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業已於101年01\08完成「青年創業知能育成專班」,請准貴會依據「微型創業鳳凰計畫」並轉交核貸銀行審查: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書.doc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星期一2:08:30 AM起寫  擬於0206(一)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勞委會王如玄主任委員、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承辦人林俊榮(02.85902802    轉呈
審查「微型創業鳳凰計畫」的審查承辦人、核貸銀行       鈞鑑:

案由:業已於1010108完成「青年創業知能育成專班」,請准貴會依據「微型創業鳳凰計畫」並轉交核貸銀行審查:

說明:

一、1001230收悉貴  貴勞委會1001228.勞福1字第1000037321號函。
拙愚夏興國日前10101458日業已報名「創業育成的課程」,詳參青輔會核發的結業證書。
二、拙愚夏興國的跨世紀冤獄比江國慶、蘇建和等三人還要冤~~茲因關於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  就是因為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冤獄偵審及前述之檢察官與刑事法官吃案大公開  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平正冤獄亦必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  亦為刑訴法420條項、1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  才能進行實質審判  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然而,本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冤獄12年期間的國家救濟義務均不救不濟,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
;依據國家救濟義務應踐行相關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分述如夏:
1.
關於行政救濟: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2.關於檢察救濟: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8343….等相關規定,管轄檢察署/承辦檢察官應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權,依據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之告訴或自訴,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保全證據的檢察權、
3.
關於監察救濟:依據憲法建制監察權及憲法9712項之旨 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亦為監察委員其中一員)對於被訴人(違法公務員)涉及違法失職(不涉及刑事犯罪者)應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對於被訴人(違法公務員)涉及犯法瀆職~情節嚴重之違法失職~違法失職(涉及刑事犯罪者)~應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及刑事公訴(亦即對監察權檢察權的併同行使)、至於檢察官署則是對人民(公務員系服公職的人民~公務員犯法瀆職 如陳水扁者流)涉及刑事犯罪行使檢察救濟權能  另依憲法24條之旨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
4.關於刑事司法救濟:誠如前述之刑法124128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之列,以北院自(8816號~~9997號)為例,均以侵害國家法益,不得自訴之列裁判『自訴不受理』云云,在在抵觸憲法、8162480….等條之制憲行憲本旨。是此,應依據(釋字第135271499535….等號解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撤銷原先的自訴不受理裁判,進而開始實體進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
5.
關於憲法救濟:司法院大法官方家應將本人超過一千件釋憲案予以做成實體審查及解釋,以資憲法救濟最高規範的效能與權能。
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調、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而本件所指摘被訴人所述及均是涉及刑事犯罪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而應有監察/檢察救濟並行之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為了要維持生活生存生命的基本人權最低標準,在覓職無著不情陷壯且有太多雙訴個案的庭訊期日只能夜市設攤,故需要申請貴勞委會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期能自立維生及籌措雙訴救濟權的相關費用!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三、依據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王如玄主委的夫君為法務部簡任高階公務員、王主委擔任政務公職之前是素有正義聲望的大律師,亦與王清峰前法務部長是數十年的交情,可以知道拙愚的個案~~甚至9808月間拒絕王清峰部長教唆綠島冤獄的冤獄長、何春吉心輔師的放棄雙訴救濟權換取移回台灣及假釋的魔鬼交易;事實上從綠色惡魔鬼陳定南、師惡公施茂林、王清峰、曾勇夫等歷任法務部長均次教唆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前述的魔鬼交易,請參閱附加檔案。

四、拙愚的「夜市設攤」無庸設立公司登記,且有戶籍所在地的村里長開立的設攤證明書在案(詳如日前卷證);另依據勞委會基於平等原則,將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的對象擴張及於「男性」~~以不分年林齡論述~~應依據實質平等將『凡年滿2065歲男女』均列入該創業貸款的對象,是此,拙愚夏興國應符合申貸對象,祈予賜准至禱!

