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為對100年 09月 01 日施行新制「刑事補償法」(按:應正名實為『冤受刑事處罰國家賠償特別法』或『冤受刑事處罰救濟賠償法』),茲在新制刑事補償法,於100年09月01日施行後之法定兩年內期間,就: 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自87年08\13起至99年08\13冤獄劫難12年期間迭受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夏興國,在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國家救濟義務均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茲依據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聲請冤獄賠償\冤受刑事處罰救濟賠償事:(按:因為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犯法瀆職公務員之法務部及北所、台北\台中\台南\綠島冤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不敢交付本人相關卷證\人民知情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參照,本件以代表性個案為之,至於系爭個別個案另狀踐行憲法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亦因此O\SP徒眾隱匿公文書\妨害夏興國知情權,應認為本人指摘控訴個案為真實,應有冤獄賠償之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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