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對彭榮義涉犯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詐欺罪之101年02\02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以及民事訴訟事件、民事強制執行事件.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星期四11:02:4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民事法院及郵寄檢察官署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星期四11:02:4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民事法院及郵寄檢察官署
致 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張國隆司法事務官(系爭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個案)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黃炫中法官(100訴2798號)並請轉呈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案由:為就被訴人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署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應為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並就相關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起訴事件、民事執行聲請假扣押事件,請予傳喚犯罪行為人彭榮義VS.本人\被害人夏興國當庭對質詰問,俾明真實: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詳卷及參閱附件之名片)
證人即是被害人:
1 . 夏宗璠:原居住421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里柑宅路35巷34號
現居住421 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里甲后路138項8之16號 (04)25581147
2 . 夏葉秀卉(原名下葉綠線)原居住421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里柑宅路35巷34號
現居住421 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里甲后路138項8之16號 (04)25581147
現居住421 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里甲后路138項8之16號 (04)25581147
2 . 夏葉秀卉(原名下葉綠線)原居住421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里柑宅路35巷34號
現居住421 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里甲后路138項8之16號 (04)25581147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事實理由證據\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犯罪事實:
一、茲因100年10\07(五)收悉由中院民事庭\非訟中心郵寄送達之關於對造彭榮義100年09月30日就(100司促14044號)所提出的聲明異議狀(請調取原案卷),本件則針對被訴人彭榮義100年09月30日就(中院100司促14044號)所提出的聲明異議狀所述的事實理由證據予以提出駁斥與證明「正名實」,且就涉及刑事犯罪者,認為彭榮義有涉犯業務侵佔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罪犯行,踐行
1 . .雙察(檢察警察)與刑事司法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2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鈞院\鈞署傳喚犯罪行為人彭榮義VS.本人\被害人夏興國當庭對質詰問,俾明真實:
2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鈞院\鈞署傳喚犯罪行為人彭榮義VS.本人\被害人夏興國當庭對質詰問,俾明真實:
待證事項:
1 . 彭榮義對於系爭房屋的工程承攬\興建\工程款的收受,均是由家君夏公宗璠以其子「夏興國」名義為之
1 . 彭榮義對於系爭房屋的工程承攬\興建\工程款的收受,均是由家君夏公宗璠以其子「夏興國」名義為之
2 . 87年08月16日~~夏興國冤獄劫難日之第三日~~彭榮義親自到后里家宅向家君夏公宗璠詐取新台幣七拾萬元
3 . 彭榮義在取得系爭款項後依舊讓工程停擺,直到90年11月上旬才由吳嘉錦君受「夏家」委託委任完成之
4 . 夏興國VS.彭榮義完全沒有見過面,甚至彭榮義在夏興國脫離冤獄狀態後超過100次躲避夏興國(按:本人夏興國以親自到彭榮義所設之詠冠開發工司、電話洽詢超過一百次並留言)
;亦即,夏興國的冤獄劫難核予彭榮義所承攬的系爭建築物興建契約並無關係,復且家君夏公宗璠均有定期繳納相關款項與彭榮義親自收執在案(詳參100年04月起的相關個案書狀之附件卷證),然而彭榮義卻在100年09月30日就(中院100司促14044號)所提出的聲明異議狀所述的「夏興國因案羈押無法付款」、「夏興國的父親夏宗璠不願代墊」、明明彭榮義在87年08\16訛詐家君新台幣七拾萬元卻不敢據實陳述與記載在87年10\15~~100年09\30的相關書狀,涉及刑事犯罪者之:業務侵佔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行使系爭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罪犯行,當然應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亦即,夏興國的冤獄劫難核予彭榮義所承攬的系爭建築物興建契約並無關係,復且家君夏公宗璠均有定期繳納相關款項與彭榮義親自收執在案(詳參100年04月起的相關個案書狀之附件卷證),然而彭榮義卻在100年09月30日就(中院100司促14044號)所提出的聲明異議狀所述的「夏興國因案羈押無法付款」、「夏興國的父親夏宗璠不願代墊」、明明彭榮義在87年08\16訛詐家君新台幣七拾萬元卻不敢據實陳述與記載在87年10\15~~100年09\30的相關書狀,涉及刑事犯罪者之:業務侵佔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行使系爭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罪犯行,當然應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上開2、3款之詐欺與業務侵佔罪犯行,是持續到90年12月領到系爭建築物遭法院三拍定讞後的分配款的犯罪持續進行期間,是此本人100年04月起踐行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均屬法定期間內的刑事訴訟救濟權合法行使,且在訴追期間時效內,中檢應予偵查訴追公訴或協助本人自訴之!
中院應該開始民事訴訟調查審判、並准為強制執行!
中院應該開始民事訴訟調查審判、並准為強制執行!