  五、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勞委會王如玄主任委員、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承辦人林俊榮(02.85902802    轉呈
審查「微型創業鳳凰計畫」的審查承辦人、核貸銀行           公鑑:

         1 0 1     02     06 
拙愚即是申請人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星期一2:20:56 AM寫畢

為對: 1 . 101年02月05日家庭餐聚風波(夏麗娟第N次為富不仁用錢羞辱手足親情、2 . 建議二姐依據自身需求與財力購買保障還本型的保險商品、3 .關於02\08的調解事件、02\10的中檢兩件個案的訊問 、4 . 關於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1年01\20北市都建照字第10175198000號函、政治大學101年01\10.正總字第100035175號函之個案,本人會踐行國賠請求訴願行政救濟、民事\刑事\懲戒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5 . 請夏麗娟依據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到后里調解會或由其指定時間地點來處理系爭100年10\24、10\25的誣告個案以及6、7月的恐嚇案個案』: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雙親大人及三姊妹之個案\關於1010205日家庭餐聚風波的擬議與聲明論述(夏麗娟第N次為富不仁用錢羞辱手足親情).doc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星期一00:20:34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10010241025誣告夏興國涉犯「家暴」、「傷害」之犯罪行為人~~要不要成為被訴人操在你的決定與行止~~之夏麗娟(現名夏妤蓁)夏麗娟(現名夏妤蓁)
副本:大姊夏桂英、二姐夏春湘、政大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親屬法牛耳權威)陳惠馨教授、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                                              鈞鑑:

案由:為對: 1 . 1010205日家庭餐聚風波(夏麗娟第N次為富不仁用錢羞辱手足親情、
2 .
建議二姐依據自身需求與財力購買保障還本型的保險商品、
3 .關於0208的調解事件、0210的中檢兩件個案的訊問
4 . 關於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10120北市都建照字第10175198000號函、政治大學1010110.正總字第100035175號函之個案,本人會踐行國賠請求訴願行政救濟、民事\刑事\懲戒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5 . 請夏麗娟依據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到后里調解會或由其指定時間地點來處理系爭10010241025的誣告個案以及67月的恐嚇案個案』:
之個案聲明與擬議論述事:

說明:

一、關於:1 . 1010205日家庭餐聚風波(夏麗娟第N次為富不仁用錢羞辱手足親情:
本人顧及家庭和諧,如果夏麗娟只是在家庭餐聚、親屬聚會的場合發發牢騷,本人均會讓其有所發洩抒解,只要其能夠適可而止,知道「話說出口就無法收回」、「慎思明辨謹言慎行」、「三思而言而行」,做為兄長手足,本人均會忍讓~~畢竟拙愚冤獄12年造成親屬家人直接間接傷害甚鉅,夏麗娟又一人居住孤身聊寞身影之情~~和先陳明。
例舉如夏:
1 . 100
03\下旬晚間,本人知道夏麗娟敲門回后里來找本人吵架、本人將飯碗擱置先上三樓,夏麗娟叫囂直喚本人下樓云云
2 . 0122(農曆除夕圍爐),本人也讓夏麗娟自己說個高興,本人也均隱忍不言、不予回應、
3 . 0124在苑裡表舅舅家中也寧願搭乘公車(等火車要一個小時,0433者差一分鐘),也不坐夏麗娟的車、
4 .0125(初三)午餐(阿敏海鮮餐廳)本人多次像二姐陳明:「不要理會夏麗娟」、「讓她自己說」、0125餐後的活動因為是夏麗娟主辦及出資,本人則以迴避為之(外出看報看雜誌)
5 . 其他:引用先前各函
夏麗娟月前以「存款機」來羞辱二姐\二姐夫、0205又以某某錢為由(按:本人因為迴避:.母親的操慮該.5頓貨車、2 .夏麗娟的繫詞挑釁,先上三樓小憩與整理卷證,不知詳情)。
本人相信二姐及二姐夫:二姐及二姐夫83年剛結婚時算是最拮据的時期,是以招會來因應之,並不會任亦向人借錢;本人也相信二姐\二姐夫的雙薪家庭及十多年的積蓄,應該沒有向夏麗娟借錢的必要與用途,至於夏麗娟為何以「存款機」、「欠錢」等情來羞辱手足親情)(按:本人也是受害者,後述),實在需要有人適時關切夏麗娟的心理狀態是否有激憤反應導致情緒失控等因素肇致的如此風波?  此部分需要有心人有緣人且能夠獲得夏麗娟信任的專家人士才能妥適解決,請大家想想辦法!
「親兄弟明算帳」是俗諺~~手足之間的濟助本來就很難理算清楚,就算算清楚裡明白也是很傷感情~~本人因為開辦獨資事業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在85年間有向大姊借錢到現在仍然尚未清償,月前請大姊在「夏興國債務證明書」簽名確認,大姊一直不願意簽名;10001月間,陳惠馨教授郵寄一萬元現金袋,本人以「長者賜,不可辭」、「無功不受祿\沒有理由讓老師資助生活費」,將「贈款」改為「借款」,並將該一萬元用作洽購二手影印事務機、申辦租用中華電信固定ADSL網路,算是對於撰狀具狀的軟硬體的添購;本人因為瞭解夏麗娟的個性,對於其9707月、9908月的來函提到:「要報答這個曾經對我好照顧的哥哥」(概意),即使本人990813脫離冤獄狀態迄今也沒有向夏麗娟拿過錢或開口借錢。  即令如此,夏麗娟卻在10010241025之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的(誣告夏興國)傷害筆錄\家暴筆錄捏造事實稱:「「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竟然也在「不向夏興國查證\不給夏興國答辯之違法剝奪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的情況下被警員及中院家事庭承審之司法事務官\法官採信云云
,這是本人不可忍受的恥辱(後述),但本人還是在夏麗娟在場的場合一忍再忍、迴避再迴避。
如此的忍辱卻讓夏麗娟食髓知味愈來愈過份,應該如何對治呢?
關於拙愚在房間電腦前的奮戰,請參閱附加檔案之具狀目錄頁~~雙親一直誤以為本人在作白日夢\大頭覺~~事實上,本人的睡眠很少、也很少時間運動,單單從具狀撰狀的質量數量頁數可以瞭知,也是本人目前資力的一大負擔。

