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業已於101年01\08完成「青年創業知能育成專班」,請准貴會依據「微型創業鳳凰計畫」並轉交核貸銀行審查: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書.doc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星期一2:08:30 AM起寫  擬於0206(一)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勞委會王如玄主任委員、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承辦人林俊榮(02.85902802    轉呈
審查「微型創業鳳凰計畫」的審查承辦人、核貸銀行       鈞鑑:

案由:業已於1010108完成「青年創業知能育成專班」,請准貴會依據「微型創業鳳凰計畫」並轉交核貸銀行審查:

說明:

一、1001230收悉貴  貴勞委會1001228.勞福1字第1000037321號函。
拙愚夏興國日前10101458日業已報名「創業育成的課程」,詳參青輔會核發的結業證書。
二、拙愚夏興國的跨世紀冤獄比江國慶、蘇建和等三人還要冤~~茲因關於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  就是因為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冤獄偵審及前述之檢察官與刑事法官吃案大公開  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平正冤獄亦必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  亦為刑訴法420條項、1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  才能進行實質審判  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然而,本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冤獄12年期間的國家救濟義務均不救不濟,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
;依據國家救濟義務應踐行相關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分述如夏:
1.
關於行政救濟: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2.關於檢察救濟: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8343….等相關規定,管轄檢察署/承辦檢察官應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權,依據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之告訴或自訴,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保全證據的檢察權、
3.
關於監察救濟:依據憲法建制監察權及憲法9712項之旨 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亦為監察委員其中一員)對於被訴人(違法公務員)涉及違法失職(不涉及刑事犯罪者)應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對於被訴人(違法公務員)涉及犯法瀆職~情節嚴重之違法失職~違法失職(涉及刑事犯罪者)~應予提起彈劾懲戒訴訟及刑事公訴(亦即對監察權檢察權的併同行使)、至於檢察官署則是對人民(公務員系服公職的人民~公務員犯法瀆職 如陳水扁者流)涉及刑事犯罪行使檢察救濟權能  另依憲法24條之旨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
4.關於刑事司法救濟:誠如前述之刑法124128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之列,以北院自(8816號~~9997號)為例,均以侵害國家法益,不得自訴之列裁判『自訴不受理』云云,在在抵觸憲法、8162480….等條之制憲行憲本旨。是此,應依據(釋字第135271499535….等號解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撤銷原先的自訴不受理裁判,進而開始實體進行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
5.
關於憲法救濟:司法院大法官方家應將本人超過一千件釋憲案予以做成實體審查及解釋,以資憲法救濟最高規範的效能與權能。
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調、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而本件所指摘被訴人所述及均是涉及刑事犯罪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而應有監察/檢察救濟並行之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為了要維持生活生存生命的基本人權最低標準,在覓職無著不情陷壯且有太多雙訴個案的庭訊期日只能夜市設攤,故需要申請貴勞委會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期能自立維生及籌措雙訴救濟權的相關費用!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三、依據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王如玄主委的夫君為法務部簡任高階公務員、王主委擔任政務公職之前是素有正義聲望的大律師,亦與王清峰前法務部長是數十年的交情,可以知道拙愚的個案~~甚至9808月間拒絕王清峰部長教唆綠島冤獄的冤獄長、何春吉心輔師的放棄雙訴救濟權換取移回台灣及假釋的魔鬼交易;事實上從綠色惡魔鬼陳定南、師惡公施茂林、王清峰、曾勇夫等歷任法務部長均次教唆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前述的魔鬼交易,請參閱附加檔案。

四、拙愚的「夜市設攤」無庸設立公司登記,且有戶籍所在地的村里長開立的設攤證明書在案(詳如日前卷證);另依據勞委會基於平等原則,將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的對象擴張及於「男性」~~以不分年林齡論述~~應依據實質平等將『凡年滿2065歲男女』均列入該創業貸款的對象,是此,拙愚夏興國應符合申貸對象,祈予賜准至禱!

  五、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勞委會王如玄主任委員、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承辦人林俊榮(02.85902802    轉呈
審查「微型創業鳳凰計畫」的審查承辦人、核貸銀行           公鑑:

         1 0 1     02     06 
拙愚即是申請人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星期一2:20:56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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