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9日 星期一

案由:如果交通部長毛治國是如此的顢頇迂腐「校顰東施」並且涉犯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本人只好另案將交通部列為國賠義務機關等情請予國家賠償、交通部犯法瀆職公務員(毛治國部長以降)列入被訴人的訴訟個案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對於貴交通部『日期2012年3月19日下午10:00 主旨交通部電子信箱回覆管理系統 寄件人motc.gov.tw』的聲明與聲請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交通部毛治國部長的犯法瀆職犯行(包庇豐原監理站犯法瀆職公務員)的個案救濟.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一10:29:04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
案由:如果交通部長毛治國是如此的顢頇迂腐「校顰東施」並且涉犯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本人只好另案將交通部列為國賠義務機關等情請予國家賠償、交通部犯法瀆職公務員(毛治國部長以降)列入被訴人的訴訟個案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對於貴交通部『日期2012319日下午10:00  主旨交通部電子信箱回覆管理系統  寄件人motc.gov.tw』的聲明與聲請救濟:


說明:

一、附件係拙愚夏興國1010319(一)以電傳電子郵件、郵寄方式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書狀、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書狀(節錄本、以斜體字表示)~~
就是因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制之交通大隊、豐原警分局交通組以及大雅交通小隊自始至終目前依舊現在進行式所對於1000526交通事故肇事責任人陳順全裁罰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裁罰之,本人才會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之以豐原監理站請予救濟卻也是不救不濟「校顰東施」;進而向貴交通部陳情救濟之~~如果交通部長毛治國依舊是如此的顢頇迂腐「校顰東施」並且涉犯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本人只好另案將交通部列為國賠義務機關等情請予國家賠償、交通部犯法瀆職公務員(毛治國部長以降)列入被訴人的訴訟個案救濟。
陳順全是1000526交通事故肇事責任人,竟然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之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也不敢裁罰之(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處罰陳順全),本人就依據法定程序對於犯法瀆職公務員訴究憲法第24條之責任。
再者,就是因為豐原監理站的函覆於憲於法有違,本人才會向交通部部長信箱陳情救濟,如今卻事由豐原監理站原承辦人函覆來函覆本人,如此的公務員乃是愚弄人民乃是盜治國大盜之行!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警分局1010315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10008918號函的個案救濟(國家賠償行政救濟、犯罪訴追檢察救濟).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日10:36:11 PM起寫、  擬於0319(一)遞寄或遞致或電子郵件送達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國賠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台中高分檢、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         

案由:為就: 1 . 被訴人即是犯法瀆職警員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審核小組承辦警員、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人李麗香、賴易得及其所轄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陳順全肇致1000526交通事故卻不敢開立交通裁罰單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 2 . 以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不敢讓被害人夏興國檢閱1000526交通事故之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路口監視錄影光碟,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請願與訴願行政救濟、受到陳順全違法侵害卻不能享有有效有能行政救濟的保障、包庇陳順全….等違憲違法犯行乙案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國家賠償..等行政救濟以及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依據憲法第十六、二十四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事件,並依據罪行罰定主義法定程序踐行雙察(檢察與監察)訴訟救濟個案,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請求國家賠償及公務監督行政救濟事項\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被訴人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夏興國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自1010319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臺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交通部毛治國部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
3 . 監察院內政\交通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4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中地檢署、台中高分檢、台高檢、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如果貴交通部也是依樣畫葫蘆之校顰東施云云這般,本人只需稍加改寫書狀就可以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按:國家賠償應列為訴願行政救濟範圍)!
謹誌

夏興國1010319319不明槍擊案八週年誌記)10:38:35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交通部毛治國部長的犯法瀆職犯行(包庇豐原監理站犯法瀆職公務員)的個案救濟.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一12:00:06 PM摘錄

寄件人交通部民意信箱 motceyes@motc.gov.tw
收件人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副本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日期2012319日上午11:20
寄件人motc.gov.tw
系統將其列為重要郵件的主要原因為:郵件內容包含關鍵字詞。

隱藏詳細資料 11:20 (53 分鐘前)


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於101316日以電子郵件回覆函陳情人:本站經
查並無警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具體行政處分,因無具體行政處分本站亦無
從裁決,所以函復台端本站係行政機關並非司法機關,並無司法調查權及管轄權,建
議應另循民事或刑事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尚無所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自由或權
利導致國家賠償之虞。同時本案既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及臺中地方法院受理
當中,請靜候該相關單位答復。承辦人:洗秋雄電話:(04)25274229 404