二、關於:2 . 建議二姐依據自身需求與財力購買保障還本型的保險商品:
01280205所建議二姊購買台灣人壽之「美緣一世情」保單或「軍公教專案」保單~~大年初三家宴的談話與擬議~~依據自身需求及資力兩者擇一或兼行;茲因二姐擬以「六年期」者,台壽公司六年期的美元商品則是「鑫美利」(按:茲因鑫美利的保障不若美緣一世情,故本人並不建議、惟因符合「六年期」的期間,請參採之),將該商品掃瞄成附加檔案,請點選參閱,並請上台壽公司商品專區詳細閱讀相關條款,符合自身需求與保障者,依據資力選購之。
(按:購買美緣商品需在台壽公司指定的銀行開設外幣帳戶並以美元收付匯繳)
至於二姐屢以「躉繳方式」,本人也不建議如此為之:將可用資金慎選投資管道,將盈餘獲利的一定比例(如:30%)選購適合的保險商品增加保障;雖說保單可以辦理借款,需經必要的手續等情,故建議以每年繳納\六年為期為之。 (美元一世情則是101520年者)
雖說「躉繳」商品的業績較高,但本人純粹基於讓二姐的理財更有保障與多元,不建議以「躉繳\一次繳一大筆錢」為之,而是保守穩定的是資力年繳之,請察鑑!
保險是最大的道德誠信契約,目前各家保險公司均設置網站將各項保險商品的條款內容詳細明確POST上網路讓不特定網友可以隨時參閱,是屬資訊公開的方式讓所有人可以參閱、也讓保戶或准保戶能夠瞭解系爭保險商品與保單的權益,保險法亦明訂契約個案作有利保戶的解釋。
是此,投保程序應該是理性重於感性、至少要理性感性兼重、切勿感性激情一時衝動作出決定行止;請二姐多比較,依據自身需求及財力選擇最適合的保單與保額(攸關保險範圍及保險費多寡)
以拙愚最近的參加台灣人壽公司「新秀培訓班」的上課課程所介紹的保險商品,對於二姐大年初三提及的需求,資建議投保參加台灣人壽公司保險商品:
1 .
「美元一世情」(1020年期者)
2 .
「軍公教專案」(6101520年期者)
3 . 
「鑫美利」(610年期者)
相關的條款可以直接到台灣人壽商品專區點選查閱之;茲將相關DM介紹以掃瞄方式提供二姐參考。
拙愚會將「第一年大部分佣金」在收到佣金薪資入帳後退回給二姐(希望能夠選擇年繳及台壽公司提供的優惠繳款方式為之)(第二年的續期保單只有少許服務費)
資附上相關簡介,任何人均可在台壽網站查詢前述的保險商品條款與介紹,建議參採之!
三、關於:3 .關於0208的調解事件、0210的中檢兩件個案的訊問
0208(三)在后里調解會有兩件調解事件:1 .1001005之后里郵局劉香英\張宏瑋妨害本人行使投訴權、 2 . 彭榮義明知從未見過本人夏興國,卻在10010月上旬的聲明異議狀提及係因夏興國涉刑案遭羈押而於870816(案發第四天)向家君夏公宗璠詐騙70萬元;此涉偽造文書、詐欺、業務侵佔等罪。

