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送達與未合法送達者\經濟部違法撤銷王朝文化事業公司者.doc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六2:53:07 PM起寫、 擬於02\13(一)遞寄
致 經濟部施顏祥部長 鈞鑑:
訴願行政救濟人即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經濟部 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法定代表人:施顏祥部長
案由:為就貴經濟部未予合法送達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依據法定成許請予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項:
1、為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是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未予合法送達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請予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
2、國賠義務機關即經濟部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NT$50、000)並自違法撤銷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應將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回復至尚未撤銷之原狀,並增加營業項目:
2、國賠義務機關即經濟部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NT$50、000)並自違法撤銷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應將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回復至尚未撤銷之原狀,並增加營業項目: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貴經濟部100年03\09之經授中字第10031719780號函(本人於03\11收受)係就本人對於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增加營業項目與重新開業的函覆云云,本人03\14在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就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申請重新開設郵局話郵政劃撥帳戶乙案,該局承辦人員以『撤銷』乙節予以否准。
查:本人夏興國在87年08\13~~99年08\13冤獄12年劫難,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並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程序踐行合法送達之程序,卻明知未合法送達而違法強制撤銷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記等情,核屬前述之憲法第24條違憲侵權行為等情,是此,請准行政救濟事項之所請救濟程序 再查:復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7款之規定,「應以證書方式做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系爭行政處分為「無效」。 依據民訴法第130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向監所長官為之」,亦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770號)(69年台上字第382號)判例可資稽證之!: | |
【裁判要旨】: |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向監所長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定有明文。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逕向其住居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 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本件上訴人黎甲因過失傷害罪,於 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收禁監獄,受徒刑七個月之執行,此有卷 附該監獄簡便行文表及刑事判決可稽。原審未注意及此,將再開言詞辯論 之裁定,及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續行言詞辯論之期日通知,均向上訴人 黎甲住居所送達,雖皆經同居人即其父黎乙受領,但依上開說明,尚不能 謂已為合法之送達,且上訴人黎甲既羈押在監,亦難自行到場為言詞辯論 。乃原審竟以上訴人黎甲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而不 到場,遽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就上訴人黎甲部分,准由被上訴人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 |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382號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2 月 13 日 | |
綜上所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公司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三、茲因貴經濟部未予合法送達「撤銷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登記效力」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核為重大明顯無效處分,依據前開指摘論述,應屬不具拘束效力的無效行政處分之個案,應准予回復至尚未撤銷之原狀,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工作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四、資申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增加營業業項目登記事:
1 . 紙本文件\個案卷證掃瞄上網資訊公開的服務(資訊文化)
2 . 兒童育樂搖擺小火車(休閒育樂文化)
五、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年02\03之經授中字第10131598040號函說明三、「按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自85年05\31經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設立迄89年09月皆未營業」核屬重大明顯的事實錯誤,進而造成一連串的違法撤銷等情,當然應予救濟之!
查:拙愚設立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85年07\04母難日成立,有當時台灣省宋楚瑜省長的致函申賀(附件一)、亦有在台中市西區居安街102號2樓(近中山醫院、民族路底)租屋營業、至於87年08\13以後係因冤獄劫難所致,然而貴部撤銷該公司營業登記卻未有合法送達,即屬未依法定程序送達以及處罰(人民財產權的重大不利益處罰),當然無效以及應依據法定程序救濟。
至於該含所謂:『台端並逾89年05月15日以不服該命力解散及撤銷登記處分而提起訴願,嗣經問訴願會89年08\04經(89)訴字第89088036號函裁定訴願不受理,族政台端當時以知悉本部所為該等行政處分』云云~~本人不服貴部違法處分(未合法送達等情)當然可以依據訴願\訴訟程序辦理救濟,很遺憾的是,即令本人提起訴願與行政救濟仍舊無法救濟,脫離冤獄狀態後續行救濟,貴部依舊不救不濟。
綜上所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公司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是有本件所請就記事項之:
綜上所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公司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是有本件所請就記事項之:
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項:
1、為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是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未予合法送達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請予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
2、國賠義務機關即經濟部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NT$50、000)並自違法撤銷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應將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回復至尚未撤銷之原狀,並增加營業項目:
1、為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是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未予合法送達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請予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
2、國賠義務機關即經濟部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NT$50、000)並自違法撤銷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應將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回復至尚未撤銷之原狀,並增加營業項目:
四、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謹 誌
經濟部施顏祥部、國賠會、訴願會公鑑
引用附件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
拙愚夏興國 敬筆
拙愚夏興國 敬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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