犯法犯行為之,當然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如此的北院乃是悖願(悖違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與被怨(被人民怨憎),是請依據法定程序銷除原先分案錯誤的個案,並以重新分案實體裁判為之!
三、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四、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四、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五、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六、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七、依據(釋384、382、499、535)及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與釋示:
A.
憲法上所稱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B.
羈押是對人身自由的最大干涉的強制處分(干涉與限制基本人權)
C.
法官在決定羈押時所必須遵守憲法與刑訴法的法定程序至少應有夏列程序:
**法官須經過人別的程序訊問與個案事實實質訊問、
**依據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羈押訊問應有同法第31條之強制辯護之事用與踐行,違反此規定者,應認為抵觸憲法8條1、、3項、16條、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
**法官須經過人別的程序訊問與個案事實實質訊問、
**依據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羈押訊問應有同法第31條之強制辯護之事用與踐行,違反此規定者,應認為抵觸憲法8條1、、3項、16條、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
**必須要有形訴法101條項1、、3款的其中一款的實體事實,且認為有101條之2的認為有羈押必要者才能決定裁定羈押
**羈押必須使用羈押票,按捺被告\被羈押人之指紋,羈押票應記載102條各項款的法定要式
**其他:引用後述的各項違憲違法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其他:引用後述的各項違憲違法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依據憲法8條各項款之旨,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均必須依照\至少不得違反實體法及程序法之法定程序才能為之;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且構成憲法24條、刑法125條1項1款的違憲違法犯行
**參照憲法8條像1句、(釋90)、刑訴法88條以降相關規定之旨:就算是逮捕現行犯也必須先符合法律保留之『以法律定之』,刑事犯罪發生後的現行犯亦應依照法定程序逮捕之;所謂『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則是指司法或警察機關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必須依據法定程序才能對人民踐行逮捕拘禁』之程序,不依或故違上開程序者亦屬構成憲法24條、刑法125條1項1款的違憲違法犯行
八、引用附件之98年01\13的釋憲案、98年09\28I件之聲請協助自訴狀(按:87~~100年有超過一千件的雙訴救濟案之踐行,均是不救不濟不提不審有冤不賠….之違憲違法犯行)
九、關於政警之被訴人涉及違法逮捕\拘提之違憲違法犯行:
查:依據(釋384、392)理由書釋示:逮捕為不要式拘提、拘提是要式逮捕、逮捕\拘提均是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逮捕,涉及參與違法逮捕者,則為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政警之被訴人遂行違法逮捕\拘提之事例有:
**本人在87年08\13約09:50在文山一分局所簽的三份文件書類均無警察機關的名銜關防大印\發文字號、亦無詢問警察黃天祥的簽名,違反公文程式條例、(釋97)及前述之憲法與刑訴法之違憲違法犯行
**未有陳維練檢察官所簽發的拘提票,卻未將本人釋放(刑訴法88之1條參照)
**冤獄偵查卷及冤獄偵審的認定,政警之被訴人對本人夏興國的逮捕時間至少有夏列三種:
A
.03:40在慈光寺的房間門口已受監視看口的逮捕狀態、
B
.06:00在慈光寺寺務處(即是本人打電話給政大法學院陳惠馨教授之後)
C.09:50在文山一分局簽署上開三份文件之際
查:司法或警察機關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對人民的逮捕時間涉及憲法8條各項之24小時的時限起算匙間,然而單單逮捕時間就有三種以上,且均未有遵照憲法與刑訴法的法定程序,為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關於87年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與違法決定羈押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何俊英、陳維練(北檢87年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之被訴人)未有合法的逮捕卻以違法聲請羈押等情、.
