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案由:為就: 1 .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年08\10所為之(101中國簡3號)判決,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上訴救濟事件之續(一)狀,請予踐行上訴救濟程序上與實體上調查審理裁判司法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3號)判決提起上訴救濟.doc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一8:09:48 PM起寫、擬於寫好後0821(二)期日~~電傳電子郵件或到院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        轉呈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楊曉惠、王銘、吳崇道、李慧瑜等枉法官者)


案由:為就: 1  .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0810所為之(101中國簡3號)判決,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上訴救濟事件之續(一)狀,請予踐行上訴救濟程序上與實體上調查審理裁判司法救濟事:

  訴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 原判決(101中國簡3號)應予廢棄,並准為所請上訴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2 .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4. . 旨揭之楊曉惠枉法官違憲違法犯行,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二十萬元整,自1001219
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5 .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及司法院賴浩敏院長不敢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憲治
法治義務,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二十萬元整,自1001219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5%年息


上訴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李彥文院長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救濟權之本旨在於:
1 .  憲治國\法治國課責人民不得私行私刑報復,被害人受到加害人違法侵害時,只能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個案,訴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審理裁判。
2 .  依據訴訟效能原則、國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即時\公正\妥適\客觀原則之本旨:
釋字第六五三、六五四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節本)  大法官 許玉秀
基本權與憲法原則的關係
憲法上的基本原則形成於一些基本的價值理念,因此原則本身內含價值理念,這些價值理念則是因為人民的需求才產生的,所以要透過人民才能實踐,也必須實踐在人民身上,因而發展出各種基本權。各種基本權可以理解成為實踐相關憲法基本原則的手段,相關憲法基本原則因而是各種基本權的法理基礎。因為地基有多大,房子也就只能蓋那麼大,所以相關基本原則既是基本權的基礎,也就同時能為基本權劃出界限。

正當法律程序是訴訟權的操作法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就是歐陸法制上的法治國原則1,是人民享有訴訟權,得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憲法基礎(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參照),訴訟權的內涵以及訴訟權的效能界限,因而取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價值內涵及射程範圍。
本院大法官歷來解釋2皆援引憲法第八條作為正當法律原則的依據。
讓救濟有效的公平審判原則,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如果希望向法院請求的救濟,是有效的救濟,法院必須是一個公平的法院,因此從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可以引申出公平審判原則。公平的審判則建立在公平的遊戲規則之上,公平的遊戲規則的基礎在於參與者有平等的機會,也就是獲得遊戲資源的機會均等,這就是所謂的武器平等原則3
2 .  依據有權利有救濟之原則:
(二)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想瞭解訴訟權作為一種程序基本權,具體的權利內涵和射程範圍究竟如何,則必須先瞭解訴訟權的權利基礎。訴訟權是一種程序權,也就是異議權,所有程序權利都為了實現實體權利而存在,如果實體權利遭受侵害,必須倚賴有效的異議程序,才能排除侵害、回復權利保障。為了維護實體基本權,即有必要在權利遭受侵害時,給予受侵害人有請求排除侵害、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的機會。這應該是拉丁法諺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ubi jus ibiremedium)的法理意涵。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請願、訴願及訴訟權。因此系爭規定如未准許本件聲請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是否即屬違憲,有必要闡明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的內涵及適用範圍。


三、關於楊曉惠枉法官枉法裁判犯行為手段,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為目的之指摘控訴:
查: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多號解釋將「訴訟救濟權,旨在確保人民的訴訟提起權、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概意)(參照釋418512….等號解釋);關於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事件,有做成(100豐救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對於夏興國的訴訟提起權有所保障與個案救濟,核為適法裁判,核先陳明!
本件的主旨在於:楊曉惠枉法官枉法裁判犯行為手段,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為目的之指摘控訴,爰予分項指摘控訴如夏:
釋字第 135  【解釋文】 
民刑事訴訟案件下級法院之判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聲明,或未提出不服之聲明而上級法院誤予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者,該項上級法院之判決及發回更審後之判決,均屬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既具有判決之形式法定程序辦理。    
【解釋理由書】 
當事人對於民刑事案件下級法院之判決,不得聲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聲明,上級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或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原應予以駁回而竟誤將下級法院之判決予以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又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並未提出不服之聲明而上級法院誤予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者,該項上級法院判決及發回更審後之判決均屬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既具有判決之形式,未確定者得依上訴程序辦理,已確定者得分別依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之。 




