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案由:為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侵權行為人之潮州鎮公所鎮長及建設課長犯法瀆職行止(案由:為就 貴潮州鎮公所設辦之「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C2之12以及C2之13攤位」的個案救濟與賠償補償:)(原為潮州簡易庭佳股承辦之101年度司潮國簡調字第2號\業經04\17調解期日之調解無法達成合意之改分國簡案),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對於系爭「國簡個案事件」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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