87年08\13決定違法羈押的被訴人:王佳惠(北院87年08\13之執夜法官)只是演戲之形式上敷衍訊問後就決定羈押,卻不敢交付本人羈押票,此關羈押卷之羈押票原本並無本人夏興國的簽名與指紋可證明之,,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一、關於87年09\28之違法決定羈押:
冤獄一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訴1503號之87年09\28~~87年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87年09\28的移審訊問,劉坤典尚未詢問之前就已經開好羈押票,當日下午的訊問只是形式上的敷衍演戲一番,此觀羈押票的羈押理由是刑訴法第101條項3款者,該期日的筆錄卻是羈押理由為刑訴法第101條1項1、3款,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二、關於87年12\16之違法決定羈押:
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李得灶(台高院
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87年12\16的移審訊問,李得灶尚未詢問之前就已經開好羈押票,當日下午的訊問只是形式上的敷衍演戲一番,此觀一審案卷是87年12\18才送到台高院、李得灶卻在同年月16日遂行違法羈押,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三、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8上訴5294號之87年12\16~~88年09\01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理由(後述)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四、冤獄三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違法羈押罪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及88年09\01未經訊問本人就遂行違法羈押之最高法院枉法官\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五、關於系爭違法羈押罪之犯罪行為人\被訴人的共同違憲違法犯行:
1
.違反憲法8、16條及刑訴法101條3項、31條之強制辯護:
查:羈押是干涉人身自由最強烈的強制處分(引用前述),是刑罰的提早執行(可折抵刑期)、亦有適用冤獄賠償法之救濟,依據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本旨,羈押訊問均應要有辯護人在場及踐行強制辯護程序,此觀陳水扁前總統涉及貪瀆案的羈押訊問(如二審接押訊問等),即使陳水扁本身就是最厲害的律師,台高院的五位公設辯護人全體待命,一俟分案決定承審合議庭法官後,隨即由對應的公設辯護人上場為陳水扁員進行強制辯護程序(詳參相關報導);然而87年08\13~88年10\08的違法羈押期間均無辯護人的強制辯護程序,即使87、88年的若干期日有冤獄一、二審之辯護律師梁治、周武榮律師在場時,亦沒有踐行強制辯護程序,是此,系爭違法羈押罪之犯罪行為人\被訴人的共同違憲違法犯行,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2.
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理由:
查:刑訴法第101條項計有1、2、款之法定羈押事由,然而第1款者係以『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兩種情形,事實上是有4款的法定羈押事由(參照法院辦理刑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刑訴法101條之修法理由)、再者,經過(釋392)在84年12\22解釋公布後之86年的刑訴法修法程序,將刑訴法101條1項之法定羈押事由准用同法76條者,修法為現行的101條項1、、3款的法定羈押事由~~比較修法前後的一同~~就是將76條1款之『無一定住所或居所者』之法定拘提事由排除是用在法定羈押事由,同理,決定羈押訊問的法官亦不能在自由心證的濫用下將『無一定住所或居所者』列為『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認定與羈押事實理由云云、復且所謂『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均需有具體事實來認定之(如:陳水扁前總統在海外有龐大資產財富,有逃亡之虞之心證、趙建民(陳水扁總統之女婿)涉及台開案時曾經購買華航機票飛往日本,有逃亡之虞之心證云云)。
以具體個案事例佐證之:88年的新竹市夜牧人KTV遭李新村購買汽油縱火,燒死若干人,李新村逃亡若干日後遭逮捕,年前執行槍決在案;約90年的桃園市OO兒童心算家教班遭鐘樹德縱火,燒死若干人,鐘樹德逃亡若干日後遭逮捕,鐘樹德因為人權團體的搶救而言持若干年才在今年(100年)三月上旬執行槍決在案。
本人不是該案的縱火行為人,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依照往常得作息習慣回到慈光寺,卻在政警之被訴人依照劇本演出之『違法逼諭甲字手\真自誣』、『太子換狸貓』(引用相關之雙訴救濟案)遂行違法之逮捕\拘提(前述)、本件之被訴人遂行違法羈押等犯行云云~~倘若本人涉及本案,早就逃離台北市浪跡天涯了,還會回到慈光寺之束手就擒\坐以待斃嗎?~~本件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甚至捏造本人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羈押事實理由來遂行違法羈押犯行;請問:究竟是『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哪一種羈押事實理由呢?其具體事實何在?
