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對中院(101交聲918號)之101年04\06訊問期日提出陳述與聲明.doc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10:41:14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許書記官 鈞鑑:
致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許書記官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承審之(101交聲918號)事件,聲請閱卷或以鈞院影印04\06訊問筆錄郵寄\電傳電子郵件交付拙愚夏興國,爰予聲明與聲請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陳報與聲請係因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當日的訊問筆錄擬以聲請閱卷為之,以資瞭知之,聲明與聲請如夏述事:
一、本件陳報與聲請係因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當日的訊問筆錄擬以聲請閱卷為之,以資瞭知之,聲明與聲請如夏述事:
二、拙愚明日(04\18)早上11:10要到台中地檢署開庭(叔股\分機5186 101偵6693號),能否在04\18早上乙:
聲請閱卷或以鈞院影印04\06訊問筆錄郵寄\電傳電子郵件交付拙愚夏興國
三、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年04\06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應由柯泰隆警員具狀陳報該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或目前依舊施行有效的相關交通警罰法規行政命令來證明之~~如果無法陳報或舉不出來或是明顯抵觸現行法令,則又是偽證的再添一例。 復且柯員當庭捏造:『夏興國當時稱闖紅燈是小違規』(概意)(詳參本人當庭指摘與其後之書狀駁斥在案),實有必要以閱卷瞭知上情,是請鈞院准為本件聲請,以明其情。
四、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
是有本件陳報與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許書記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1 8 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10:50:2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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