發文文號:路監交字第1010010037A                        發文日
期:101/03/06
如有任何疑問請回信至以下信箱:交通部民意信箱<motceyes@motc.gov.tw>
並可點選下方連結針對該陳情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寄件人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收件人交通部民意信箱 <motceyes@motc.gov.tw>

日期2012319日下午12:13
主旨Re: 回信:本件的關鍵在於:交通裁罰事件的處罰所應踐行之最基本正當法律程序,此係公務園所應遵從至少不應違反的最基本規範:
寄件人gmail.com

隱藏詳細資料 12:13 (4 分鐘前)


就是因為豐原監理站受理本人(被害人)夏興國陳情之後依舊不敢對於1000526交通事故肇事責任人陳順全裁罰,本人才會以豐原監理站為國賠義務機關等情請予國家賠償、豐原監理站犯法瀆職公務員列入被訴人的訴訟個案救濟;如果交通部長毛治國是如此的顢頇迂腐「校顰東施」並且涉犯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本人只好另案將交通部列為國賠義務機關等情請予國家賠償、交通部犯法瀆職公務員(毛治國部長以降)列入被訴人的訴訟個案救濟。
陳順全是1000526交通事故肇事責任人,竟然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之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也不敢裁罰之(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處罰陳順全),本人就依據法定程序對於犯法瀆職公務員訴究憲法第24條之責任。
再者,就是因為豐原監理站的函覆於憲於法有違,本人才會向交通部部長信箱陳情救濟,如今卻事由豐原監理站原承辦人函覆來函覆本人,如此的公務員乃是愚弄人民乃是盜治國大盜之行!
謹誌
夏興國1010319319不明槍擊案八週年誌記)1212寫畢


寄件人交通部民意信箱 motceyes@motc.gov.tw
收件人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日期2012319日下午10:00
主旨交通部電子信箱回覆管理系統
寄件人motc.gov.tw
系統將其列為重要郵件的主要原因為:郵件內容包含關鍵字詞。

隱藏詳細資料 22:00 (27 分鐘前)


您好:

您的電子信函我們已經收到了,關於您提出的問題及建議,我們已經交付權責單位妥
慎處理,並將儘速回覆給您。衷心歡迎您利用這個信箱,我們會誠懇地接受作為未來
施政的重要參考。
稍後您可點選
http://pub.motc.gov.tw/public/intereyes/InterEyes00.nsf/ao7ik8ei4g5nckl/$AEC33269D6FC0246482579C600173406?OpenDocument
或至/交通部全球資訊網/民意信箱案件查詢/
http://pub.motc.gov.tw/public/intereyes/InterEyes00.nsf/FmSearch?openform
查閱辦理情形
謝謝您的來信。祝  平安健康

交通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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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for your thoughtful e-mail which we have read with much interest.
Your questions and suggestions  have been sent to the responsible
department for prompt action. Welcome using this mailbox to express y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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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our administration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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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http://pub.motc.gov.tw/public/intereyes/InterEyes00.nsf/FmSearch?openform
 to look up the processes of your questions and suggestions.
Best wishes for good peace and health!

Ministry of the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 E-Mail Service

2012年3月18日 星期日

案由:為對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子股姚水文枉法官101年03月07日所為101年度刑補字第四號裁定,依舊是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爰予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救濟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提審與冤獄賠償者\北院101刑補457號裁定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日8:42:28 PM起寫、擬於寫好後之0319(一)期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郵寄遞寄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承審法官、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北檢楊治宇檢察長\檢座大德
案由:為對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子股姚水文枉法官1010307日所為101年度刑補字第四號裁定,依舊是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爰予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救濟之:
A . 民事司法訴訟救濟(民事國賠起訴)
B . 刑事司法訴訟救濟(聲請法律扶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
C .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D . 監察救濟(對於犯法瀆職公務員提起彈劾懲戒訴訟)   

  (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請參照表列者)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最高檢、台高檢、北檢
檢察總長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檢諭及指揮監督北檢或親自處理踐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2.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3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4.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之准予訴訟救助、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夏興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個案救濟~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民事國賠起訴訴訟事件個案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民事國賠救濟之踐行,請求賠償金額: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8708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參引北院101刑補7號案卷)