綜上所述,系爭違法羈押被訴人構成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十六、政大在86年8、9月以「公告」違法摘除本人的研究生協會會長,不敢送達處分書予本人(按:當年的總務長、教務長是行政法學博士董保城、蕭敬義)。
87年08月13日清晨約04:00,本人拒絕董保城、蕭敬義的「假自首、真自誣」、05:50打電話到老師府邸請求協助、06:00莫名其妙被帶到文山一分局就開啟12年的冤獄劫難。
結果,87年08月13日的違法羈押沒有刑訴法102條之押票(按:如果有,本人就永遠停止行使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本人根本不知道政大中山館火案,依照往常作息回到慈光寺,87年09\28~~88年10\08的違法羈押理由其中一向是「逃亡或逃亡之虞」(按:本人若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會回到慈光寺束手就擒、坐以待斃嗎?~~早就逃離台北市了)
1.09/28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遂行違法羈押
2、87年08\13案發日之政大與警方之被訴人、刑事偵審犯法瀆職公務員遂行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違憲違法侵害基本人權之強制處分均無合法有效書面令狀
3、87年09\28~~88年10\08的違法羈押係涉及捏造本人夏興國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裡由
4、冤獄偵審枉法裁判濫權訴追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三次非常上訴審議同
3、87年09\28~~88年10\08的違法羈押係涉及捏造本人夏興國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裡由
4、冤獄偵審枉法裁判濫權訴追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三次非常上訴審議同
十七、憲法與刑訴法課責實施刑訴程序之公務員必須依據法定程序才能踐行逮捕\拘禁\訴追\審問\處罰(引用拙文之罪行罰定主義),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件之被訴人涉及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的違憲違法犯行,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十八、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條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條1項2、6款之再審事由及前述之各種犯罪犯行,應予法扶救濟及法定程序的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十九、其他:引用87~~100年的超過萬件的書狀及附件之旨摘證明
二十、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二十一、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二十二、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年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註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註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註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二十三、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再提自訴且應依據87、88年間夏興國已經取得的自訴權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二十四、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院\鈞署應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北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副本:1.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2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3
.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0 月 2
8 或 3
1 日 (10\25台灣光復節誌記)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2:39:55 AM寫畢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四2:39:55 AM寫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四1:40:44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為之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星期二1:59:04
AM調出並第N次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
案由:87年08\13案發日~~88年10\08之政警之被訴人及冤獄偵審遂行之逮捕拘提、羈押拘禁均抵觸憲法\刑訴法\刑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之違憲違法犯行:(98年09\28之I件),業已十多年仍舊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資以提起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民事國賠起訴個案事件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政治大學校方的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等人
2.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李平生、胡義明、黃天祥、徐姓員警(87年二月中旬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前偕同任翔圍堵本人之員警)、並勘驗文山一分局的監視錄影帶溯究參與本項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其他員警
2. 參與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的被訴人:李平生、胡義明、黃天祥、徐姓員警(87年二月中旬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前偕同任翔圍堵本人之員警)、並勘驗文山一分局的監視錄影帶溯究參與本項違法逮捕\拘提本人夏興國之其他員警
3.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何俊英、陳維練(北檢87年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之被訴人))
4.
87年08\13決定違法羈押的被訴人:王佳惠(北院87年08\13之執夜法官)
5.
冤獄一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訴1503號之87年09\28~~87年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6.
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李得灶、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8上訴5294號之87年12\16~~88年09\01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6.
冤獄三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違法羈押罪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及88年09\01未經訊問本人就遂行違法羈押之最高法院枉法官\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等等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本件之87年08\13(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的聲請訴訟救助相關書證)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元元整,並自本件之87年02\14(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二、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關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應自87年08月13日起迄今100年12月上旬止均不敢開始或進行,本人的N件刑事與民事訴訟救濟個案亦是受到「吃案大公開」違法剝奪;本件的民事國賠\損賠起訴事件亦因100年D:\中山門大審判\98\98年09\28I件之年09\28I件之87年009\28I件之87年08\1\28I件之87年08\13案發28I件之87年08\13案發日之違法件之87年08\13案發日之違法逮捕拘提羈87年08\13案發日之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年08\13案發日之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doc08\13案發日之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doc\13案發日之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doc13案發日之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doc案發日之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doc.doc 、100年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均不救不濟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鈞院應予准為所請訴訟救濟事項,並開始實體審判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個案正義之實現!