四、關於:4 . 於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10120北市都建照字第10175198000號函、政治大學1010110.正總字第100035175號函之個案,本人會踐行國賠請求訴願行政救濟、民事\刑事\懲戒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應會在0206白天就打好書狀,屆時再以電子郵件電傳送達之!

五、關於:5 . 請夏麗娟依據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到后里調解會或由其指定時間地點來處理系爭10010241025的誣告個案以及67月的恐嚇案個案』:
關於夏麗娟誣告夏興國涉及家暴的中院100司暫家護1531號裁定及其抗告裁定(請參閱附加檔案),大年初三(0125)所提示之中檢0210下午傳票(誣告按者),被告有可能是夏麗娟(按:因為偵查不公開,傳票若無註明被告人別,需開庭期間才會知道),如果真的是夏麗娟涉犯誣告罪的個案,夏麗娟還是如此這般,屆時大概要花錢找律師在法庭辯護了。
本人會在02月中下旬向后里調解會聲請調解,若夏麗娟拒絕調解、其後才會以訴訟程序為之!
親屬家屬間~~陳師正是國內親屬法的執一方權威牛耳學術重鎮~~的個案即使是涉及刑事犯罪的非告訴乃論者,也有特別的規定(如:親屬間竊盜屬於告訴乃論、若干案件不能自訴..),關於夏麗娟的犯行業已詳述,事實上,100年、7月間夏麗娟還用電子郵件以:『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云云,恐嚇本人夏興國。
資建議:請夏麗娟依據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到后里調解會或由其指定時間地點來處理系爭10010241025的誣告個案以及67月的恐嚇案個案』;如果在0210中檢檢察官開庭前仍舊不處理,屆時檢察官若改為「偵」字案偵辦時,就算本人撤回等情(按:該案件之被告若是夏麗娟,則有可能是中院家事庭林敬程司法事務官告發撿送中檢者),檢察官依舊偵查訴追公訴之;是此,建議夏麗娟在0210之前處理之、最好0210下午也到中檢,讓夏麗娟可以就近瞭解案件進行與實際個案。
當然,若是夏麗娟選擇其他方案,那也是其的選擇。
拙愚夏興國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同年0730日之夏麗娟併同后里親屬寄來若干件卡片\書函,其中夏麗娟的書函節本如夏(原本會在庭訊時當庭提示鈞院並責問夏麗娟):(以斜體底線註記)
『哥,你放心,我現在的經濟能力很好,過去我在靜宜念夜大的時候~~記得我曾被退學,你帶我去桃園社課嗎?~~對你,我只想報答你曾經疼愛過這個妹妹。』
即使夏麗娟目前為「億」級女富翁,拙愚脫離冤獄狀態一年四個月來根本沒有向夏麗娟做過任何洽借金錢的意思表示或書面陳述,更不可能有所謂「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情事。
夏麗娟主動要借錢給本人夏興國,本人毫不考慮直接嚴詞拒絕之具體事例:
1 . 99
1209日即是夏麗娟表示要本人夏興國去作高基讚市議員助理之日,夏麗娟載本人前往谷關裡冷部落(接近大道院)種植五葉松及植栽且精嫻書法並在豐原慈濟開班教授書法課程的黃順良老師的往返途中,夏麗娟問本人日後有何打算,本人答道:「想要考檢察事務官或法律政風人員,然而檢察事務官考試已經改成需要大學畢業才能報考,,本人也沒錢補習,只好自己借書進修」,夏麗娟則稱:「你要補習考公職,我可以借錢給你」,本人當時毫不考慮就嚴詞拒絕之。
 2 .  政大法學院特聘教授\前院長陳惠馨教授自85年~100年迄今不間斷對於拙愚夏興國關心提供協助的師長大德。  991215因為台高院吳豐燁法官的庭訊期日,本人當日電洽陳教授約在教育部會見,陳述關於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的若干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據以平正冤獄之!
同年12月下旬,陳教授因為在100年元月上旬有獲邀南下演講之機緣,以電子郵件向拙愚夏興國及夏麗娟表示:「100年元月上旬擬到夏興國后里家宅瞭解夏興國的個案」云云,茲因本人當時尚未申請租用中華電信公司的ADSL網路設備,而係以一星期約一~二次向圖書館借用電腦上網之!
 9912月下旬的週一早上,夏麗娟打電話(0425581147后里家宅電話告知本人關於陳教授「100年元月上旬擬到夏興國后里家宅瞭解夏興國的個案」之訊息,本人當時回答:「因為后里圖書館星期一休館,本人尚未看到陳教授的電子郵件,需等到明天才會去圖書館借用電腦上網」,夏麗娟當時又稱:『如果你要租用網路上網,這筆錢我可以幫你出或借你』,本人當時也是毫不考慮就嚴詞拒絕之。
至於拙愚在10001月中下旬申請租用中華電信ADSL網路,係因為陳教授寄來一萬元的「紅包」,本人則改為「借款」(目前依舊尚未還款),將該一萬元用來洽購二手事務機及申請
租用中華電信ADSL網路。  當時均在第一時間以電子郵件\郵寄書信方式向陳教授\三姊妹陳述上情在案;家母則在大年初二與家姐夏春湘及夏麗娟爬山時,以行動電話打電話給陳教授表示謝意之!
綜上所述,夏麗娟偽造事實等情,茲因家暴事件涉有刑事處罰之規定,明知不實而意圖使人受到家暴保護令的限制者,聲請人事實上涉及誣告罪犯行(本件指夏麗娟),端賴夏麗娟自己的選擇行止!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10010241025誣告夏興國涉犯「家暴」、「傷害」之犯罪行為人~~要不要成為被訴人操在你的決定與行止~~之夏麗娟(現名夏妤蓁)夏麗娟(現名夏妤蓁)
副本:大姊夏桂英、二姐夏春湘、政大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親屬法牛耳權威)陳惠馨教授、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                               鑑:

                   1 0 1          0 2           0 6     日(元宵節誌記)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五10:03:28 AM寫畢並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為對100年 09月 01 日施行新制「刑事補償法」(按:應正名實為『冤受刑事處罰國家賠償特別法』或『冤受刑事處罰救濟賠償法』),茲在新制刑事補償法,於100年09月01日施行後之法定兩年內期間,就: 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自87年08\13起至99年08\13冤獄劫難12年期間迭受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夏興國,在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國家救濟義務均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茲依據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聲請冤獄賠償\冤受刑事處罰救濟賠償事:(按:因為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犯法瀆職公務員之法務部及北所、台北\台中\台南\綠島冤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不敢交付本人相關卷證\人民知情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參照,本件以代表性個案為之,至於系爭個別個案另狀踐行憲法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亦因此O\SP徒眾隱匿公文書\妨害夏興國知情權,應認為本人指摘控訴個案為真實,應有冤獄賠償之准行!)

為對100年 09月 01 日施行新制「刑事補償法」(按:應正名實為『冤受刑事處罰國家賠償特別法』或『冤受刑事處罰救濟賠償法』),茲在新制刑事補償法,於100年09月01日施行後之法定兩年內期間,就: 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自87年08\13起至99年08\13冤獄劫難12年期間迭受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夏興國,在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國家救濟義務均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茲依據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聲請冤獄賠償\冤受刑事處罰救濟賠償事:(按:因為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犯法瀆職公務員之法務部及北所、台北\台中\台南\綠島冤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不敢交付本人相關卷證\人民知情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參照,本件以代表性個案為之,至於系爭個別個案另狀踐行憲法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亦因此O\SP徒眾隱匿公文書\妨害夏興國知情權,應認為本人指摘控訴個案為真實,應有冤獄賠償之准行!)