訴訟救濟提起權人、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其他 詳卷及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製作該工作紀錄之員警、趕赴慈光寺的員警與目擊證人
2 . 政治大學校方的鄭丁旺….等被訴人
3.  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之李平生、胡義明….等被訴人
4 . 冤獄偵查濫訴的被訴人:陳維練(北檢871690618193號之濫訴人)
5. 冤獄一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劉坤典(北院 871503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6. 冤獄二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吳敦、吳明峰、何菁莪(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7. 冤獄三審故鑄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8. 87年~~100年之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
9.  8710211104之冤獄一審蒞庭執行職務之詹駿鴻、陳進德檢察官
10.  880709冤獄二審審理期日蒞庭執行職務之費玲玲檢察官、
11.  不敢實質答辯之台高檢鐘鳳玲檢察官
其他:引用 1 . 980928C件、  2 . 980928L件聲請協助自訴案的被訴人


        : 

一、緣:本人夏興國1010207(二)北上具狀,關於北院冤獄賠償聲請案(刑事補償聲請案)計有六件,北院承審法官卻在很短期間做成系爭裁定:
**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項次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發文期日
案號\函號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09.
台北地方法院
1010307
101刑補7
刑三庭往股
法官江春瑩
聲請人夏興國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夏    主文:請求駁回(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者)。
12.
台北地方法院
1010307
101刑補4
刑三庭子股
法官姚水文
聲請人夏興國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夏    主文:請求駁回(冤獄偵審濫訴官、枉法裁判官故鑄夏興國冤獄者)
13.
台北地方法院
1010307
101刑補5
刑九庭辰股
法官古瑞君
聲請人夏興國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夏    主文:請求駁回(冤獄劫難12年期間迭受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者)。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日12:10:05 PM節錄
獨立審判的刑事法官竟然質變惡化成為「聯合串供」、「有志一同」地做成系爭裁判云云。

三、現行刑事補償法第十條第四款核有抵觸憲法第八、十六、二十四條、(釋471630號)解釋、刑事補償法第一條第七款之違憲法律:
查:刑事補償法第 十 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第十六條 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依據刑事補償法(應正名實為冤受刑事處罰特別賠償救濟法)第一條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亦即,刑事補償法第一條第七款是依據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23句、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為法源憲理,只要有旨揭之違憲侵權行為者就應該依據刑事補償法(冤受刑事處罰賠償特別救濟法)辦理救濟;再查:刑事補償法第三十七條 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再者,刑事補償法第 十 條第四款之『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應包括要證明系爭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續行(即是刑訴法第4202項之再審事由之證明及其相關判例)、聲請人指出證明的方法、個案案卷、出處.,此部分業已在原聲請狀及本件抗告狀列述自87~~101年的國家救濟義務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等違憲違法犯行在案,業已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四款所揭之『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原裁定卻是認事任適用法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應依據抗告程序救濟之!
87年~~101年之國家救濟義務不救不濟違憲違法犯行之不情陷狀~~以北院為例:
1 .
8816795)個案,以刑法124125條之犯行不敢開始實體審判
2 .
96189號、….9876114號、9924394456):聲請承審法官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卻以自訴案之未委任律師到院之程序上「自訴不受理」裁判
3 . 100
103115件個案,聲請承審法官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卻以聲再案之未附具判決書繕本之程序上「聲再駁回」裁判(如:100聲再6166號者)
4 . 100
12\下旬之15件民事國賠起訴事件,迄今仍不敢實體審判
5 .
其他:不勝枚舉
綜上所述,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即應視為「再審事由已證明」、「無罪之證明」,資依據狀首頁的訴訟救濟程序辦理旨揭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以明真實\以資救濟!