關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應自87年08月13日起迄今100年12月上旬止均不敢開始或進行,本人的N件刑事與民事訴訟救濟個案亦是受到「吃案大公開」違法剝奪;本件的民事國賠\損賠起訴事件亦因100年
6
. 管轄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7.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查:、依據(釋384、382、499、535)及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與釋示:
A.
憲法上所稱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B.
羈押是對人身自由的最大干涉的強制處分(干涉與限制基本人權)
C.
法官在決定羈押時所必須遵守憲法與刑訴法的法定程序至少應有夏列程序:
**法官須經過人別的程序訊問與個案事實實質訊問、
**依據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羈押訊問應有同法第31條之強制辯護之事用與踐行,違反此規定者,應認為抵觸憲法8條1、、3項、16條、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
**法官須經過人別的程序訊問與個案事實實質訊問、
**依據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羈押訊問應有同法第31條之強制辯護之事用與踐行,違反此規定者,應認為抵觸憲法8條1、、3項、16條、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
**必須要有形訴法101條項1、、3款的其中一款的實體事實,且認為有101條之2的認為有羈押必要者才能決定裁定羈押
**羈押必須使用羈押票,按捺被告\被羈押人之指紋,羈押票應記載102條各項款的法定要式
**其他:引用後述的各項違憲違法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其他:引用後述的各項違憲違法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依據憲法8條各項款之旨,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均必須依照\至少不得違反實體法及程序法之法定程序才能為之;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且構成憲法24條、刑法125條1項1款的違憲違法犯行
**參照憲法8條像1句、(釋90)、刑訴法88條以降相關規定之旨:就算是逮捕現行犯也必須先符合法律保留之『以法律定之』,刑事犯罪發生後的現行犯亦應依照法定程序逮捕之;所謂『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則是指司法或警察機關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必須依據法定程序才能對人民踐行逮捕拘禁』之程序,不依或故違上開程序者亦屬構成憲法24條、刑法125條1項1款的違憲違法犯行
再查:、引用附件之98年01\13的釋憲案、98年09\28I件之聲請協助自訴狀(按:87~~100年有超過一千件的雙訴救濟案之踐行,均是不救不濟不提不審有冤不賠….之違憲違法犯行)
- 關於政警之被訴人涉及違法逮捕\拘提之違憲違法犯行:
查:依據(釋384、392)理由書釋示:逮捕為不要式拘提、拘提是要式逮捕、逮捕\拘提均是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逮捕,涉及參與違法逮捕者,則為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政警之被訴人遂行違法逮捕\拘提之事例有:
**本人在87年08\13約09:50在文山一分局所簽的三份文件書類均無警察機關的名銜關防大印\發文字號、亦無詢問警察黃天祥的簽名,違反公文程式條例、(釋97)及前述之憲法與刑訴法之違憲違法犯行
**未有陳維練檢察官所簽發的拘提票,卻未將本人釋放(刑訴法88之1條參照)
**冤獄偵查卷及冤獄偵審的認定,政警之被訴人對本人夏興國的逮捕時間至少有夏列三種:
A
.03:40在慈光寺的房間門口已受監視看口的逮捕狀態、
B
.06:00在慈光寺寺務處(即是本人打電話給政大法學院陳惠馨教授之後)
C.09:50在文山一分局簽署上開三份文件之際
查:司法或警察機關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對人民的逮捕時間涉及憲法8條各項之24小時的時限起算匙間,然而單單逮捕時間就有三種以上,且均未有遵照憲法與刑訴法的法定程序,為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 關於87年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與違法決定羈押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何俊英、陳維練(北檢87年08\13之違法聲請羈押之被訴人)未有合法的逮捕卻以違法聲請羈押等情、.