2012年2月4日 星期六

為對 個案,聲請檢察救濟案(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非常上訴、檢察官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事司法救濟(聲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法律扶助)、監察救濟(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條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法扶救濟之訴訟救濟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詳參表列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檢察救濟權義權責)\檢察官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告訴偵查公訴.doc
二○一二年二月五日星期日10:32:41 AM起寫、擬於寫好後依據個案救濟需用遞致遞寄
致  (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請參照表列者)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最高檢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檢諭及指揮監督北檢或親自處理踐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2.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條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3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 依據87、88年取得之自訴權(88自16、795號)(89台非219號判例參照)應予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北院88自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案由:為對           個案,聲請檢察救濟案(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非常上訴、檢察官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事司法救濟(聲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法律扶助)、監察救濟(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條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法扶救濟之訴訟救濟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詳參表列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聲請檢察\監察之雙察救濟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 : 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
為對夏列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涉犯     犯罪之違憲違法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監察~~救濟,請予雙察救濟權之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原  因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二、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承辦監察委員應為應依據憲法第24、97..等條、監察法相關規定,懲先刑後之踐行應為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依據(釋53)、刑訴法相關程序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按:本人夏興國到目前為止尚且不是公務員,不適用監察救濟權彈劾懲戒規範對象)。、關於此係本人踐行雙察~~檢察\監察~~救濟權之本旨,亦是有違憲法對於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效能原則、即時救濟原則的體用。
三、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拙議: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四、查:檢察官行使檢察權(即檢察救濟)係以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之主動積極檢舉查察的犯罪訴追/公益公義代表人    再查:協助自訴係依憲法賦權、人民神聖付託之檢察官應為檢察救濟
大正義行  此關憲法、8、16、77、80條、法院組織法60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自明;
復且刑訴法343條所准用246、249條及前章(第二篇第一章)第2、3節關於公訴之規定,當然
包括提起公訴前之實施偵查程序  拙愚稱之准偵查程序(引用拙文「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保全證據
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綜上所述,管轄檢察官署\承辦檢察官應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憲治法治義務,對將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應然面就被害人受到違法侵害的基本人權予以事後及時即時的救濟、亦是對犯罪行為人應受到罪行罰定主義(刑事訴訟\懲戒訴訟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個案訴訟程序之必行之正道行義\大正義行!)。
五、刑法124、125、126、127….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依實務見解:刑法125條項1、2款、2項、刑法126條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至於127條違法行刑罪之執行國家刑罰權的公務員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背法令及故意不依或悖違法定程序之執行處罰,直接違法侵害人民\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六、檢察機關是指由檢察官組成,代表國家行使刑事追訴等檢察職權之司法行政機關,其內涵如下:
(一)檢察機關由檢察官組成:檢察機關為全體檢察官之通用職稱,包含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以及各級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在內。
(二)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職權:檢察官除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外,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代表國家立於原告之地位,為刑事訴訟之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規定,檢察官之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此均為國家檢察權之主要內容。故檢察機關為檢察官行使職權之組織,檢察官依檢察一體之原則,實際行使國家之檢察職權。
(三)檢察機關為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之作用在於行使檢察權,其性質屬司法行政事項,隸屬於法務部,故其與行使司法審判權之各種法院不同,檢察機關與司法院同屬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並為廣義之司法機關。
檢察機關之職權:檢察機關由檢察官組成,檢察官行使檢察機關之職權。關於檢察官職權之種類,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之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等。詳述如下:
(一) 實施偵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偵查是檢察官為提起公訴,針對犯罪嫌疑人及證據作為必要之調查及蒐集之程序,故偵查程序,以在提起公訴前實施為原則。
(二) 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所謂提起公訴,就是檢察官向法院請求處罰被告的訴訟行為。
(三) 實行公訴: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法院審理中,即代表國家立於原告之地位,對於被告進行言詞辯論及進行攻擊防禦等訴訟行為。
(四)協助自訴:檢察官亦為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應為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公務員、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准用246、249條及關於公訴之規定,提起自訴前的「准用偵查程序」亦為檢察官協助被害自訴法律扶助之範圍執掌,包括:訊問事實、強制取證、保全證據….等。  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尤指弱勢被害人訴訟救濟權之本旨,刑訴法亦採行被害人訴追主義之自訴程序,犯罪被害人及與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之規定提起自訴,檢查官則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協助被害人自訴與法律扶助之。
(五) 擔當自訴:所謂擔當自訴,即由檢察官擔當自訴在自訴程序上為訴訟行為。其情形為自訴人提起自訴後,在辯論終結前,自訴人喪失行為或死亡,而無人承受或逾期不承受自訴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刑事訴訟法第332條)。
(六)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所謂裁判之執行,是指依國家權力作用,實現確定裁判內容之行為。關於刑事裁判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執行裁判應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為之,但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則由上級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七)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檢察官之職務多關於刑事,但檢察官為公益之代表,凡與公益有密切關係之事項,亦應使檢察官參與其中,以保護國家利益。例如:
1. 檢察官於自然人宣告死亡事件得為聲請人(民法第8條第1項)。
2. 檢察官於自然人監護宣告事件得為聲請人(民法第14條第1項)。
3. 對於法人之目的或行為有違反公序良俗時,檢察官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民法第36條)。
4. 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第2項)。
5.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核。
七七、此係監察院以不監不察不救不濟之自我陶醉又自欺欺人的荒誕謊言:(摘錄自監察院刊印的公開資訊文件)
、為何民眾似乎感受不到監察權,察覺不出監察權的重要?這是一個很嚴肅也是監察院經常被問到的問題,容我們以最簡單、最直接的說法來回答,其實究根到底,就是監察權性質使然。具體言之:
  
