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7日 星期六

案由:為不服鈞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第五庭\辦股)101年03月13日所為(101聲38號)、(101抗11號)裁定 ,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併為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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