二、自990813脫離冤獄狀態業已一年五個月了~~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依舊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依舊如故~~即令如此,依舊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1.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2.          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案」、「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冤死案」、「盧正案」…..均給吾國吾民很大的啟示與震撼~~拙愚夏興國的跨世紀冤獄比前開個案更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3 . 平正拙愚的冤獄是拙愚的人生大辱(刑餘辱先)及必雪之恥,拙愚當然知道以一己之力是孤掌難鳴、孤木難撐天,而拙愚以書信書狀及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找了三位數以上的律師均未准予法扶救濟及協助本人雙訴救濟,老師是本人尋覓多年多人後之少數(甚至是唯一一位)願意聆聽本人傾訴自85100年的N件個案劫難且無私地鼎助,如此的大恩大德,本人只能日後有能力時以『 DO  BEST    MOST !』答報之!
1010112(四)收悉  師尊\國中導師陳本松寄來的賀年卡~~以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年度賀卡,名為「玉山天下美」,設計非常精美,可以找出至少四種不同風貌景致,堪稱卡片中的「變形金剛」、「七巧板」,以陳師尊一路走來始終如一之用心良苦對待學生晚被的熱誠,相信該賀卡是  陳師尊的「不言而教」、「不語而授」以及對拙愚殷切的期待。
事實上,看到該賀卡隨即想起台中商專時代的校歌(按:台中技術學院、日前升格改制台中科技大學):『玉山聳立雲天外,好似青年氣愾,埋首研究專心學習、孜孜不倦,要商場稱雄
我們雙肩責任多麼重  努力前進  商專光輝和玉山一樣高聳!』(註1
1:這也是拙愚在冤獄劫難12年漫漫迢遙期間及脫離冤獄狀態後忍入苟存我活著控訴! 血恥復義之必行!
4 . 沒錯,就算國家救濟義務依舊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依舊如故,拙愚還是要「忍辱含垢」、「臥薪嘗膽」、「眾人不相信自己時還是要自己相信自己」地堅持「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正義一定贏大審判」一步一步走夏去!
要平正夏興國冤獄,拙愚雙肩責任多麼重  努力前進  夏興國衡陽理(后里併寫、垕之口加上+\CROSS十字架)光和熱  比玉山還要高聳!』(同註1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雙訴救濟權所做成的解釋略有:
1.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議審判權
2.
是人民在司法(按:應擴張及於前述之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以符合憲法第16777880…..等條之旨)上的受益權。(按:仍應以救濟權稱之為恰適)
3.
雙訴救濟權既然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其目的在於人民有ACCESS(接近使用)雙訴救濟權的權利權益~~法治國嚴禁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被害人行使雙訴救濟權時,國家(前述之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就應Do Best & Most!恪盡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4.
引用國家保護義務之.禁止不足、.禁止過度侵害等原則,導入為國家救濟義務的基本原則
5.
任何法律或決議或命令、措施、處分….與前述14款所述內容相反或悖違或不足或過渡侵害者,均應認為抵觸前述憲法相關規定、亦是抵觸憲法171條項、172條之違憲法律或命令,當然無效。
事實上,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因犯罪被害而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只要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四條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規定,從寬認定並恪盡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為手段,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自訴,讓人民(被害人\自訴人)得以接近使用自訴救濟權,經由正當法定程序(參引拙文之罪行罰定主義)調查審酌裁判,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就能讓目前的自訴制度與機能至少能保障弱勢(即拙愚之無資力且洽請法扶救濟、洽請律師與檢察官協助自訴均不救不濟之不憲不法不理不情陷況)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國家救濟義務之及時救濟與效能性救濟之旨在此間落實,個案正義在憲治法治的正當正確正義程序中實現.
查: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二項如是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律師法第20條第1項:『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第三項:『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第22條:『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當然是指具體的訴訟個案應該由前開法定之協助法律扶助義務人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憲治法治義務,亦是憲法第16777880….等條之交互作用(INTERACTION),據以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所應踐行的適法性作為與義務之本旨!
再查:法律扶助基金會簡介之節本:  (一)轉介制度:目前本會(法律扶助基金彙集各分會)與法院及社會團體均建立有轉介制度,如法院或社會團體發現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個案,即可填寫轉介單至本會。  如本會發現有需要非法律扶助之特殊協助之個案亦會主動聯絡相關單位,請該單位協助處理。  (二)受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本會亦受理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目前本會已有台北律師公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法律扶助工作。    扶助律師之義務:(依)於起訴後或起訴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六二條之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法院應准其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466條之四是為了因應民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所增修的配套措施,,其中第466條之二第12項則是針對無資力之上訴人得依據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應是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第三審法院對於聲請訴訟救助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聲請案件係以最優先的程序上先決個案,由第二審法院應先將卷證送交第三審法院審理裁判之。  那麼,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是否亦能有准用前引之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第12項的相關規定呢?
前述之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之實際准用引用及適用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當事人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不具律師資格且無資力支被害人\自訴人亦應有事用准用引用前引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解以行使訴訟救濟權。  再者,民訴事件乃是涉及私權\侵權行為等之各案,刑訴案件則是涉及刑事犯罪個案,每一件刑訴個案均涉及法益\人權與個案正義\社會正義\國法正義(即前述之憲治法治正義),手段應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參照),國家(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該『DO  BEST    MOST !』對於弱勢無資力之被害人\自訴人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給予最大的支持與協助(參引釋364號之接近使用(ACCESS)傳播媒體之權利,改寫為被害人\自訴人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之權利),此亦屬於憲法第80條、(釋154…理由書)、法律扶助法第四條 1 2 項之依法審判裁判與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本旨。