  一、 監察權是事後權  
    監察權為事後權,須待行政救濟確定,或司法訴訟定讞方能介入,較難在第一時間給予民眾協助。 
  二、 部分陳情民眾本身或堅持已見,或不信任處理結果 
    向本院陳情之案件,本質上多係經過主管機關層層處理之後,當事人仍有所不服,或懷疑處理不公或不當者。經本院處理認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無違失或清白時,部分陳情人又質疑本院「官官相護」。  
  三、 監察權是對於行政責任之追究,無法直接就民眾之案件為處分  
    經本院調查認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涉有違失而行使糾舉、彈劾或提出糾正,縱該民眾陳訴案件之本身,亦係瑕疵之行政處分,本院依法亦皆無法越俎代庖代為處分,依法仍需行政機關自行撤銷或變更之。司法案件尤甚。 
 
一般人民陳訴書狀縱未予派查而經本院處理後獲平反者,仍為數甚多

(一) 本院已成為人民申訴之重要管道,人民書狀亦成為行使監察職權主要資料之來源。經由人民書狀之處理,更能彰顯監察職權行使之功能:
     1、瞭解民意,例如徵收補償費偏低。
    2、紓解民怨,例如水溝不通、違建 緩拆 。
    3、彌補法定救濟程序之不足,例如蘇建和案等。
    4、澄清吏治,例如陳情後提案彈劾者。
    5、保障人權,例如平反案件皆屬之。
  
(二) 本院對於所收受之人民書狀,均審慎處理,歷來外界對本院多以糾舉、彈劾或糾正多少案件,或有無調查總統、行政院院長、部長或政務官甚至提案彈劾,以論斷本院之績效,而忽略本院處理許多人民之陳情案件。或認本院受理人民書狀多,派查或平反、救濟案件少,乃懷疑本院之功能。惟監察權為事後權,須待行政救濟確定,或司法訴訟定讞方能介入,而各級公務人員,皆經國家考試及格,自有一定之程度,是以向本院陳情之案件,本質上多係經過主管機關層層處理之後,當事人仍有所不服,或懷疑處理不公或不當者,但本院仍本除惡務盡、為德必卒、力求完美,為保障人民權益絕不放棄之精神,處理每一件人民陳情之案件。

查:監察權對於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原提起彈劾\糾舉之懲戒訴訟是讓系爭懲戒訴訟個案被訴公務員負起「公務責任」(按:實務上誤稱行政責任,因為亦包括政務官受有彈劾糾舉之規範、政務官並無行政責任可言、懲戒訴訟的處罰只限於撤職與申誡,故以「公務責任」稱之含括文武職之政務官與事務官)、復以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而論:「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引用說明一);是此,監察權的行使是主動積極當事人主體性、亦可從憲法第97條第2項可以溯證監察權對於犯法瀆職\涉及刑事犯罪之公務員兼有行使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權責(亦即,檢察權應納入監察權、監察權對於公務員的違法失職應提起彈劾\糾舉懲戒訴訟、對於公務員的犯法瀆職蹈犯刑事犯罪則應提起彈劾\糾舉懲戒訴訟及犯罪訴追刑事訴訟)。(引用本人對於監察權的系列釋憲狀與相關拙文)



八、綜上所述,請依據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據遵照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九、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5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0 6   日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冤獄賠償之
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一9:28:08 AM寫畢
二○一二年二月五日星期日12:11:08 PM改寫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