87年08\13決定違法羈押的被訴人:王佳惠(北院87年08\13之執夜法官)只是演戲之形式上敷衍訊問後就決定羈押,卻不敢交付本人羈押票,此關羈押卷之羈押票原本並無本人夏興國的簽名與指紋可證明之,,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 關於87年09\28之違法決定羈押:
冤獄一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訴1503號之87年09\28~~87年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87年09\28的移審訊問,劉坤典尚未詢問之前就已經開好羈押票,當日下午的訊問只是形式上的敷衍演戲一番,此觀羈押票的羈押理由是刑訴法第101條項3款者,該期日的筆錄卻是羈押理由為刑訴法第101條1項1、3款,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 關於87年12\16之違法決定羈押:
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李得灶(台高院
12\16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87年12\16的移審訊問,李得灶尚未詢問之前就已經開好羈押票,當日下午的訊問只是形式上的敷衍演戲一番,此觀一審案卷是87年12\18才送到台高院、李得灶卻在同年月16日遂行違法羈押,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 冤獄二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8上訴5294號之87年12\16~~88年09\01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理由(後述)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 、冤獄三審違法羈押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違法羈押罪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及88年09\01未經訊問本人就遂行違法羈押之最高法院枉法官\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 關於系爭違法羈押罪之犯罪行為人\被訴人的共同違憲違法犯行:
1
.違反憲法8、16條及刑訴法101條3項、31條之強制辯護:
查:羈押是干涉人身自由最強烈的強制處分(引用前述),是刑罰的提早執行(可折抵刑期)、亦有適用冤獄賠償法之救濟,依據刑訴法101條3項之規定本旨,羈押訊問均應要有辯護人在場及踐行強制辯護程序,此觀陳水扁前總統涉及貪瀆案的羈押訊問(如二審接押訊問等),即使陳水扁本身就是最厲害的律師,台高院的五位公設辯護人全體待命,一俟分案決定承審合議庭法官後,隨即由對應的公設辯護人上場為陳水扁員進行強制辯護程序(詳參相關報導);然而87年08\13~88年10\08的違法羈押期間均無辯護人的強制辯護程序,即使87、88年的若干期日有冤獄一、二審之辯護律師梁治、周武榮律師在場時,亦沒有踐行強制辯護程序,是此,系爭違法羈押罪之犯罪行為人\被訴人的共同違憲違法犯行,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2.
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理由:
查:刑訴法第101條項計有1、2、款之法定羈押事由,然而第1款者係以『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兩種情形,事實上是有4款的法定羈押事由(參照法院辦理刑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刑訴法101條之修法理由)、再者,經過(釋392)在84年12\22解釋公布後之86年的刑訴法修法程序,將刑訴法101條1項之法定羈押事由准用同法76條者,修法為現行的101條項1、、3款的法定羈押事由~~比較修法前後的一同~~就是將76條1款之『無一定住所或居所者』之法定拘提事由排除是用在法定羈押事由,同理,決定羈押訊問的法官亦不能在自由心證的濫用下將『無一定住所或居所者』列為『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認定與羈押事實理由云云、復且所謂『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均需有具體事實來認定之(如:陳水扁前總統在海外有龐大資產財富,有逃亡之虞之心證、趙建民(陳水扁總統之女婿)涉及台開案時曾經購買華航機票飛往日本,有逃亡之虞之心證云云)。
以具體個案事例佐證之:88年的新竹市夜牧人KTV遭李新村購買汽油縱火,燒死若干人,李新村逃亡若干日後遭逮捕,年前執行槍決在案;約90年的桃園市OO兒童心算家教班遭鐘樹德縱火,燒死若干人,鐘樹德逃亡若干日後遭逮捕,鐘樹德因為人權團體的搶救而言持若干年才在今年(100年)三月上旬執行槍決在案。
本人不是該案的縱火行為人,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依照往常得作息習慣回到慈光寺,卻在政警之被訴人依照劇本演出之『違法逼諭甲字手\真自誣』、『太子換狸貓』(引用相關之雙訴救濟案)遂行違法之逮捕\拘提(前述)、本件之被訴人遂行違法羈押等犯行云云~~倘若本人涉及本案,早就逃離台北市浪跡天涯了,還會回到慈光寺之束手就擒\坐以待斃嗎?~~本件之違法羈押罪之被訴人甚至捏造本人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羈押事實理由來遂行違法羈押犯行;請問:究竟是『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哪一種羈押事實理由呢?其具體事實何在?