本件(101中國簡3號)之許石慶承審法官在判決理由內多次以:
認定之事實是否妥當之問題,與訴訟實施權是否受侵害,為屬二事,原告對於此部分之認定若有不服,應循上訴途徑救濟之問題。』、

須知:以民事訴訟法為例(又稱程序法),其中所規定之起訴、上訴、聲請、抗告、再審,均有嚴格的法律事實\要件\程序及規範,審級制度一方面是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另一方面是規範承審法官審判權之行使「切勿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之情形,更不得有刑法第124128條及其他刑事實體法、抵觸憲法第1624778081…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以三審制的個案為例: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實審兼法律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按:依據最高法院決議:第三審亦有糾正事實錯誤之機能,然而實務上皆以將第三審限縮成為法律審之謬誤);以民事簡易事件為例: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實審兼法律審。  亦即,民事簡易事件之第二審乃是間具有事實審與法律審之機能、且是確定終局審級,一經裁判即告確定,需有法定再審事由始能提起再審之訴!
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事件,雖經上訴第二審,然而中院民二庭之王銘\吳崇道\李慧瑜以(101小上6號)枉法裁判犯行作成『上訴駁回在案』云云~~包庇楊曉惠枉法官所做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之違憲違法犯行~~目前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積極偵辦中本節所列之兩件個案承審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犯行之刑事責任之!  本件之許石慶承審法官承審(101中國簡3號)是追究楊曉惠枉法官以審判權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按:李彥文院長以不敢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公務監督權違法侵害夏興國訴願行政救濟權乙節,則以割捨及否准訴訟救助而未與裁判),構成抵觸憲法第1624條、國賠法第12條之公務員(楊曉惠枉法官)違法侵害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違憲侵權行為,所應追究之民事國賠責任;亦即,只要構成前述之違憲侵權行為者,即應准為起訴聲明\上訴聲明之所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

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乃是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之五式訴訟之承審法官\大法官的憲治法治義務;此觀刑法第124125條相關規定、相關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稽。

戰國秦始皇時代的宦官趙高「指鹿為馬」成語故事參照~~楊曉惠枉法官在(100豐小418號)審理期間之勘驗程序之「指鹿為馬」「捏造事實」的功力比起宦官趙高還要「趙高\糟糕」、「高竿」~~明明是60度角、卻硬坳成30度角;1000830民事損賠起訴狀之附件已經有將卷證影印並量角劃角度在案,楊曉惠枉法官卻是明知法律與事實卻故為枉法裁判之違憲違法犯行。

如果本件之上訴審承審法官認為「指鹿為馬」可以成為吾中華民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繫屬承審訴訟個案事件之「捏造事實」成為「法律事實」而沒有違背法令等情,那請駁回上訴;同理,既然不能認同「指鹿為馬」在21世紀之中華民國境內管轄法院承審法官繫屬承審訴訟個案事件中發生,就應該認定楊曉惠枉法官構成旨揭違憲侵權行為,應准為上訴聲明所請救濟各事項之!

四、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身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承審法官行使司法審判權,應恪遵依法審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至法治義務;卻在承審該案件時完全包庇陳順全\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就連本人依據1114的忠告也置之不理;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雙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裁判犯行。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之上訴救濟所請各項救濟及聲明各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六、、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彥文院長、楊曉惠枉法官核有違法侵害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提起再審之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        轉呈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公鑑:  
副本: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楊曉惠、王銘、吳崇道、李慧瑜等枉法官者)  鑑:

              1 0 1       0 8    2 1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一9:13:0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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