二、彭榮義承攬系爭興建系爭建築物工程(夏稱系爭工程);在前述事由的交匯,家君夏公宗璠以本人夏興國的名義VS.對造彭榮義簽署的任何契約,本人事先均不知情也不曾參與,直到脫離冤獄狀態後之100年約1、2月期間才知道對造彭榮義的相關刑事犯罪\侵權行為犯行,且迄今100年10月17日止,本人也未曾看過彭榮義,基於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不得私行私刑報復,遇有違法事實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本人身為法律上與名義上的被害人\當事人,有獨立起訴的權能,且家君在100年03月上旬亦委任本人處理系爭的民事\刑事訴訟個案救濟。 是此,在彭榮義日前提出聲明異議狀後,本人經由鈞院郵寄送達於100年10\07收受之,同年月14日收受中院民二庭己股蔡建興法官100年10月11日之(100補1420號裁定),就彭榮義涉犯刑事犯罪者,特地撰寫本件雙察(檢察與警察)書狀以資對治(另案以民事司法、刑事司法救濟程序為之)。
三、 彭榮義在100年09月30日聲明異議狀以:假借夏興國87年08月13日因案遭羈押(按:此係比蘇建和案、江國慶按還要冤的跨世紀冤獄)為引鍥,未經任何的理算,卻捏造「夏興國積欠彭榮義210萬元的工程款未獲給付」云云」,擬以「子債父還」向家君追討云云;事實上,彭榮義從簽約到家君多次按期給付價款均是家君以「夏興國」名義VS.彭榮義為之(前述),卻在系爭聲明異議狀第2頁第3行以下以不實捏造之:『….只得向債權人(按:應是債務人)之父親夏宗璠請求協助,渠父親竟表示……,伊也無力代給付工程款…。』云云,達致其藉由聲請支付命令等法律程序「瞞天過海」遂行所已經詐騙得到的前開款項之犯行!
查:本人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並未受到「羈押禁見」的強制處分,彭榮義在87年08\13案發日就經由新聞媒體報導知道本人羈押收容於台北看守所的事實(按:實乃違法羈押,北院王佳蕙枉法官並未交付押票與本人),且彭榮義在87年10\15的聲請支付命令狀的狀首頁當事人欄記載:「夏興國 羈押在台北看守所、236台北縣土城市立德路2號」的字樣,倘若是「果真夏興國積欠彭榮義工程款」,彭榮義大可藉由通信或一般接見或特別接見的程序向本人夏興國追索之;彭榮義竟然「居心行事惡毒」於家君尚在因「夏興國遭受冤獄劫難」重大打擊,猶如驚弓之鳥、毫無思緒之87年08月16日期日,以前開犯行向家君訛詐新台幣70萬元,卻不在87年10\15聲請支付命令書狀中予以扣抵:
查:本人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並未受到「羈押禁見」的強制處分,彭榮義在87年08\13案發日就經由新聞媒體報導知道本人羈押收容於台北看守所的事實(按:實乃違法羈押,北院王佳蕙枉法官並未交付押票與本人),且彭榮義在87年10\15的聲請支付命令狀的狀首頁當事人欄記載:「夏興國 羈押在台北看守所、236台北縣土城市立德路2號」的字樣,倘若是「果真夏興國積欠彭榮義工程款」,彭榮義大可藉由通信或一般接見或特別接見的程序向本人夏興國追索之;彭榮義竟然「居心行事惡毒」於家君尚在因「夏興國遭受冤獄劫難」重大打擊,猶如驚弓之鳥、毫無思緒之87年08月16日期日,以前開犯行向家君訛詐新台幣70萬元,卻不在87年10\15聲請支付命令書狀中予以扣抵:
(1 .) 87年08\16之七拾萬元、
(2 .) 尚未完工之工程(約估五拾萬元左右)
(2 .) 尚未完工之工程(約估五拾萬元左右)
藉以遂成詐騙系爭新台幣125萬5千元的犯行,迄今已經十多年了。(按:90年12月取得系爭房地產拍賣後的分配款之彭榮義獲致詐欺犯罪所得,本人100年04月以後的刑事訴訟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均在法定追訴時效內)
彭榮義在100年09月30日聲明異議狀第2頁第7行以下稱:『夏興國誣指彭榮義惡意詐欺、公務侵佔、偽造文書等犯罪,侵權行為致受有1250000元之損害,皆非事實,….,爰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狀請鈞院鑑核。』云云。 果真如是,本人在100年、5月間分別向管轄區域之:
(1 ).臺中地檢署
(2 .)后里區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
提出書狀的雙察~檢察與警察~救濟,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在案,那麼,彭榮義應該就夏興國涉及刑法169條之誣告罪犯行(捏造事實意圖使彭榮義受刑事處分等情),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自訴或提出告訴之,鈞署(臺中地檢署、臺中高分檢)檢察官則應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權、(釋53)及刑訴法228條以詳相關規定,對本人夏興國主動檢舉查察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為何彭榮義到目前為止卻依舊卻步且不敢為之呢?(按:本人在100年03月09日之提解聲請狀就已經如此指摘指控與駁斥在案)(明明是彭榮義有前開的犯罪事實行為,卻以「作賊之人喊捉賊」地稱係夏興國捏造事實誣指彭榮義云云)。
真正事實只有一個:「夏興國說謊」或「彭榮義說謊」之兩者其中之一~~不論是哪一種,鈞署均應有前開之應為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踐行與必行!
四、本件的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警察)、民事起訴與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等救濟事項,誠請鈞署\鈞院應予准為所請救濟事項,傳喚傳喚犯罪行為人彭榮義VS.本人\被害人夏興國當庭對質詰問,俾明真實,此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雙察(檢察與警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張國隆司法事務官(系爭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個案)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黃炫中法官(100訴2798號)並請轉呈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公 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請調取前述之中院相關個案案卷以資審辦)
證 人: 引 用 狀 文 列 述 者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1 3 日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星期日4:37:3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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