綜上所述,系爭違法羈押被訴人構成構成刑法125條1項1款之違法逮捕羈押罪犯行
- 政大在86年8、9月以「公告」違法摘除本人的研究生協會會長,不敢送達處分書予本人(按:當年的總務長、教務長是行政法學博士董保城、蕭敬義)。
87年08月13日清晨約04:00,本人拒絕董保城、蕭敬義的「假自首、真自誣」、05:50打電話到老師府邸請求協助、06:00莫名其妙被帶到文山一分局就開啟12年的冤獄劫難。
結果,87年08月13日的違法羈押沒有刑訴法102條之押票(按:如果有,本人就永遠停止行使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本人根本不知道政大中山館火案,依照往常作息回到慈光寺,87年09\28~~88年10\08的違法羈押理由其中一向是「逃亡或逃亡之虞」(按:本人若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會回到慈光寺束手就擒、坐以待斃嗎?~~早就逃離台北市了)
1.09/28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遂行違法羈押
2、87年08\13案發日之政大與警方之被訴人、刑事偵審犯法瀆職公務員遂行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違憲違法侵害基本人權之強制處分均無合法有效書面令狀
3、87年09\28~~88年10\08的違法羈押係涉及捏造本人夏興國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裡由
4、冤獄偵審枉法裁判濫權訴追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三次非常上訴審議同
3、87年09\28~~88年10\08的違法羈押係涉及捏造本人夏興國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裡由
4、冤獄偵審枉法裁判濫權訴追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三次非常上訴審議同
政大在86年8、9月以「公告」違法摘除本人的研究生協會會長,不敢送達處分書予本人(按:當年的總務長、教務長是行政法學博士董保城、蕭敬義)。
87年08月13日清晨約04:00,本人拒絕董保城、蕭敬義的「假自首、真自誣」、05:50打電話到老師府邸請求協助、06:00莫名其妙被帶到文山一分局就開啟12年的冤獄劫難。
結果,87年08月13日的違法羈押沒有刑訴法102條之押票(按:如果有,本人就永遠停止行使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本人根本不知道政大中山館火案,依照往常作息回到慈光寺,87年09\28~~88年10\08的違法羈押理由其中一向是「逃亡或逃亡之虞」(按:本人若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會回到慈光寺束手就擒、坐以待斃嗎?~~早就逃離台北市了)
A.09/28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遂行違法羈押
2、87年08\13案發日之政大與警方之被訴人、刑事偵審犯法瀆職公務員遂行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違憲違法侵害基本人權之強制處分均無合法有效書面令狀
3、87年09\28~~88年10\08的違法羈押係涉及捏造本人夏興國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羈押裡由
4、冤獄偵審枉法裁判濫權訴追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三次非常上訴審議同
四、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條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條1項2、6款之再審事由及前述之各種犯罪犯行,應予法扶救濟及法定程序的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然而系爭個案的刑事訴訟程序(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竟然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不情陷狀實然面;迫於無奈而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請予依據憲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然而系爭個案的刑事訴訟程序(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竟然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不情陷狀實然面;迫於無奈而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請予依據憲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五、關於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依據憲法第16、15、77、80..等條、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條1、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本件訴訟救助個案裁判,以利案件實體進行審判,俾能實現個案正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年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註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註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註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既然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的個案救濟竟均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之不情陷狀實然面;被害人夏興國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鈞院應予實體審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
六、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之,鈞院應有法扶救濟與實體審判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必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起訴事件,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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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條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八、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等等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本件之87年08\13(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1 5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四2:13:19
AM寫畢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星期二1:59:33
AM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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