事實上,只要承審法官依據前述之法扶法第四條2項、律師法20條~~22條之規定,依據職權或依據被害人\自訴人之聲請,指請律師協助當事人自訴~~就連民訴法也針對無資力當事人的訴訟救助制度與機能,讓無資力的當事人就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順利行使民事訴訟救濟權~~那麼涉及公義正義的刑訴案件更應該『DO  BEST    MOST !』依據前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相關規定提供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藉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制度與機能,達致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義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所應為的刑事司法效能性及時救濟性的憲治法治救濟義務
再從刑訴法條、憲法7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刑訴法31條之強制辯護案件與審判長\合議庭法官認為有必要之案件者、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被訴人聲請強制辯護之相關案件者,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就應該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指請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協助被訴人辯護;那麼,自訴人被害人就該自訴案件涉及前述規定定者亦應有所示用准用引用之,才符合當事人平等原則,進一步藉由刑事自訴救濟權之犯罪訴追的行使、刑事司法審判權的審問裁判與國家刑罰權的執行據以實現個案正義~~每一件個案正義匯聚鞏固社會正義國法正義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從憲理、法理、情理抒論:刑事犯罪的發生已經是對被害人的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法益,憲治國法治國之人民應遵守前引之法治國原則之嚴禁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既然是權利的行使,就不應該讓被害人/自訴人繼續承受忍受因為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所造成財產權、訴訟救濟權的不利益或限制甚至剝奪的違憲實然實況,當然應予宣告違憲,以釋憲案闡明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真義,犯罪訴追的成本不應該由被害人/自訴人負擔之!
參引刑事法學與實務個案的分類:將犯罪性質分類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之二分法;
依據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的學理法理憲理及刑事訴訟實務,將犯罪區分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云云。  前者應正名實成為『被害人訴究乃論罪』(如:妨害名譽罪、毀損罪、侵佔罪….),大體上違法侵害個人法益的特定犯罪且是輕微罪行者才是『被害人訴就乃論罪』之列,只有當被害人表示訴究之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之訴訟救濟權踐行時,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如:司法警察、檢察官、刑事法官才能據以踐行檢察權與刑事司法審判權;後者則在學理與實務上誤稱為『公訴罪』者,往往會遭到『刁筆吏』的曲解誤解成為『非告訴乃論罪』等同『公訴罪』者,亦因此『不得自訴』之列云云,事實上,非告訴乃論罪之個案亦多有得為自訴之列者,如:誣告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違法逮捕羈押罪、….等等,故應正名實為『必訴罪』或『必罰罪』,只要一有發生系爭之被害人訴究罪之經被害人訴究者(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即使被害人不願(如:被害人願意原諒犯罪行為人、被害人不願意讓自己曝光在刑事偵審訴訟程序的訟累….)或不能(如:被害人遭殺害或喪失行為能力者)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者,檢察機關\檢察官亦應恪盡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的檢察權義、管轄法院\承審刑事法官則應嚴格遵守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依法裁判( 8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
個案正義之本旨!
8:不論是刑訴實務、刑事法學界、社會上的認知,均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並以刑法第128條之濫權受理訴訟罪、刑訴法第379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等相關的規定與規範。是此,應該以:1. 在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應以『主動積極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犯罪訴追機關\公務員的檢察\警察救濟義務之踐行、刑事法院\承審法官則應以『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訊問裁判』,恪盡憲法第81677….等條、(釋154…理由書)釋示之應依法裁判\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訊問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之踐行。
綜上,刑訴法第268條應正名實為『不訴不理原則』,並且應該就『訴了就應實體審判』據以保障救濟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9:改寫制度性保障保護為制度性救濟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相關拙文及相關雙訴救濟案,本件拙文則以概略論述或以引用為之:
1. 犯罪訴追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與忍受~~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支批判論述
2.
自訴人被害人行使刑事自訴權是應享有法扶救濟之權利  抑或  忍受自訴律代之訴訟救濟權與
  
財產權之重大限制\剝奪\不利益的義務?     
3.
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  
4.
聲請踐行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洽請檢察官協助聲請人夏興國提起自訴實施自訴之用
5.
國家救濟義務
6. 自訴律代~~自訴案件應委任律師強制代理~~為違憲法律,以940808釋憲案約30萬字
      
之旨摘批判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再提自訴且應依據8788年間夏興國已經取得的自訴權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最高檢
檢察總長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檢諭及指揮監督北檢或親自處理踐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2.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3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4.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之准予訴訟救助、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指請律師協助被害人夏興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個案救濟~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民事國賠起訴訴訟事件個案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民事國賠救濟之踐行,請求賠償金額: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8708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參引北院101刑補7號案卷)


四、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狀首頁列述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公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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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冤獄賠償之
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日8:46:27 PM 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